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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存废及趋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108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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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死刑存废与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第2部分】死刑的概念与属性
【第3部分】 我国死刑存废及趋势
【第4部分】死刑的司法限制
【第5部分】死刑存废及限制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我国死刑存废及趋势

  虽然,世界上已经有相当多的国家或是完全废止了死刑制度,或是从形式上废止了死刑制度,而我国没有废止或从形式上废止死刑制度。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存在、发展、消逝都不是随心所欲的,它与其存在社会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依附于存在社会的发展状况。所以死刑也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存在,当然也不会逃脱最终灭亡的命运。卢梭认为:“每个民族正像每个个体一样,有一个等待成熟的时期,人们若要提早进入这个时期,结局就是某项工作面临失败”.

  当前在我国的死刑制度也要遵循这样的社会规律,审时度势,以量化为改革基准,严格控制死刑的行刑数量,以质化为改革原则,减轻终止罪犯生命时的痛苦使死刑制度发挥到最大化的作用。由此,从各方面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在现状,有利于正确把握死刑制度的适用,进而为司法层面怎样有效、具体的限制死刑制度的适用献策。

  以下从我国的理论研究现状、人文背景及制度概况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现有状况,进而解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死刑理论研究现状

  1.争议焦点

  目前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广大学者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死刑作为一种处罚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它的存在和适用在伦理上是否违背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死刑涉嫌侵犯基本人权,缺失对人的生命价值理应具有的关注和重视,与人类本身具有的伦理正义价值评判观念相违背。赞成保留死刑的学者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主要是觉得人类本性的善恶是需要加以法律约束的,人要为自己所犯的罪行付出代价才是人道主义作法,如此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和需求,又对社会秩序给予了应有的维护,与社会的伦理正义并不违背;二是死刑制度对实然的、已然的犯罪人和潜在的、未然的犯罪人是否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威慑性。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不应该盲目崇拜和依赖死刑的威吓力,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针对那些拒不认罪、改造难度大的犯罪者来说,对终身监禁造成的连续不断的痛苦要大于死刑执行所带来的瞬间痛苦。而对于未然的犯罪人来讲,死刑的威慑力更微不足道,所以频繁适用死刑对降低犯罪率没有明显作用,而在死刑废除以后,犯罪率也并未有明显攀升现象出现,这一结论已经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的验证。赞成保留死刑的学者则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它所具备的这种威慑力是其他刑罚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威慑力是前所未有的震慑。死刑是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它所具备的一般预防功能最强大;第三,死刑具备的不可恢复性,是否具有合理性。支持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死刑本身有误判的可能,会给“犯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但实践证实的结论是,纵使以百般谨慎负责的态度对待案件,误判死刑的可能性也难免存在。赞成保留死刑的学者则认为,错判纠正难度大的苦恼在其他刑罚种类中也同样不可避免。就拿被误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含冤而死在狱中的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的,死后才能平冤昭雪也有一定程度的存在。服刑一段时期后才得以纠正的情形也一定范围的存有。不管哪种情况,不可否认的是,被误判徒刑的人曾经不该失去的人身自由也是无法加以补救的。

  所以,将误判难纠的存在可能性作为废除死刑的依据之一是牵强的,应该通过对侦查工作及审判程序的不断完善和对待死刑态度的越发慎重去解决这一问题;第四,死刑符合民众意愿与否。赞成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检测验证民意的受众对象对死刑的法律知识甚浅, 普遍情况是仅凭个人观念做出评断,假设对死刑的本质属性、特点以及实际情况有很清楚的认识,那么支持死刑的比率就会发生明显下降的情况。另外,检测民意的方法也不够合适。支持保留死刑的学者则认为,死刑在公众意识中已然存在并内化为一种信念。针对现实情况来讲,很多国家的民众都认为死刑是不可或缺的,国民不会支持轻易提及废止死刑的举措。考虑到国民欲求作为创设刑法的基础之一,刑事法律倘若不反映民意和民众欲求将会是苍白无力缺乏根基的;第五,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经济的原则。

  支持废除死刑的学者有以下观点,即死刑的昂贵开销是其他刑罚种类所无法企及的。拿死刑制度中的审判程序、上诉程序和纠错程序来看待这个问题就不难发现,昂贵的支出就是必不可少的支撑。而死刑相对与长期监禁就会减少很多社会压力和过多的支出,减少人员和资源的浪费,即经济快捷,又能起到最大程度的威慑力和控制力,让人们对犯罪产生畏惧心理。

  2.学界研究观点简要介绍

  因为死刑自身具有的独特性,其成为刑法学研究领域中较为活跃的内容之一不足为奇。长期以来,我国死刑制度存废的问题一直是立法研究、理论探讨的热点,各派学者争持不下。理论界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论着繁多、见解不一,但是从总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彻底完全废除死刑论。赞成和支持死刑观点的学者认为,中国要注重人权、生命权利,以此为立足点当然要完全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将引发国际社会内的强烈回应及反响,这与人权保障运动的纵深发展关系密切。相关人权部门的积极活动,以及着名的人权公约的制定公布,皆对死刑的废除有很大的积极影响。站在保护人权者的立场之上, 死刑作为其眼中最为严苛残酷的刑罚种类是毫无疑问的, 而死刑的废止对人类最起码的尊严的维护和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无疑是有利的。在人权涉及的国际社会范围内,生命权是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具有绝对的有益性。而死刑剥夺和消灭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意味着人从灵魂和肉体上在世界上的不复存在,因而人权主义者认为死刑是一种残酷不能容忍的、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刑罚。此种观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死刑与终身监禁相比,其威慑力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直至如今,并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重罪的发案率的多少与死刑存废有什么必然关联。死刑与无期徒刑在对犯罪的一般威慑力量方面至少是没有多大差别的。第二, 死刑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使得犯罪分子与真心悔过走上新道路天壤相隔。第三, 死刑具有野蛮性,它是原始愚昧时代进行复仇的血腥残余。第四,死刑涉及到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 社会为犯罪行为承受某种程度的代价是必要和应该的。从经济角度分析, 对罪犯实施死刑比长期关押犯罪分子更加节省经济成本。然而, 生命的价值却是金钱所无法衡量的。

  二是保留死刑论。赞成和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我国目前已有死刑罪名的数量应该予以维持,同时可以把适当增加死刑的数量考虑到死刑政策中去。赞成保留死刑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死刑威慑力可以说是最大的;以特殊预防为出发点, 死刑可以制止罪犯本人再犯罪,其力量和效果具有根本性; 被剥夺生命是严重触犯刑法的犯罪人应该承受的法律后果, 从道德和正义为出发点考虑,死刑是具有存在意义的,并且也符合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了罪刑相适应这项基本原则。社会正义观念必然要求死刑的存在, 死刑并不与人道主义背道而驰。其实死刑最能体现对犯罪的除恶务尽的态度,是对被害人道义与公平的最大程度的体现,消灭少数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能保护多数公民不流血,这样才是最大的人道主义。死刑是对普通民众那种传统报应观念的一种反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本能报复心的心理需求。而那些使用极端的、残忍的方法践踏、残害无辜群众的犯罪分子,受到相当的或同样的刑罚则是情理之中的,所以死刑就变成了最能体现这种公平性、正义性的惩罚方式,反之就不能体现出受害人生命与犯罪人生命同样贵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死刑是最能够体现出人权的刑罚方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体现了人权保障等内容,它并没有对死刑进行彻底的否定,只是对死刑作出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对死刑给予有限制地认可。当故意杀人等严重侵犯社会权益的刑事案件在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废除死刑就意味着国家漠视大多数公民的人权。同时,死刑这种刑罚方式较长期监禁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人的刑罚方式来看,更加的节省经济,长期监禁则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收入及其他费用。

  三是由限制渐至废止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废止死刑,但是鉴于现实国情,死刑的废除应该走一条由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而在现阶段他们强调应首先对死刑进行严格限制。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赞同。限制死刑的行为在充分顾及到中国具体国情的同时, 又与国际上废除和限制死刑的大体潮流遥相呼应。通过死刑限制,寻找对应及取代的方法,最后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适应过程。

  3.保留死刑的各种因素

  从国家权力的构造分析,死刑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的存与废不仅仅是法学问题,和政治、哲学、宗教、人文等诸多领域息息相关。探讨死刑问题实质上就是通过研究死刑存与废的社会和文化条件来判断死刑的既有状况及发展趋势。具体到当今中国,死刑的存在不仅有经济秩序、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外在参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在人们心中的价值观念,文化素养,判定事物的参照物的改变。

  首先,现有社会制度层面对我国死刑废止的制约。因为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它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11]从实然角度分析,就目前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而言,尽管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加快,但我国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较西方国家比还是发展中国家,物质和精神生活相对匮乏,人民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水平还不够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为温饱而发愁,作为满足人民生存条件的物质条件还很重要,这导致人们对经济秩序极为看重。这说明现阶段我国的大多数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所以,一定程度上人们对犯罪的惩罚要求还很高,对死刑相对依赖,希望用死刑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另外,对一个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是否废除死刑,必须还要考虑刑罚的经济成本及承受能力。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正如前所说,废除死刑是需要大量的物质基础的。相关配套设施的跟进和维持更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诚然,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不足以承受此等压力。实际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做出都需要经济条件的制约,都不能逃脱经济的评价。若社会的物质文明较发达、物质生活水平较高,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依靠着丰富的物质基础来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整套的政治体系和监控机制,从而刑罚的作用就被弱化。一般来说死刑被认为是最节省人力、物力的一种刑罚。现今社会,惩罚犯罪的执行要更加容易和快捷,如上文所诉观点要更加的省时省力,如果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尚处于发展中阶段,那么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手段来控制犯罪率的发生,以此来增加社会的稳定性。再者,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正是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复杂交织的阶段。例如中国面临的不小的问题--人口压力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问题。社会发展不够稳定就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分析,这些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为社会冲突问题, 诸如罢工、学生运动、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斗殴、民族问题等; 社会心理问题, 如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社会公众对涉及改革、政府管理、风俗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存在不少看法。就现在的社会实情来看,社会分化为各个不同的阶层,各种矛盾日渐激化,加之很多国外的敌对势力渗透中国,趁机分化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各种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知识还未得到普及,少部分法律意识和观念薄弱的人很容易受到窥觑我国利益的国内外不法分子的利用和蛊惑,作出损害国家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并且这种犯罪正朝着暴力化、国际化、智能化发展。所以死刑的存在就十分的必要,具有维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工具效应。

  此时假如取消死刑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导致潜在犯罪人因藐视刑罚而发生暴力犯罪。因此在治安形势不乐观、大量严重恶性犯罪危害社会秩序和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废除死刑的做法无疑是跟风随意之举。综合以上论述,从物质水平基础方面、社会经济条件情况分析,死刑制度就当前状况来看在我国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存在也适应我国现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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