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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3 共31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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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法制湖南评估指标体系建设研究
【第2部分】法治湖南建设评估体系探究导论
【第3部分】建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理论
【第4部分】国际法治指标体系的实践
【第5部分】国内法治指标体系的运用
【第6部分】我国法治评估现状
【第7部分】 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8部分】法治湖南评估指标模式的选择
【第9部分】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及框架
【第10部分】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具体操作
【第11部分】法治湖南考评体制构建参考文献与致谢

  第 4 章 构建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4.1 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不是毫无规则,胡乱安排的,它的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法治评估体系包含着非常广泛的内容,因此,这一体系的设计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目前,我省正处于转型时期,而法治湖南建设的评估指标体系是这一时期的战略决策与宏伟目标,关系到全面推行”四化两型“和”四个湖南“的建设进程。为此,体系的构建也有区别于其他省市法治建设评估的方面。因此,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不仅遵循社会、法律评价体系的一般原则,而且还需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将一般原则与特殊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原则如下。

  4.1.1 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评估体系的首要原则。其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理论上必须有科学根据,没有强有力的理论作为研究和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和支撑,法治评估体系就成了无根之木和无源之水,禁不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虽然目前国内外对法治评估的研究较短,但是也已经有了初步的理论成果,社会评价、经济评价及其他评价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学理论逐步成为法治评价活动的基本理论。二是在指标的选择上要联系密切、符合客观实际的数据和资料,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就需要围绕《纲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兼顾湖南省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客观条件。同时,指标的选择要简化,指标的定义要明确,信息及数据易于采集且准确可靠,整体操作要规范,考核的语言要精练,力避歧义。三是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基本框架的构思和具体指标的设计中做到科学合理,在广泛征求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基本框架和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思考和论证。四是要能真实、全面、客观反映区域的法治状况。

  4.1.2 系统性和典型性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治国方略,法治是一个内含丰富的概念,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部分,必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法治建设进行评价的体系在框架的设计和指标的选取上坚持系统性原则,要遵循全面、协调和一致的原则,将法治建设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因素纳入到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中来。本文的评估体系依据《法治湖南建设刚要》和湖南省”十二五规划“将政党执政、依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公正、社会治安、权利保障、普法教育等内容纳入考核体系中。在考核指标的设计上分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体系总指标、十四市州的考核指标、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考核指标、长株潭群两型社会考核指标。

  此外,众所周知,法治评估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法治建设的效果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如果将湖南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从古至今,事无巨细的都做详细介绍和解释的话,那么现实中根本就不能够拿出一个可以衡量法治的评估系统和评估工具。况且概括抽象出所有的对应指标,很明显这是一项不能完成的任务。为此,构建湖南法治评估指标体系需要选取与法治建设紧密联系且方便获取的指标、对法治建设起决定性作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指标。具体指标的选择笔者将在第五章指标体系的具体设计中进行详细介绍。地方法治建设中选择那些。

    4.1.3 坚持法治统一和保持地方特色原则

  法治统一原则既是地方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也是构建地方法治评估体系的基本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这个统一的法治结构中的一个单元体。这一作法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自治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治独特性具有很大的不同。而湖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行政区划,其法治建设当然地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统一的框架下推进。在法治统一原则指导下,地方法治评价体系中的地方法治主要包含两层意思:时间维度上,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执行国家法律方面走在前列;空间维度上,在地方立法权限内(法治统一原则是其前提)创制和实施解决地方特殊事项的规则。①遵循法治统一原则要求我们在选取指标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到法治的一般性规律和特点,以保持法治的统一,而地方立法则需要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地方的不同特点进行制度创新,最终丰富和完善”具体法治“.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的创新之处在于能够综合反映湖南法治的特点和特色,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立将成为法治湖南的亮点和难点工程。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既是法治湖南建设的目标和依据,更是湖南致力打造的湖南名片。

  4.1.4 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相结合原则

  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是法治评价指标的两个主体内容。客观指标是指用来反映所研究的法律现象客观存在状况的指标,是对法律现象本来面貌的客观反映,真实具体,为了客观准确的反映法治建设的真实水平和法治发展程度。正如前文所述,影响法治的主观因素很多,为了增强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可信度和有效度,所以客观指标在整个评估指标体系中应占绝大部分的比例。主观指标则是有行为能力的社会主体对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感受,也称感觉指标,表现为人们的心理状态、情结、愿望和满意程度等心理反应。主观指标是通过数值来表现个体的人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如民众对法治状况的满意度测评得出的数据。这一类指标是对无法采用客观指标量化的内容进行的实质性评价,因而在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中也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只能占有很小的比例。落实到法治湖南建设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中,法治建设指标的评价,是对地方落实纲要的举措等进行的考核,具有客观性。通过基本举措、客观效果和主观感受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能够结合客观性现象和主观性感受,使之真正融为一体。

  4.1.5 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原则

  静态性指标是对一地区法治建设在某一时刻的水平进行评估(一般是每日现有水平),反映地方法治建设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存在的现实状况的指标。其突出的是对一个地区或城市法治建设现状的评估,地方的法治建设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层次和水平上具有评估的现实显现功能,从而便于地区和城市之间进行横向的比较。而动态性的指标则是对地方法治建设与发展状况从纵向和横向发展预期两个方面进行的评估,反映地方法治建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的发展趋势和走向,具有评估的预测预警功能。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渐进的动态过程,构建的法治社会建设评价体系要体现时代特征,而避免选择那些在较长时期内都变化不大的指标,且要随着实践的深入和认识的深化而适时地调整,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所选择指标的解释力和科学性。目前,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建设与发展已经呈现持续性和动态性的态势,通过每年对余杭当地法治现象的评估并报告,了解法治余杭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这是法治评估一个良好的范例。

  因此,只有将静态性指标与动态性指标相互结合,才能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评价地方法治建设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地方法治建设进行实然性的评估,用以来实现法治建设应然性的价值追求。

  4.1.6 可持续性原则

  建立的这套指标体系不仅能适用于当前的法治社会发展需要,还要充分考虑对未来法治发展状况的评测,尤其是湖南省拥有 14 个市州,各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均不相同,并且这套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设计合理、科学,经实践考验后,将会成为其他省市的法治建设评估活动参考的依据。所以在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到该套指标体系的可持续性,实现指标体系的长期适用。

  香港的法治指数仅试用了一年,缺乏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而余杭法治指数经过了六年的持续适用,在指标体系、数据采集、民众满意度调研中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为余杭区和其他地方包括湖南省在内的地方法治建设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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