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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具体操作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3 共4080字

  第 5 章 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具体操作

  5.1 法治评估的主体选择

  法治评估的主体是法治评估体系的核心要素,是推动法治评估体系运转的主轴。由于受传统公民文化和政府主导型评估体系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法治评估体系多以上级评估下级的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这种政府自我评估、“自说自话”的方式产生的弊端已经为大多数学者和专家们所诟病,并且人民群众对这种评估方式评估出来的结果也会产生质疑。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香港法治指数和浙江余杭法治指数都已经意识到这种问题,将法治评估的主体拓宽至专家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范围,增强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信度。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中,评估主体的选择亦采取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形式,力图使法治评估做到全面客观、科学合理。

  湖南法治指数的评估主体分为内评组、外评组和专家评审组。内部评估组由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构中直接参与法律工作的成员组成,选择这些人的理由是他们是整个法治评估体系实施和具体参与的主体,对法治评估中的实务有充分的了解,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外部评估组通常是选择那些不直接参与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非国家机关人员,以及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邀请记者、社会权威人士或者专业评估中介组织,选择这些人的理由是他们以外部人员的身份来看法治建设的水平,既能够站在公众的角度来监督,同时也可以从不同专业的角度来评价法治状况;专家组由省内外知名法学家组成,专家学者们具有专业知识,对法治发展的动态有深刻的、前瞻性的眼光,可以发现法治建设中的问题、科学的评估法治状态。在评选的过程中,每组成员的选择也是从事先建立的评委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增强可信度。

  5.2 指标权重的测算方法与权重赋值

  在法治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因其功能和性质的不同,在揭示地方法治发展状况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依据目前法治评估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充分借鉴社会和经济学中的统计等相关学说,指标权重的确定有主观法和客观法两大类:

  主观法是评估主体根据对各个指标的主观重视程度而赋予权重的一种方法,主要有专家调查法(又称德尔菲法 Delphi)、循环评分法、二项系数法、层次分析法(AHP)等;客观法是根据指标自身的作用和影响确定权重的方法,主要有嫡值法、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等多元分析方法。①比较常用的是德尔菲(Delphi)法、层次分析法。

  5.2.1 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是确定指标体系权数的一种很好的方法,我们对其进行简要的介绍。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 AHP)是按照问题的总目标、各层级指标及评价准则,纸质最底层指标的顺序,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分解得出不同层次的基本构成,然后利用评估学上的基本理论即特征矩阵向量的方法,求得每一层次各元素对上一层次元素的优先权重,最后用加权和的方法递阶归并出各指标队总目标的最终权重。②层次分析法特别适宜与具有分层交错的目标系统。

  (一)、层次分析法的步骤

  1、列出总目标、各层级指标与最低层指标之间的层次结构体系。

  2、在同一层次中,评估指标是用两两相对比的方法构造得出这一层次元素、然后对上一层次中的某一个元素的判断矩阵,凭此方式得出其特征根和特征向量。

  3、利用加权法来确定的总体目标的最终权重,各底层指标的权重也可以采用同等方式得出。

  (二)、确定权数的过程

  为了科学、客观地确定各级指标权数,按照层次分析法的要求,应当成立专家学者组对权数值提出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和计算。在“法治湖南”

  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中,按照层级之间的关系逐级得出特征向量进行加权平均。湖南法治指数的分值由评审组得分与群众满意度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群众满意度得分占 40%,评审组得分占 60%.评审组分为内评组、外评组和专家评审组,他们的得分各占 20%.

  5.2.2 德尔菲法

  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又叫专家调查法,是指在整个系统内,专家采用不记名的方式发表对某类问题的看法,系统外的人对专家意见进行统计整理,并将整理的调查结果反馈给各位专家。经过反复的分析整理专家们的意见和共识,最终得出一个意见趋向集中的方案。该方法是由 1964 年美国兰德( RAND )公司的戈登(T. Gordon)和海尔默(O. Helmer)首创,他们在发表的《长远预测研究报告》中,首次将德尔菲法用于技术预测,用来应对复杂任务和难题。该方法一经出现并迅速地应用于科技领域和其他领域。德尔菲法这种不发生横向联系,专家们单独自主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事物进行评价,使得那些需要作出决策和规划的工作变得更为科学和合理。为此,该方法被迅速广泛的采用。我国也自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先后大量应用德尔菲法对许多项目进行了预测、决策分析和编制规划,显示出了德尔菲法的科学性和可使用性。

  (一)、德尔菲法的实施步骤

  1、确定专家小组。根据法治评估的内容和特点,确定法治评估项目所需要的评估专家团。如按照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内容,专家组的可以邀请理论界的法学家和知名学者,实务界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分管法治工作的领导和技术骨干,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中介与服务组织的人员等。人数的选择范围上可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大小和涉及范围的宽窄而定,但是总的来说所选人员不能太少。

  2、将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相关背景材料提交各所有专家。专家个人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项目组提供其他资料。

  3、专家们根据所收的的资料,根据自己对材料的充分理解,加上专业知识的判断,提出自己对该问题的预测或确定权数值,并需要说明理由。

  4、第四步是把参与评估的专家们的意见进行汇总,通过列图表的形式进行对比,对比后的结果可以然后分发给各位专家,这样子就可以让专家了解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意见和判定重新作出。当然也可以把所有专家们的意见汇总加以梳理,或者邀请更高权威的其他同门专家加以评定,然后把这些意见再分发回送给各位专家,这样可以方便他们在参考意见后重新修改自己的意见。

  5、第五步是把参加评估的所有专家的修改意见予以收集并汇总,再次分发给各位专家,再原来基础上以便做第二次修改。预测过程需要经过几轮的反馈,专家们的意见才能明晰和集中,这也是德尔菲法的主要环节。这要反复几轮,直到专家确定自己的意见不再更改为止。

  德尔菲法的优点在于吸收了不同专家对指标所作出的预测,充分利用和突出了专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学识,同时,采用不记名的方法,能够使每一个专家在独处的环境中做出自己的判断,不会受到来自各方主观而繁杂的因素影响,使得最终结论在可靠性和统一性上得到最大限度肯定。所以,德尔菲法也是目前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评价中,适用最广泛的方法。

  5.2.3 多指标综合评估法

  多指标综合评估方法是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各类评估活动中选择适用的概率比较大,而且它相对其他评估方法而已更为简便有效。多指标综合评估方法一般选择一组相类型的指标,然后会分别从不同方向、不同角度来评估这个对象(一般称之为各指标评分),最后一步是根据各指标所划分的权重将这些指标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比较,形成对该对象的综合评估(一般称之为总分)。该方法所选择的指标我们可以采用定量指标,也可以使用定性指标,或者两者相结合。而一般情况下,定量指标需要“归一化”和“无量纲化”,而定性指标则需要量化,量化方法一般是对指标分档给予打分。

  5.3 基本数据的采集方式

  评估信息与数据的收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一般常用直接的法律统计数据方法和间接由社会调查获得数据的方法或者是二者的结合。直接获取的数据多事由被评估单位或国家统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出示的工作信息如年报、工作报告或统计性数据。这些数据一般通过官方聚到能够获得。

  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当中的数据采用法律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数据来源大多数是被评估的职能部门和机关,获得的方式便捷、获得的信息真实、正确。另一方面,职能机关作为被评估的对象,他们的工作成果直接能反映工作的性质与成效,使得数据具有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过,由于年鉴数据和统计数据只是对法律现实的一部分记录,因而这些特定的年鉴数据或统计数据必然面临这样的问题:是否能够直接与法治评估指标相对应?是否能够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信息?政府是否会真实披露所有政府信息?为了保证法治评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调查获取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就变得尤为必要。以调查为基础的数据主要是通过测量目标群体对法治各指标的主观感受而获得的。目前许多国家或地方的法治评估都是选择对目标群体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法律数据和调查数据的结合是运用最广泛的,香港的法治指数评估与余杭法治指数评估也都是同事采用这两种数据获取方法。

  此外,在国外也会采用一般人口调查(GPP)、调查问卷(QRQ)的方法来对数据进行采集。不过任何数据的取得总会产生或客观、或主管的原因而出现偏差,我们只能做到多种方式互为补偿实现基本数据采集的真实、客观、全面。

  5.4 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巨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市州的定力支持与配合。所以为了确保湖南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工作顺利推进和目标实现,分别应从法律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保障、数据采集机制的完善、结果运用与反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及时制定《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测评操作细则》,通过立法明确评估组织的权限、评估指标的设计、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应用等。

  第二,评估考核的组织保障。由省委牵头,建立法治湖南建设评估领导小组,下设法治湖南评估考核办公室,负责提出评估工作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评估,综合评估信息,发布评估结果。

  第三,数据采集机制的完善。成立湖南法治指数调查队,开发法治数据收集的软件系统,建立法治指数民意调查的委托机制。

  第四,结果运用与反馈机制的建立。出台《关于运用法治指数推荐“法治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评估结果的反馈制度与二次检查制度;建立以评估为基础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问责制;建立与评估关联的公务员培训管理、奖惩和职务升降与任免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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