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
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本身就具有可研究性,并且英国的检察制度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别,值得深入研究。
现状是,我国学者对美国检察制度的研究很丰富,而对英国检察制度尤其是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研究相当缺乏,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制度作为英国皇家检察署的阶段性成果,其理论价值颇丰。另外,由于国内研究少,笔者不得不阅读大量的英文文献,一方面感受和了解英国法律学术氛围与文化,同时为论文的写作做准备。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the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①详细规定了皇家检察官的在控诉阶段的规则和制度。因此,选择以比较研究方法考察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并将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
1.2 研究目的
检察制度是刑事程序的核心环节之一,也起到了侦查与审判的中间桥梁作用,检察制度的优良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总结侦查阶段的成果,也影响到刑事审判的效果。而检察官是检察制度的执行者,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当今世界各国对检察官的作用、定位、以及检察官规则各有不同,在刑事程序的实践中,各国也在不断完善本国的检查制度以及检察官规则,将检察官的刚性和柔性结合起来。
我国现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在刑事程序中的准则和规范。因此,有必要向国内全面系统地介绍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争取洋为中用,思考中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正是基于这一现状,经过认真分析和充足调查准备后确定研究此课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办法,从而为社会法治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1.3 研究意义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推进,检察制度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研究英国皇家检察官制度,对我国尤其理论价值意义重大,具体而言:
第一,有助于了解英国皇家检察官制度。笔者通过对各个国家检察官规则制度的资料搜集与整理发现,大多数学者都将美国检察官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而对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制度基本没有研究,广受英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英国检察官规则的研究,可以全面了解英国皇家检察署检察官规则制度,填补理论空白。
第二,通过比较研究,揭示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发展演进及其背后机理。既然要借鉴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必然要分析该规则制定时深刻的社会背景。我们知道,英国在《犯罪追诉法》颁布实施以前,主要以私人自诉提起刑事案件做为启动案件的主要方式,而其他欧美法系国家早已有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因此,思考英国皇家检察官制度,必然要分析英国当时的国情和社会背景,研究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制度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意义。
第三,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中国检察制度改革乃至司法改革正在进入深化推进的阶段,域外成败得失作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参考,是其中重要环节。
推动检察规则研究的深入,更好地实现检察制度的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成败的重要因素。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本身的研究就是对我国检察制度研究的一个拓展和理论积累,通过比较研究,了解国外经验,更好的推动我国检察规则制度的发展,对于司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1.4 研究现状
1.4.1 国内研究现状及分析
对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我国学者关注严重不足,既有研究成果极其有限,相关成果理论深度也不够,其主要观点如下:
评价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研究中国刑事公诉政策。英国于 1994 年制定了首部英国皇家检察官守则,该守则确立了皇家检察官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应当遵循的审查标准。众所周知,传统上英国实行私人起诉制度,学者认为英国制定皇家检察官规则与这个国家本身起诉裁量理论有直接关系,并且具有加强检察官统一起诉的基本特点,在谈及皇家检察官的内容以及实践效果时,从起诉证明标准和起诉符合公共利益两方面来论证。[1]
谈到起诉证明标准时,以皇家检察官规则“预期可予以定罪”为视角,从程序、实体、证据、现实可能性角度来谈定罪的可能性。论及公共利益时,认为公共利益是是否起诉时所要考虑的必须因素,并且公共利益的考量是权衡、选择解决案件的法律手段的过程,强调案件的解决并非只有起诉这一种办法。另外强调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在以下三方面有特殊关注:被害人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考虑犯罪青少年的利益、考虑运用警察部门的警告。最后谈论了皇家检察官规则对于我国的启示,应充分关注刑事起诉制度和完善,认为应从检察权与行政权共性方面探索完善路径。具体为制定公诉政策,加强证据指导,引进公共利益考量。
较为全面地介绍皇家检察官规则,初步分析皇家检察官起诉规则。一些学者重点阐述了英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一件刑事案件以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这些学者同样谈到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中的证据审查阶段和公共利益审查阶段,但在谈及何为公共利益时,提出新的观点,他们认为,“公共利益”[2]
用语容易引起误解,其实并不是征询公众的意见,而是一种是否值得起诉的国家标准,有些案件的起诉确实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但是这同时给皇家检察官以法律以外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是英国刑事诉讼中最为敏感的环节,因此,认为这实际上是检察官对法官的判决做出推测,行使了准审判权。还有,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规定的公共利益标准大致与《内政部警告指南》规定的标准相同。检察官依据皇家检察官规则对警察署控告的案件,如认为给予被告警告处分就可以了,即可决定不起诉。如果推测法官认为案情严重足以判处社区服务或有期徒刑,案件就会起诉。但在实践中,有种种因素,此种标准很难达到。另外,当皇家检察官考虑“触发轻微”“情节轻微”“损害不严重”这些标准时,由于检察官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判决,标准很难达到一致。
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并非英国内唯一的检控起诉机构。一些学者谈到[3] ,英国皇家检察署成立之前,大多以私人追诉为控诉犯罪的方式,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的控诉者。1994 年 6 月颁布《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成为皇家检察官控诉的基本依据。并且论及英国皇家检察署并非国内唯一的拥有公诉权力的机构,也就是说并非独占公诉权限,比如还有严重欺诈犯罪调查局、财税案件追诉署、社会福利部等。但这些机构起诉时,也应须遵守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关于起诉原则的规定。皇家检察官负责检视警方所移送之案件,审理证据是否足够,以决定是否起诉,并在警察侦查时阶段提供意见咨询,及在起诉之后上法庭去实行公诉,检察官审理警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如认为证据不足,得要求警察补充收集证据,但无权自行收集,检察官不得以追求有罪判决为其意志,应确保起诉之公正性与正确性。并且认为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出台意味着检察官的独立具有宪法上的意义。最后谈及英国皇家检察官起诉时除考虑证据是否充足的同时,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1.4.2 国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对于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研究,英国国内法学一直没有间断过,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从 1994 年制定到 2013 年最新修订,业已经历 7 个版本,足见英国司法界对于皇家检察官的重视程度。近 20 年是英国皇家检察官制度改革非常频繁的时期,或许是外部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或许是私人告诉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有一点十分明确,那就是英国皇家检察官的地位在英国国内越来越高。国外学者对于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研究十分丰富,主要研究现状如下:
关于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实证研究。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劳拉海伦及其一些学者则以实证方法,[4]56研究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通过英国皇家检察署进行了一次长时间的实证调研研究,该研究主要内容有,英国皇家检察官针对不同程度的案件如何应用皇家检察官规则决定是否进行控诉,以及如何应用规则中的证据审查阶段和公共利益阶段。研究结论认为,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在实践中会碰到许多问题,比如对于“严重性”这个词汇本身的定义,什么样的案件应该被界定严重,直接影响控诉质量。并且谈及英国皇家检察官的控诉程序本身对嫌疑人来说就是一种“伤害”,要区别此种伤害与刑事审判对嫌疑人的影响。
关于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比较法研究。金斯顿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丽亚菲翁达及其一些学者[5]则独树一帜,主张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许多国家和地区,如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荷兰、德国,公共控诉检察官的影响,详细地分析了惩罚措施方面的控诉权力,比如审前阶段的警告、惩罚、恢复性措施,并且发展了三种全新模式用来分析和解释不断增长的控诉权力。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审视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全面理性的分析了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分析了英国皇家检察官权力不断扩大的原因,对于我们研究该规则有重要的意义。
检察官控诉重构论。伦敦大学学院教授乔纳森罗杰斯及其一些学者[6]357以“重构论”作为中心观点,从皇家检察官在判刑问题上的作用,基于惩罚目的的公共利益评价,检察官在判刑问题上的沉默,以及对以“严重性”作为案件考量优先性的负面效果这些角度讨论目前皇家检察官控诉规则中仍然保留的“二阶段论”(证据审查阶段以及公共利益审查阶段)是站不住脚的。认为应该重构为“三阶段论”,保持现有的第一阶段:证据审查阶段,只是将第二阶段:公共利益审查阶段再分为两个阶段。
皇家检察官的道德伦理规制。伯明翰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得烈桑德斯及其一些学者[7]从“道德伦理论”角度,探讨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主张从道德角度审查英国皇家检察官和控诉律师。道德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主要研究道德问题和道德判断,其中包括公正问题。其中司法界学术界已经用大量的时间研究实践中皇家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所遇到的宏观问题,但是,对于皇家检察官本身的道德感却无人问津。试图探讨检察官世界长期存在非道德因素以及现状。
1.5 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既有有国外理论的参考和思考,也有对国内理论的反思。既有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引荐和借鉴,也有对国外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的追问和反思。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以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作为蓝本,深入研究,了解来龙去脉。对于国外某项制度的研究和思考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制度考察和移植,应从其制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深入考察当时国内经济、政治、文化情况,尤其是法律界的情况。具体到本文研究皇家检察官规则,就需要考察制定之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情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另外还有国会,检察官,法院,警察机关的关系及情况。在了解这些情况之后,在考察皇家检察官规则背后的法理与原因,许多问题会引刃而解。接下来,要深入研究某项规则的制定技巧和特点,以及该规则的实施情况,实施困境,未来走向。当然,最重要的是这项规则对我国的制度有何借鉴和吸收之处。
文献研究方法。只研究该项制度显然是不足的,更重要的是看看国外其他学者对于该制度的评价和研究。在国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更加深入的考察该规则。会对该规则有新的思考与认识。为了保证文献收集的全面性,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国外的法律制度、法规、国外期刊文献与着作(Westlaw、Hein online、Wiley-online library 等)。
规范分析方法。梳理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检察制度适用规范,分析其优缺点,同时,研究我国独特的地域环境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制度和特点。然后对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进行剖析,分析该规则对我国具体法律实践,尤其是检察院进行公诉等法律事项,从制度、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等方面,有哪些可以移植和学习之初。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庭审上强调法官消极中立,控诉方与辩护方诉讼权利平等,不偏不倚。我国虽属于偏向于职权主义,法官推进案件审判的程序,但如能吸收一些英美法系尤其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的司法法律有重大意义。皇家检察官规则有深深地英国特色烙印,研究它颇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