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1.1船舶融资租赁概念
关于融资租赁概念的法律文件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21号一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但是在美国法中并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专门定义,而且在税法、会计法和商法中的界定是不同的。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汇编13》规定,一项三方租赁交易在租赁开始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或者数项的,即为融资租赁[2]: (1)出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租赁合同中包含有承租人廉价购买选择权的条款;(3)租期不短于租赁物预期经济寿命的75%; (4)在租期之始,最低租赁支付的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物资产公允价值的95%,如果租期始于剩余资产的25%经济寿命内,则标准(3)和(4)不予考虑[3].此外,计对出租人还有两条附加的检验标准:(1)能够对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可回收性作出合理的预期;(2)就出租人在本租赁协议项下待收回成本的数额而言,并无重要的不确定性[4].
美国《1988年统一商法典》规定,“融资租赁”指这类租赁:(1)出租人不干预货物。(2)出租人获得货物或对货物的占有使用权是因为租赁。(3)下列条件之一发生:①承租人收到出租人据此取得货物或者货物的占有使用副本是在签订合同之前。②承租人允许出祖人取得货物或者货物的供货人占有使用的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③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之前得到由供货人根据出租人获得租赁货物或货物占有使用的合同而向出租人提供的允诺和担保还有否认担保,对救济或违约金的限制变更正确声明。④如果合同不是消费性质,则出租人在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之前书面告知承租人:第一,供货人身份,但不包括承租人选择此人并告知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或货物的占有使用。第二,承租人享有由供货人根据出租人取得货物或者货物的占有使用的合同或作为部分合同而向出租人提供的保证,也包括第三人的保证。第三,承租人允许联系供货人,并且可以接收保证的准确而完整的内容。
美国的税法规定,租赁区别为附条件的销售行为和真正意义上的租赁,相当比例的融资租赁会被当作附条件销售,真正租赁相当于我国的经营性质的租赁[6].
与此同时,在其他的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也都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专门定义。并且在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立法中也从未有过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直接定义。
部分学者这样定义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类型,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承租人享有续租、购买或退回船舶的选择权的特殊交易。
1.2船舶融资租赁发展和优势
船舶融资租赁的历史并不长,但从它的发展历程上就可以看出这种融资制度所逐渐展现出来的优势。
1.2.1船舶融资租赁发展史
要想深刻了解一项法律制度,就很有必要先了解该制度的历史背景。阿曼波教授做了深刻总结,将融资租赁的发展史归结为五个阶段:[8]
第一,简单租赁阶段:对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来说,这一阶段的租赁第一次区别于传统的租赁,作为真正的租赁产品出现。在租赁期满时,作为承租人支付了全部租金,从而以名义的价格获得了所有权。这一时期融资租赁的特征表现为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并且每一期的租金要均等的支付。
第二,创新性的融资租赁阶段:出租人比前一阶段设计出更多的租赁形式以满足承租人的需要。出租人融资方式的多样化,支付租金的方式更加灵活,祖期与设备的品质有更为密切的联系。而在这一阶段,回租赁、转租赁以及杠杆租赁相继出现。
第三,经营性租赁阶段:这一阶段具有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性质,设备的选定是由承租人来决定的,但同时出租人却承担了一部分投资决策风险的特殊性质的融资租赁[9].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返还租赁设备,这就会使承租人提高对设备的使用效率,同时获得了出租人所提供的全面服务。
第四,租赁的新产品阶段:这个阶段的租赁合同条款非常复杂,包括了最终选择条款、提前终止的选择权以及技术的更新等。
第五,融资租赁的成熟阶段:稳固的产业联合开始出现,进入租赁成熟期的国家,国际融资租赁已经开始蓬勃发展。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已经开展的网上租赁等业务被称为融资租赁的第六个阶段。
20世纪中后期以后,船舶融资租赁出现并且迅速发展,但相较于银行信贷,出现较晚。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对于军火的需求已经转移到了对生活、生产设备的需求,现实迫使美国的产业进行转移,而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设备。短时间内要筹集大量用于设备生产的资金就迫使一种更灵活的融资模式的出现,因为银行贷款的门榲不是一般企业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能够克服的,加之美国政府为了扶植投资新设备实施加速折旧和相应的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融资租赁形成了独有的融资优势。
中国的融资租赁起步较晚,1981年创建的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内资机构组成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雏形。经历了开始阶段的快速发展,九十年代的滞涨与顿挫,在1999年以后恢复了发展。但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进程缓慢,主要因为缺少相关政策的扶持,法律操作和监管方面都很落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较差让相关热钱看不到融资租赁行业的希望。西方大国的融资租赁却如火如荼,无论是从合同余额还是市场渗透率,国外的融资租赁业都远远的领先中国。
近年来,国内经济形势扶摇直上,法律监管逐渐完善,国家各方面的优惠政策逐渐出台。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呈现爆发式增长的势头,全国融资祖赁企业已达1100家左右,融资租赁业已进入规模快速发展阶段,仅上海自贸区挂牌以来,已吸引了融资租赁企业300多家,截至2014年1月底,自贸区内共新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38家。我国融资租赁业总资产已经超过两万亿,规模超过证券行业,逼近基金行业,2014年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将继续下去,保守估计2014年业务总量将突破3万亿,5万亿的目标也将在近几年实现。
1.2.2船舶融资租赁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船舶融资方式,船舶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如下:[10]
第一,融资渠道更宽广,资金流动性更强美国发生次贷危机,进而欧洲各国发生主权债务危机,使全球航运市场持续走低,租金下滑,船价大幅缩水,各航运企业还款能力持续下降,进而延期付款,有的甚至撤销订单或弃船。而依照传统,航运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股权融资以及债券的发行。一旦发生类似于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企业就会很难从银行获得足额的贷款,也很难赢得证券市场的信任,大大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面前,由于规模小,信誉水平低,更不能像大企业那样获得股票或债券的融资,如果不能获得充足的资金,将没有以时间换取空间的机会,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即使获得了银行融资,上限额度也只是船价的80%.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公司侧重于关注企业的整体运营管理能力,不会因为企业一时的现金流短缺而减少授信,甚至对中小企业进行100%的融资。如在回租赁项目中,企业只需要利用自己现有的设备便可以从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大大减少了先期的投入。此外融资租赁也可以对交船前的费用提供资金,如法律费用、合同费用、船舶建造管理费用和利息费用,这都是其他的融资方式无法比拟的。
第二,国家政策倾斜,运作模式成熟出于对航运业的鼓励,国家对出资人诸如加速船舶折旧等优惠政策,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会将这种优惠税收政策让渡给承租人。税收优惠也体现在英国税务租赁、德国KG模式和新加坡海事基金的运作中。
第三,还款方式更加灵活,有利于企业长久发展银行贷款的还款方式较为荀刻,逾期还款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资金压力。而船舶融资租赁的还款方式由双方商讨,如根据营业额的百分比收取租金,并且可以约定季节性的差异,租赁旺季的时候多交租金,租赁淡季的时候少交租金,从而提高杠杆。
第四,融资租赁方式多样,有利于船舶出口在我国融资租赁大约分为三种: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厂商系融资租赁企业和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厂商系融资租赁系来说,融资租赁的一大功能就是促进设备的销售。而在整个过程中是厂商控制着所有权,风控很有保障。经历了四万亿的经济剌激政策以后,整个经济市场处于一种产能过剩的境地,现有的造船能力远远高于新接订单的数量。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却面临着相反的境遇,他们缺乏资金购买我国的船舶,厂商系租赁公司正好可以利用自身生产能力强的优势,抢占发展中国家的船舶融资租赁市场,进而提高我国造船业的世界声望。
第五,一举两得,既融资又融物船舶融资租赁不是单独的融资或融物。而是一方借物一方还钱实现了租赁的目的。其实,承租人如果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船舶将会面临很大的现金流风险,而且船舶的标的额较大,一般的航运企业很难通过自有资金购买船舶来满足运力需求,是特别需要资金的一方,而出租人也有向外投资盈利的需求,通过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租赁合同就解决了出租人的投资渠道和承租人的资金需求问题。
1.3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基本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类合同所构成。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卖方;两类合同就是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3.1船舶融资法律关系主体
船舶融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船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出租人、承租人和船舶厂商,在特殊的船舶融资租赁主体中还有一些特殊的主体参与者,如船舶的担保人和经纪人。一般而言,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船舶融资租赁具有融资的功能,所以要对参与融资的主体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一、出租人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他既是买卖合同的购买方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所以他在承租人和厂商之间起着中介的作用。我国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公司有两类:一是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批准颁发许可证,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它又可分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
二、承租人承租人是租赁船舶的选择人和使用人。虽然各国法律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荀刻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承租人多是具有船舶营运资格的法人,根据船舶营运范围的不同,将承租人分为国际海运的承租人和内河沿海运输的承租人。
三、船舶供应者船舶供应者是提供船舶的一方。船舶供应者的角色在不同船舶融资租赁形式中各不相同,在新船租赁中,造船厂是船舶供应者,在二手船买卖市场中,卖方船东是船东供应者;在回租中,船舶供应者与承租人的角色相同;在法院拍卖船舶的情形下,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是船舶的供应者。
四、其他非基本主体船舶融资租赁的顺利完成,需要非租赁主体的参与:(1)船舶买卖经纪人:船舶买卖经纪人是航运经纪人的一种,其职责包括,跟踪市场信息,了解船舶的状况,为船舶估算价格,并为当事人达成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等等。经纪人在交易中既可以扮演卖方经纪人的角色,也可以扮演买方经纪人的角色,其法律地位是授权人的代理人。(2)律师。律师在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中与经纪人相比显得比较次要,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合同都是由标准合同构成的,双方都有范本作为参考,只有双方发生法律争端时,律师的作用才得以体现。(3)担保人。在新船买卖再租赁的情况下,买方需要提供付款担保,卖方需提供完工担保,所以担保人也成了合同的参与人之一。
1.3.2船舶融资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一般的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有以下特征:(1)租赁物应该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2)租赁物是能够进行重复利用的物。(3)租赁物应具有商业使用目的的物,而不是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消费品。(4)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除了具有一般融资租赁标的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一些特性,船舶融资租赁的客体是狭义的船舶,而船舶在各国的法律规范中含义不一。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有下列特征:(1)要满足20总吨以上的吨位要求。(2)能够进行航行。(3)必须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4)用于军事目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在《海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1.3.3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内容
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n]:对融资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当承租人违约时,提前收取未到期租金的权利;解除合同,行使违约取回权;要求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权利;船舶瑕疵担保免责权;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的豁免权。
(2)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包括:购买和交付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平稳使用船舶的义务;在船舶因质量问题与供应者发生纠纷时,有必要的协助义务。
(3)承租人的基本权利包括:选择受领祖赁船舶的权利;平静占有、使用租赁船舶的权利;对船舶质量存在瑕庇时的索赔权;承租人欠租而出租人要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部分租金;在租赁期满后对船舶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4)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包括[1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在取得对租赁船舶使用权的同时,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该义务是首要义务,承租人未按要求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以撤船并解除合同;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使用租赁船舶;在船舶发生故障时,维修船舶;返还租赁船舶的义务;禁止中途解约的义务
1.4船舶融资租赁主要模式
为满足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的需要,有多种融资祖赁模式,可以将融资租赁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和杠杆租赁。
1.4.1直接租赁
指出租人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购进由承租人选定的船舶,然后将此船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约定的方式偿还租金,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者以名义的价款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以象征性地租金继续租赁船舶或者退租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也是一种最为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14].租赁规模较大的公司因为自身资金实力强,往往釆取直接租赁的方式为客户服务。对于祖赁金额较小的业务,租赁公司一般也提供直接租赁的服务。
1.4.2售后回租
指承租人将自有船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获得融资款项,再将船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租赁期限届满以后,以象征性的价款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船东[15].这种融资方式的直接动因当然是融资的需要。它既保留了承祖人对船舶的占有和使用,并不会影响原有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时又解决了现金流和财务状况的问题。船舶本身就是进行还款的担保物。回租赁是西方国家航运企业常用的租赁方式之一。
而且,售后回租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资产销售业务是租赁业务的衍生行为,销售资产发生的损益也不能作为当前损益予以确认,应在以后会计期间递延,在未来的租赁期内予以确认。因为在销售资产的当期不能确认为收益,所以会计收益就会比实际收益低,所以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利益。
1.4.3转融资租赁
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其他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入船舶,此时出租人本身又是承租人,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把船舶出租给真正需要使用该船的人。
由此得出,转租赁是经过了两次租赁合同,必然要付两次租金,按正常逻辑,承租人最后所付租金肯定会高于直接租赁和回租赁。其不同之处是,出租人提供的船舶不是从供应者处购买的,而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另外一个租赁公司取得。这种方式适合出租人自身实力很弱,又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不难推理,出租人通过转租赁获得的利润是会低于直接租赁的。
1.4.4杠杆租赁
杠杆一词实际上就是指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负债比例越高,杠杆就越高,合理的高杠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指出租人先以自由资金支付船舶总价款的20%-40%,并以此出资作为财务杠杆,带动其他的债权人,如银行和其他投资机构对租赁项目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融资,出租人以让渡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为贷款的额外保证,租船舶给船东利用,船东则支付租金给贷款方、这样一来,租赁公司既达到了筹资的目的,又获得了设备的完整所有权。租赁公司在进行大型的资金密集型租赁项目时,如飞机船舶输油管道工产石油钻井平台等,如果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筹集资金,则一个项目的失败可能导致公司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