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我国多地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消灭)的实践,以不同的方式探索如何减少和消除犯罪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首次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保留犯罪记录,严格限制其犯罪记录被查阅、复制、调用,并在封存之基础上,当罪错未成年人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将封存的犯罪记录一笔勾销,不复存在的制度。该制度的产生源于"犯罪标签理论",是顺应国际立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帮助其重归社会的必然求。该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人权的保护,有利于罪错少年再社会化,亦有利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体现在限制查询犯罪记录、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刑事法律后果不变、封存效力持续四方面。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将大家对新制度的殷切希寄无情打碎,深刻勾勒出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的脆弱,为出台不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敲响了警钟。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着封存主体未作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封存制度与司法公开不协调、缺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犯罪记录制度尚不健全、救济手段缺失等缺陷。只有拓宽犯罪记录封存的义务主体,由公检法三机关主导封存工作;在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未成年人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封存对象应包括所有罪错未成年人;记录封存的启动方式既可以依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而提起;明确违反规定处理未成年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适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取消对未成年人职业选择的限制;建立全国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系统;在封存之基础上,将品行端正,未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消除。
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现实基础,其改革与完善也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因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怀有足够的信心,去不断研究和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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