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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问题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08 共21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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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问题研究
【第2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
【第3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4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不足
【第5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第6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了多项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便是其中之一。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在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办案机关、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资料予以保密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能够减少和消除"犯罪"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过程中的重要成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寥寥数语,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困难重重,存在着封存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与司法公开不协调、缺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犯罪记录制度尚不健全、救济手段缺失等问题。于此同时,近来频繁见于报端的李某某强奸案,更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诸多缺漏,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敲响了警钟。我国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试点,效果良好,为今后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思路。但各地做法不一,如"前科消灭制度"、"限制公开制度"、"前科封存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等,效果也参差不齐。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解决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应当从实施封存的义务主体、记录封存的对象、封存和查询程序、犯罪记录制度、记录封存的救济措施等几方面出发。

  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比较,最后完成了这篇论文,其逻辑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此部分首先对我国"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以及"犯罪记录消灭"概念进行了分析与界定。其后,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缘由,即落实国家条约的规定、顺应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趋势。最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意义。

  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和我国司法试点。在这一部分,本文分别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加拿大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总结。在此基础上,总结上述国家相关立法实践的异同,并从中得到启示。同时,对各地检法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试点进行比较,揭示实践中所暴露的制度缺陷,总结有益经验,从而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缺陷分析。此部分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条文进行分析,然后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包括封存主体未作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封存制度与司法公开不协调、缺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救济措施缺失、犯罪记录制度尚不健全等。

  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笔者从犯罪记录封存的义务主体、封存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救济途径以及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方案与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犯罪标签;记录封存;信息保密


  目录
  
  引言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概念
  1.犯罪记录的概念
  2.犯罪记录封存的概念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缘由
  1.履行国际条约之义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2.顺应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后果
  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
  2.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
  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
  4.封存效力的持续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
  2.有利于未成年人再社会化
  3.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和我国司法实践
  
  (一)域外法例详悉及比较
  1.美国马萨诸塞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制度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3.加拿大犯罪记录制度
  4.南斯拉夫注销判决制度
  5.域外法例的比较与总结
  (二)我国各地试点经验的总结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少年犯前科消灭制度"
  3.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
  4.我国各地司法试点的比较与总结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不足
  
  (一)封存主体未作规定
  (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1.仅适用于判决生效后
  2.仅适用于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封存制度与司法公开不协调
  (四)缺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五)犯罪记录制度尚不健全
  1.信息共享机制不全
  2.犯罪记录数据不全
  3.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全
  (六)救济手段缺失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一)拓宽犯罪记录封存的义务主体
  (二)扩大封存的适用范围
  1.记录封存延伸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2.封存对象包括所有未成年人犯罪
  (三)完善记录封存的适用程序
  1.封存之程序
  2.查询之程序
  (四)充实违法封存的救济途径
  1.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2.明确违法封存的救济途径
  (五)完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六)组建全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系统
  1.由司法部牵头,公检法司共同组建
  2.以公安数据库及监狱罪犯档案为依托
  3.建立查询主体的权限分级制度
  4.建立已决未成年犯可申请封存制度
  (七)有条件地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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