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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检察官规则特色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133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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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英国皇家检察官制度探析
【第2部分】英皇家检察官体制分析绪论
【第3部分】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概述
【第4部分】 皇家检察官规则特色内容
【第5部分】皇家检察官规则实施困境
【第6部分】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第7部分】皇家检察官规则体系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评析

  对于一项域外法律制度的考究和探查,不能仅仅停留在浅层面的角度进行介绍和总结,而是应该从制度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具体的法律规定考究其背后的机理和原理,制定技巧,总结域外法律制定的特色特点,最重要的是把握住该规则的灵魂内容。因此,可以从该规则的特色内容入手,对该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及该规则的实施困境进行总结,这样才能全面了解一项域外法律制度。

  3.1 皇家检察官规则特色内容

  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作为众多有公诉权机构的一般性基础规则,不仅要使皇家检察官控诉时有法可依,而且也可作为其他公诉机构的参考依据,皇家检察官规则的特色内容也是本文重点介绍的内容。

  3.1.1 一般性原则

  先前的内容介绍到一般性原则是 2013 版规则最新添加的内容,由于内容较多,笔者整理出如下内容:第一,决定检控或建议庭外处置是一个严肃步骤,会影响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和公众,必须极其谨慎地进行。第二,确保犯案者因其所犯罪行而被正确无误地检控、并尽可能地将犯案者绳之以法是检察官的责任。公平、公正和正直地做出个案决定有助于确保对受害人、证人、被告人和公众的公正。检察官必须确保法律得到正确运用;有关证据被呈至法庭;以及披露义务得到遵守。第三,虽然每宗个案必须基于本身的事实和本身的是非曲直被审理,但存在适用于所有个案的一般性原则。第四,皇家检控署是以当前相关平等立法为目的的公共主管当局。检察官受立法中所设职责的约束。第五,在案件的每阶段检察官必须根据 1998 年人权法应用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则。检察官也必须遵守律政司发出的任何指导方针,遵守现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并顾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他们必须遵循皇家检控署以刑事检控专员名义发出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这些内容载于网站①。第六,检察官必须公平、独立和客观。不能让有关嫌疑人、受害人或证人的种族或民族本源、性别、残疾、年龄、宗教或信仰、政治观点、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任何个人观点影响他们的判断。检察官也不能被来自任何方面的不适当的或过度的压力所影响。①检察官必须始终以维护司法公正为行为准则,而不是仅仅为实现定罪的目的。这条内容会使皇家检察官在公平公正方面更加完善与细化。

  3.1.2 控诉的决定

  对于是否进行控诉的决定,皇家检察官规则对于警方和检察官在具体案件中的操作关系,以及国会在特殊案件的决定权,做出了陈述。在较严重或较复杂的案件中,检察官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被指控刑事犯罪,以及如果被控罪,应该是哪种罪行。他们依照本准则以及刑事检控专员关于指控方面的指导做出决定。警方在他们负责的案件中做出决定是否对某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应用同样的原则。警方和其他调查人员负责对任何被指称的犯罪进行调查和决定如何部署他们的资源。

  这包括开始或继续进行调查以及关于调查范围的决定。检察官常常就可能的调查线索及取证要求向警方和其他调查人员提供咨询并协助进行预指控程序。在大型调查中,检察官可能被要求为总体调查策略提供咨询,包括细化或缩小犯罪行为范围以及被调查嫌疑人人数的决定。这是为了协助警方和其他调查人员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完成调查和建立最有效的检控案件。然而,检察官不能指示警方和其他调查人员。检察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查明并设法纠正取证弱点,不过,取决于阈值试验,他们应该迅速停止不符合完全规则试验证据审查阶段和不能被进一步调查强化、公众利益显然不需要检控的案件。虽然检察官主要考虑警方和其他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和信息,但在被指控前,嫌疑人或代表他或她行事的人员也可透过警察或其他调查人员向检察官提交证据或信息,以帮助检察官做出决定。检察官必须仅在案件已经透过完全规则试验的两个阶段时才开始或继续检控。唯一的例外是可能采用阈值试验时,这时会向法庭建议将嫌疑人在指控后羁押,并且尚无应用完全规则试验所需的证据可用。检察官不应开始或继续被法庭视为具压迫性或不公平的检控和滥用法庭程序。检察官复核他们从警方或其他调查人员那里接收的每个案件。复核是个持续过程,检察官必须考虑到随着案件的发展情况发生的任何改变,包括已经成为已知的辩护案件。当考虑改变指控或停止案件时,只要有可能,他们应该与调查人员交谈。检察官和调查人员密切合作一起工作,但决定案件是否应该往前发展的最终责任在于皇家检控署。国会决定只有为数有限的罪行须经刑事检控专员同意才能被提交给法庭。这些案件被称为赞同案件。

  对于这样的案件刑事检控专员,或代表他或她行事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同意检控时应用本规则。也有某些罪行只有在律政司同意下才可被提交给法庭。在将这样的案件转给律政司时,检察官必须遵循当前的指导。此外,作为他或她对皇家检察署监察的一部分以及就其行动对国会的责任,律政司将及时得到关于某些案件的信息。

  3.1.3 完整规则试验

  皇家检察官规则对于证据审查和公共利益审查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公共利益审查阶段是本规则的一大亮点。对于大多数案件,在调查已经完成以及所有可用证据已被复核后,检察官才应决定是否进行检控。但是会有一些案件,在收集和审查所有可能的证据之前,已清楚地看出公共利益并不要求检控。在这些情况下,检察官可决定案件不应进一步往前发展。只有当他们确信犯罪行为已经最大程度的确认、并且他们能对公共利益做出有根据的评定时检察官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如果检察官没有充分的信息做出这样的决定,则应依照完全规则试验继续进行调查并且随后做出决定。

  首先,证据审查阶段检察官必须确认对每个嫌疑人的每项起诉均存在能够提供定罪实际可能性的充分证据。他们必须考虑被告可能做出的辩护,以及这些辩护可能会怎样影响定罪的实际可能性。无法通过证据阶段的案件不能继续,不论该案件有多么严重或敏感。对于存在现实的定罪前景的发现基于检察官对证据的客观评价,包括任何辩护的影响和嫌疑人已提出的或他或她可能依赖的任何其它信息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皇家检察官规则对证据审查阶段规定了设问式的赘述,这是本规则的一大特色。“在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进行检控时,检察官应问自己以下问题:该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使用?检察官应考虑某证据的受理性是否有任何问题。在这样做时,检察官应评估:该证据被法庭视为不可受理的可能性;以及相对于整个证据链,该证据的重要性。该证据是否可靠?检察官应考虑是否有任何理由质疑证据的可靠性,包括它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该证据是否可信?检察官应考虑是否有任何理由怀疑证据的可信性。

  其次,公共利益审查阶段如果整个案件在整个证据链条上满足充分,可靠的要求,那么便可进入下一个审查阶段,检察官必须不断考虑是否检控被”公众利益“[28]

  所要求。在决定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应考虑下面六个问题,这些因素,连同由检察长签发的指导方针或政策中列出的任何公共利益因素,应使检察官能够形成一个对公共利益的总体评估。每个问题下面的解释性文字在解决每个特定的问题并确定是否识别公共利益因素时,向检察官提供指导。已识别的问题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也不是所有的问题在每宗案件中都可能是相关的。附加到每个问题上的权重和已识别的因素也会因每宗案件的事实和是非曲直而变化。很有可能一个公共利益因素的作用会超过许多倾向于相反方向的其它因素的作用。虽然在某一案件中存在倾向于反对检控的公共利益因素,但检察官应考虑是否尽管如此也要进行检控,而将这些因素留待法庭在判刑时考虑。

  皇家检察官规则做出如下设问,比较检察官应考虑以下每个问题:第一,犯下的罪行有多严重?罪行越严重就越可能需要检控。当决定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时,检察官应透过向自己提出第二和第三个问题来将嫌疑人的罪责和对受害人的伤害包括在考虑的因素之中。第二,什么是嫌疑人的罪责程度?嫌疑人的罪责程度越高就越可能需要检控。罪责可能取决于嫌疑人的参与程度;罪行预谋或计划程度;他们是否有前科定罪或庭外处置和在保释期间或在被执行庭令期间的任何犯罪;是否该罪行已持续或可能持续,重复或升级;以及嫌疑人的年龄或成熟程度。在考虑罪责时,检察官还应注意嫌疑人现在或在犯罪时是否患有任何重大精神或身体疾病,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不大可能需要检控。第三,受害人情况如何以及受害人受到什么伤害?受害人的脆弱性越大就越有可能需要检控。这包括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信任地位或权威的情况。检察官还必须注意是否该罪行出于对受害人的种族或民族本源、性别、残疾、年龄、宗教或信仰、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嫌疑人基于这些特征向受害人表示的任何敌意。任何此类动机或敌意的存在将意味着更有可能需要检控。在适当情况下,这可能还包括受害人家属的意见。检察官还需要考虑检控是否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有不良作用,始终牢记罪行的严重性。如果有证据表明检控可能会对受害人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则提出检控的可能性较小,需考虑受害人的意见。然而,皇家检控署代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方式与律师代理他们客户的方式不同,检察官必须形成对于公共利益的总体看法。第四,嫌疑人在犯罪时不满 18 岁吗?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儿童和少年不同于对待成人。儿童或少年的最大利益和福祉必须得到考虑,包括检控是否有可能产生与所犯罪行严重性不相称的、对他或她的未来前景的不利影响。检察官必须牢记,青少年司法体系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儿童和青少年犯罪。检察官还必须考虑联合国 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作为一个起点,嫌疑人越年轻越不可能需要检控。但是,可能会有一些情况意味着尽管嫌疑人不满 18 岁,检控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些包括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嫌疑人过去的记录表明没有合适的方法代替检控。第五,检控是适度反应吗?检察官还应考虑是否检控与可能的结果相称:给皇家检控署和更广泛的刑事司法系统带来的成本,特别是当权衡任何可能判处的刑罚时,该成本可被视为超额的情况。

  案件应该能够被以一种与有效案件管理原则一致的方式检控。例如,在涉及多个嫌疑人的案件中,检控可能为主要参与者保留以避免过于冗长而复杂的法律程序。第六,情报来源要求保护吗? 对于公众利益豁免不适用的案件,进行可能需要公开会给情报来源、国际关系和国家安全带来损害的细节的检控时应特别注意。这种案件要保持接受不断的复核,这点至关重要。第七,罪行对小区的影响越大越有可能需要检控。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检察官应注意小区是怎样的一个包容性术语,它并不限于由位置所定义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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