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法治湖南评估指标模式的选择
4.2.1 几种评估模式的类型化分析
近年来我国地方法治的理念已经慢慢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并且对此也形成了基本的共识。但是,如何在总体上确定一种科学的具有普适性的可以量化的方法来判断一个地区或城市的法治建设程度和法治的现实状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还处于不断地探索和试验阶段。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尝试制定法治的系统性标准和尺度,或称之为“法治指数”,以此来考量一个地区的法治状态和水平,这也是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提升法治工作绩效,进行法治建设探索的新的尝试。
笔者根据搜集现有的资料,综合诸多学者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大量研究,建设性的提出了法治建设中采取何种形式评估的几种模式。对模式的选择和优缺点进行简要的评论,一方面是对前人研究结果的一种模糊总结,另一方面也为法治湖南建设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提供可供借鉴的模式。总结见下表:
法治指标评估体系的对象是地方法治建设,是对地方法治建设状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有学者在其《地方法治建设评估机制的全面探索》一文中总结出地方法治建设的四个基本目标:一要评估地方法治建设是否符合并贯彻了国家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二要评估地方法治建设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目标。三要评估地方法治建设是否融入了地方元素,以有助于法治在地方的推进和实现。四要评估地方法治建设的社会效果。这四点基本目标和要求可作为以上几种法治评估模式是否适合地方尤其是湖南的法治建设测评的衡量标准。研究设计法治建设状况评价指标体系是落实《纲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在理论探索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湖南省依法治省工作走向科学化的必要准备,具有极强的理论探索意义。在起步阶段,不可能一下子建立起一个完全科学实用的指标体系。应该以现有可能达到的水平为起点,借鉴中央相关部门和其他省市的有益做法,拿出一套相对可行的理论方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验证、完善。
4.2.2 湖南省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构建湖南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应当结合中国当前的法治系统运行机制,从党的领导、民主政治、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公共安全以及权利保障等法治领域出发,对其予以客观的评价。同时,应当从当前湖南法治发展的程度、民主法律意识、法治发展环境等多方面予以综合考量。目前,本文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模式上,选择在传统“职能指标模式”
的基础上,增加法治建设的社会效果,设计一个“职能指标+社会实效指标”的“1+3”的模式。“1”是指一个指标体系,即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包含两个一级指标、八个二级指标和 143 个三级指标。“3”是指三个辅助指数,即透明指数、“两型社会”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指数、群众满意指数。在市州考核指标中采取“基本举措+客观成效+主观感受”.这种方式包含了各级考核单位和部门的实际职能工作,取得的社会效果和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以外的成员和社会民众对考核结果的满意程度。三方面的综合考评实现了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客观、科学、全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