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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评估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3 共1515字

  3.3 我国法治评估现状

  “法治建设的成效究竟怎么样,需要一个可量化的指标来衡量和评价。”这是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在国内外理论的指导和各地的实践探索下,我国部分地区先后已开始了地方法治指标体系的建设。南京、上海、北京、深圳、四川、浙江余杭、江苏无锡、云南昆明等地先后制定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体系的主要内容围绕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公共安全和其他基础指标等等。目前为止具有代表性的有浙江余杭地区的法治指数、香港的法治指数。尽管各地法治建设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我国法治建设国内尚无一套统一、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对法治建设进行评估。虽然,上述这些地方建立了指标体系,对法治评估作出一定的尝试与探索,也为保障指标体系正常运转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可以看成是我国当前法治评估的几个特点:上述考核评价体系的设计缺陷在于①:一是延续了政府机关多年一贯的自我总结与自我评价,完全忽略了政府工作的服务对象--社会生活,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社会为本”的理念。二是对于法治建设的状态,指标考核过于简单薄弱。②为此,我们在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时候应当在评估主体上采取多元评估方式,增强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坚持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落实到法治评估的方方面面,坚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和“四个湖南”建设履职中建设法治湖南;以《法治湖南纲要》为依据和湖南法治建设的实际编订具有自身特色的指标。

  第一,政府主导下的指标评估方法有“自说自话、自我评价”之嫌。政府机关多年一贯采取自我总结与自我评价的方法,忽略了政府工作的服务对象--社会生活,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社会为本”的理念。法治评估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活动,理应是对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建设情况的综合性评价。然而,目前现有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迫于“压力型政府”的阴影下,采取的评估方法主要是地方政府主导发起并实施完成,缺乏第三方如民间组织、个人有效的参与其中来。尽管目前香港、浙江余杭地区在法治评估中加入了外部审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其他地区仍然以政府主导评估。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做法使得某些地方政府出现为了政绩而使法治评估变成一种互相攀比、炫耀的名利场的现象。

  第二,从评价方法的性质而言,定性评估的方式仍然占据主要位置。正如笔者在导论中提到的研究方法结合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显而易见,从质的角度来思考,我们的思维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估出来的结果就是因人而异,而非科学客观。这样的评估方式最终也很难实现法治评估的初衷。其次,人的预见为了的能力是有限的,主观定性的方法也很难反映法治建设的动态变化发展,从而失去评估的预测与防范功能。当前在国际层面,相对成熟的法治评估是兼顾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方式,而在当前国内法治评估基本停留在定性阶段。当前中国法治评估基本实现了量化考核并厘定出一个确切指数的只有香港和余杭两个地区。

  第三,从程序角度来看,现有的评价体系缺乏透明性与参与性。所谓透明性不足,主要是指现有的政府评价规则多是在政府组织或者政府邀请的专家团队内部完成,如果政府自身不做到及时对外公开信息,外部很难获取相关信息,这样就使得广大公众对许多评估项目尤其是关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项目难以被知晓,从而降低了整体评价体系的权威和公信力。所谓参与性不足,也很明了,因为公众无法知晓法治评估的具体内容,了解法治评估的程序,那么就无法选择合适的时机合适的方式参与到法治评估的活动中来。事实上就是法治评估主体单一和定性的评估方法所带来的局限性。

  此外,对于法治建设的状态,指标考核过于简单薄弱。①在以后的法治评估活动中应当注意这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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