第 1 章 绪 论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近年来,司法机关的负面信息不断被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爆出,司法公信力因为这些事件中的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而不断遭受损害。***在十八大上就法治建设指出:要求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所以,研究分析微博时代网络民意与司法公信力相互关系的规律和特征,如何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进行良性互动,是政策层面的要求,实则更是现实情境的迫切需要。
自新浪微博出现以来,社会公众进入一个微博狂欢的时代。无论是处于神坛的娱乐明星、社会公知、社会名人,还是普通的草根群体都纷纷开通微博,乐此不疲的“织围脖”.案件当事人将微博视为信访的绝佳途径,在微博上发布大量信息,吸引社会对自己案件的广泛关注来维护自身利益;作为社会正义殉道者的社会公知在微博上“扶贫济弱”,为普通大众提供理论支持;律师利用微博大量揭黑,揭露潜规则,引导微博舆论;广大草根群体利用微博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将自己的看法和价值取向传递给社会,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强有力的舆论强压,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重视微博舆论。
介于此种情势,国家也被迫加强对微博的重视,各级司法机关先后开通了微博,以显示对民意的重视。各级司法机关官方微博的开通反而将司法机关的面纱逐渐揭去,暴露了自身的一些缺陷。微博并没有像司法机关预想的那样成为加强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平台,反而成为公众诉说不公、表达利益诉求的便利渠道。
司法因此陷入无比尴尬的境地:有关司法负面话题的微博言论沸腾,司法官方微博却明显应对失声。微博时代,司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更为困难。
1.1.2 课题研究的意义
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介于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矛盾进一步公开化,为此,对新环境下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首先,理论层面的意义。微博源于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司法微博的出现,其必将成为法学研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领域。虽然司法公信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问题,但是目前结合新环境,研究微博时代司法公信力问题的还比较少,而采用多学科视角进行司法公信力研究的更是寥寥。本文综合运用社会学、传播学、政治学等学科知识,通过实证方法分析微博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受创的原因,进而探析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这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缓解社会矛盾,建构国家与社会良好的互动关系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也能够使今后的相关研究脉络更加清晰、范围更加广阔。
其次,实践层面的意义,第一,促使司法机关进一步正确认识微博等新媒体工具。很大一部分司法机关为了跟风,在不清楚微博等新媒体工具传播特点的情况下就盲目开通,认为不管有用没用,先开通了再说,否则就会授人以柄。还有一部分司法机关对于新媒体工具有畏惧心理,即使开通了微博也是慎言慎行,少说为妙。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促进对微博的客观认识,正确使用微博提升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第二,为微博时代司法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思路和操作方案。在当前微博等新媒体环境下,各司法机关微博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司法工作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惑。通过本文探究微博传播互动模式,可以使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利用微博的时候更有针对性。为司法机关利用微博等新媒体塑造良好形象提供一定理论依据。
第三,提高司法机构微博运营人员对运营微博等新媒体工具的职业能力素养。司法机构所代表法律的公正性,微博的发言即视为司法机构的正式表态,重大事件发生时,司法机构的不发言或者不恰当的发言都会严重影响司法机构在民众中的权威性。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促进司法人员媒体素养及社会舆情判断能力的提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分析
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在国内起步比较晚,并且国内学者多是从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理论层面进行论述的,包括法律正当性、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方面。
截止到 2013 年 11 月 15 日,笔者以“司法公信力”为关键字,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搜索到 3045 条。廖永安和黄娟是较早研究司法公信力问题的,廖永安认为实施、推广错案追究这一制度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抑制司法腐败,反而让其有了蔓延的态势,错案也更难再平反,司法公信力也因此受损。
黄娟则提出实现社会正义、树立法律权威需要依靠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才能完成。然而,因为一些难以规避的客观因素的存在以及司法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司法权在现实运行层面,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形式多样的“信息失真”.
之后,陆续有学者对司法公信力进行研究,其中博硕论文进行专题研究的有 89 篇,然而大部分论文都选取了缘起、定义、特征、评价标准等基础理论角度研究司法公信力。如关玫在其博士论文中写道的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的说服力、司法约束力是司法公信力应具备的四个内涵;[4]
张芸主要结合我国近几年司法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司法公信力的实证材料,立足于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对其结构进行了深入阐述,着重分析、评价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受损的现状,进而就如何解决司法公信力问题提出有效性见解。
关于司法公信力学界比较权威的着作是毕玉谦教授主编的《司法公信力研究》。此书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理清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从而得出司法公信力的定义与价值追求;二是阐述各种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因素,通过分析不同因素之间的关系,发现形成司法公信力所必备的条件;三是就如何增强司法公信力提出具体路径,并指明改革司法的方向。
从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来看,这些理论成果可以归为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司法公信力理论基础的研究,包括司法公信力的内涵界定、类型特征等;二是理清司法公信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如公信力、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约束力等;三是提升措施研究,通过分析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总结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措施;四是专门论证司法机关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公信力问题。
聚集了形形色色主体的微博是一种新型的媒体形式,研究的角度相当的宽泛,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但如果将视角集中在司法公信力来看,对微博的研究则非常稀少,笔者重新以“微博司法公信力”进行搜索,共搜索到 5 篇相关文章,如李小立、洪培芸将福建省法院官方微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福建法院在新浪微博中取得的成效,主张司法机关应利用微博的传播特性进行民意沟通,正确引导舆论,推进司法公开,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但都只是泛泛的认为微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影响,提出了一些相关的解决措施,并没有深入系统的进行探究。因此鲜有司法领域的文章对微博这一新兴媒体进行深入、专业的研究,还没有人认识到微博对于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部分学者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已经进行了初步研究,但现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主要存在几方面的缺陷:一是大部分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极少有文章运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二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缺乏全面性、系统性,总结的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囿于表面,抓不住实质内容,因而提出的解决措施也只是治标不治本,没有实际可操作性,最终成了一句空口号;三是研究视角不够开阔,没有跨学科研究意识,论证方法单一。因此本文从微博这一新的时代环境出发,跨学科的运用国家与社会的视角以及传播学的相关知识探索目前司法公信力面临的新问题以及提高公信力的新举措,有广阔的发挥空间,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