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网络谣言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逐渐取代了传统意义上口口相传的传谣模式,但较之传统的方式,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却更广泛、更迅速。除此之外,网络谣言的大肆泛滥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一条便捷途径,不仅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还在现实生活中掀起轩然大波,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更有甚者危及到了国家安全,面对洪水猛兽般的网络谣言,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网络谣言的多元化途径是非常必要的。
从我国目前治理网络谣言的多种方式来看,包括道德手段、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等等。要全面治理网络谣言必须先了解网络谣言的本质和特征,本文在第一部分"网络谣言概述"中阐述了网络谣言的概念和特征,探讨了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逻辑起点,为下文进一步论述我国刑法如何制裁网络谣言做了铺垫。
刑法对网络谣言规制的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除了刑事手段外,本文在第二部分"刑法规制网络谣言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中探讨了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分析了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不同之处,区别了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不同点,笔者认为,在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途径中,应当综合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的相互作用,根据行为的性质、造成结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目的,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手段,才能实现治理手段与治理效果的统一。
就规制网络谣言的刑事手段而言,文章在第三部分"我国刑法制裁网络谣言的具体应用和困境"中详述了刑法制裁网络谣言的基本方式以及现实存在的困境。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是非常直观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基本不存在异议,然而,随着网络谣言的大肆泛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诽谤罪解释》虽然饱受争议,但是它突破了传统刑法罪名的适用方式,将刑法罪名的适用和认定犯罪的方式延伸到了网络空间,增加了以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之一,明确了适用其他罪名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规定了罪名之间产生竞合时的处断原则以及对共犯的认定,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还在研究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虽未正式公布实施,但也增加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对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重大突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境,例如用于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在刑罚设置上并不均衡,刑期规定上总体偏低,刑罚设置的针对性不强,也没有相关制度的配合很难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而且一旦出现想象竞合或法规竞合,法律将归责原则统一为从重处罚,可能很难达到罪责与刑罚的平衡。
再者行政责任处罚较轻,处罚的范围也很有限,尽管有很多禁止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依然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很容易造成被害人的权利被侵害却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四部分"借鉴域外经验探索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社会途径"中,试图寻求一条多层次预防网络谣言的社会协同治理途径,在借鉴新加坡、美国、韩国和澳大利亚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同时通过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健全制度化的参与平台及沟通渠道,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在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共同治理网络谣言,才能促进互联网不断发展。
最后,文章回归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在第五章"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罪名体系的完善"中对我国刑法预防和惩治网络谣言的理念进行了思考,在刑事责任的法定刑设置、适用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刑罚设置和执行和刑罚种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见解。
治理网络谣言势在必行,但选择的治理手段必须恰当、有效,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即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全面地对犯罪进行剖析,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来综合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治理网络谣言的目的在于营造良好、健康的信息环境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保证公民知情权等基本权利,除了发挥刑事手段打击犯罪外,还要积极运用民事和行政手段,同时也要加强互联网行业组织等非官方组织的行业自律,全面发挥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和科学技术在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注重不同的治理手段之间的配合与衔接,通过政府依法行使管理职能,逐步培养和引导网民对待网络谣言的理性态度,不断创新实施协同治理,实现互联网环境自由、健康、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于志刚。网络犯罪定性与学理分析[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王云斌。网络犯罪[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唐煜枫。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8]李若建。虚实之间: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谣言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社,2011.
[9]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10]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1][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2]刘品新。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创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13]李晓明。行政刑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4][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15]季境、张志超。新型网络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16]刘少杰。中国网络社会研究报告 2011--2012[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17]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二)期刊类:
[1]尹培培。"诽谤信息转发 500 次入刑"的合宪性评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4)。
[2]陈春彦。网络谣言制造者的性别构成和动机研究--基于 60 例典型案例的统计分析[J].今传媒。2015(1)。
[3]于冲。网络诽谤行为的实证分析与刑法应对--以10年来100个网络诽谤案例为样本[J].法学。2013(7)。
[4] 谢永江、黄方。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报。2013(1)。
[5]朱志鸣、史福林、兰月新。我国网络谣言研究文献计量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
[6]陈小彪,佘杰新。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7]陆俊炜、沈慧。浅析网络造谣的刑事法律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3(11)。
[8]许美。风险社会中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9]孟鸿、李玉华。基于国际比较的网络谣言治理[J].广西社会科学。2012(10)。
[10]李乐。网络谣言刑事追责问题探讨[J].福建法学。2012(3)。
[11]高铭暄。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J].人民检察。2008(15)。
[1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J].人民检察。2013(12)。
[13]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
[14]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J].法学。2013(1)。
[15]冯江菊。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兼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纠葛[J].行政法学研究。2009(1)。
(三)学位论文类:
[1]梁涛。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三个新问题的辩证研究[D].暨南大学,2014.
[2]王锐国。网络谣言的刑法分析及其立法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姚紫薇。论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D].南昌大学,2012.
[4]田惠凤。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治理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1.
[5]陈宇春。网络犯罪类型和刑法规制完善研究[D].苏州大学,2010.
[6]谢能武。网络谣言及其治理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7]丁浩玥。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