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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域外经验探索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社会途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4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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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研究
【第2部分】网络谣言概述
【第3部分】区分刑法规制网络谣言与其他法律的不同
【第4部分】网络造谣立法层面的现有罪名
【第5部分】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6部分】治理网络谣言的现实困境
【第7部分】 借鉴域外经验探索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社会途径
【第8部分】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罪名体系的完善
【第9部分】网络造谣刑法规制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首先,政府应当适时扩大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公布公民关注度较高的信息应。网络谣言泛滥的原因之一便是信息匮乏,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民众往往寄希望于公权力部门给出合理的解释或适宜的解决办法,但是碍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限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相对滞后,导致了一些非官方、非主流信息被大量传播,一旦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公众信息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一些政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也都建立了官方的微博、微信,实时更新官网的动态,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布准确的社会新闻,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因此,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网民关注度较高的政府信息,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在保证行政行为高效的同时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网络谣言的预警机制也应当是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重要部分,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现象做出正确的预估与判断。众所周知,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快速分享资源创造出许多我们无法预测的不确定性,网络谣言则是借助着科技的力量将社会秩序的微妙变化不断扩大,实际上增加了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例如 2007 年因"海南香蕉致癌"的谣言使广东、海南的蕉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至少达 7 亿元人民币,2011 年的"抢盐风波"也造成了许多城市食盐脱销,引发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恐慌,这一类的网络谣言不胜枚举,因此,面对网络谣言广泛传播的现状,行政机关不仅要及时公布准确的消息和解决方法,而且应该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减少公众对突发事件的猜疑,防止社会损失的不断扩大。

  最后,逐步推行网络实名认证和管理制度。实名制只有在少数网络平台得以适用,但是并未大范围的推广实施,笔者认为,完善立法以确保网络实名制有法可依势在必行,当然,在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以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2014 年 8 月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保证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这一规定既能够保证用户在互联网平台发表观点时不被其他用户知晓,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户的个人隐私,又能够实现通信工具服务的提供者在后台进行实时监督,并且降低了实名制对用户发表言论积极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网络实名制的推行和实施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达到社会治理与犯罪预防的高度统一,因此,在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同时,逐步推行实施网络实名制,双管齐下,才能将网络谣言滋生的萌芽扼杀在摇篮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行业自律是关键

  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中,互联网运营商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不仅是信息传播的关键枢纽,而且还发挥着监督和过滤虚假信息或非法资源的重要作用。该《规定》要求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这类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且要求该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必须及时处理。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也仅规定了就损失扩大的部分网络服务商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作用,但实际上,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的义务不能止步于仅有的法律责任,西方有一句着名的法律格言,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网络谣言的综合治理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是网络运营商是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应当团结整个网络行业的力量,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公认的行业规范,以此来约束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

  当然,行政法规也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或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该《规定》进一步呼吁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行业组织也应当发挥带头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运营机制,依法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根本目的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公民既是网络谣言传播的主体,也是网络谣言的受众群体,因此,如何在保障公民表达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同时防止网络谣言的大肆泛滥是法律面临的困境,同时也是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生活中有很多人也开始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当事人在网络上面的真实身份一般无法直接查明,因此近些年我们常见的一些提议、意见还有一些商业维权都是通过互联网传播出来的,在网络论坛、微信朋友圈或博客中发帖等是十分常见的行为,但其中涉及侵权的事件频频发生。2009 年 7 月 13 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韩兴昌因犯诽谤罪,被判处有一年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韩兴昌因合同纠纷与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未果,便授意及安排他人在网络上连续发帖,帖子内容直指万邦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由于涉嫌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对他进行诽谤,经报案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以说这是一起由于合同未全面履行而使用过激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典型案例,虽然网络传播速度飞快,但我们不能在互联网上恶意中伤他人,更不能借助网络隐匿性的特征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社会协同治理网络谣言必然会涉及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它是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平台,同时也是人们获取信息了解时事的重要途径,但同时一些虚假信息与真实、客观的消息一样,会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开来,影响到个人的生活甚至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主权,因此,治理网络谣言在目前环境下刻不容缓。要严厉打击在网络上造谣生事的行为,但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为了净化网络环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能为了防止网络谣言的传播而削减公共信息的发布量,既要保证公民的表达自由也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治理网络谣言的手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是根本目的。

  网络谣言的社会协同治理需要社会各个主体要素间的互动和参与,确定网络谣言为协同治理的目标,通过政府的管理、互联网行业组织的自律以及参与制定社会规范等规则构建完整的治理方案,包括网民在内的社会大众是社会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同时加强行业间的交流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共同推进社会协同治理网络谣言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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