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微博语境下名誉权的有效保障——微博实名制
微博因其短小精悍、方便快捷、交互及时、内容丰富的特点领跑着“微时代”,为人们获取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因主体的匿名性引发了大量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的发生,微博的匿名性致使侵权人的信息无从得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立案难、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困境。笔者认为,要完善对微博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合理建构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救济体系外,引入微博实名制具有其必要性及正当性。微博实名制能将虚拟网名与现实主体一一对应起来,因此能够增强身份信息的透明度,确定名誉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增强责任的可追诉性,进而为微博名誉权提供可靠的保障。微博实名制是微博环境下名誉权的有效保障,而这也能从另一个层面证明微博实名制的正当性。
4.1 对微博实名制的认识
2011 年 12 月 16 日,北京市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微博用户必须在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在微博上发言、转帖,否则只能浏览相关内容。该规定一出,便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赞成者认为微博实名制能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网络谩骂及诽谤、净化网络环境、提升网络安全及信用度;而反对者则认为微博实名制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枷锁,将大大打击微博用户的积极性,且反对者们对实名之后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存在担忧。
①笔者认为,就更全面及有效的保护微博名誉权而言,微博实名制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所谓微博实名制,就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必须提供自身的真实身份信息,比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本文所要探讨的微博实名制概念,仅是指有限的微博实名制,也即注册的实名,网络用户仅需在注册微博账号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在前台发言可自愿选择使用实名或匿名,也即是所谓的“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在这种有限的微博实名制下,微博用户并非“透明人”,而是处于“半隐身”状态。
①“后台实名”使虚拟的微博用户名与个人的真实身份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方便了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并且能起到约束及威慑网民的作用;而“前台自愿”则可以确保微博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致于削弱微博用户的积极性及创新力,因此,这样一种有限的微博实名制并不会影响用户的微博体现。
微博实名制的内在逻辑是:在微博用户未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作为用户名的情况下,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被一个个虚拟的微博用户名所隐匿,微博用户在本质上即是一个个虚拟的符号,其在微博社区中就是隐形人,而微博用户在微博上的互动即是网名与网名、符号与符号的交流。而这种非面对面的符号与符号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往往会造成成现实主体的“去个性化”,进而使其丧失在现实社会中应有的责任感和自律性。
②而微博实名制的引入则可以使虚拟用户名与真实主体一一对应起来,从而能够客服匿名制所带来的弊端,便于事后的立案和取证,进而能够有效地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同时亦可提升微博用户发言的质量、减少网络诽谤及口水战的发生。
4.2 微博实名制之正当性证成——以对微博名誉权的保护为视角
要论证微博实名制的正当性必须首先对“正当性”这一政治哲学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正当性”是指在经验和理性两个维度上寻求最高的“合法性”。
在经验层面上,正当性表现为其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在理性层面上,正当性是指经过科学的逻辑证成而取得的合理性。具体到微博实名制,要从其对微博名誉权的保护这一角度来论证其正当性,必须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微博实名制能否有效地纠正微博空间内名誉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微博实名制是否能够克服匿名制的弊端,为微博名誉权提供更有效的保护?二、微博实名制作为国家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举措,其在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一种规制,要论证其是否正当性,还需回答微博实名制的实施是否会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下文将紧扣这两个问题来论证微博实名制的正当性。
4.2.1 微博实名制能确定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的映射关系
经由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得知,因为微博主体的匿名性,往往会发生名誉侵权行为及名誉受损事实真实存在,但侵权人却无从寻觅,责任的承担、损害的赔偿无从安放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争诉的原被告双方往往是诉讼进程得以顺利进行、受侵害权益得以有效救济的先决条件,因为微博名誉侵权纠纷所围绕的中心、微博名誉权的主体及承担微博名誉侵权责任的主体均是自然人,所以,微博名誉侵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对于微博名誉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社会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往往是一目了然的,但在微博环境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却成了法官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微博实名制的引入能够使虚拟用户名与真实主体之间建立起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进而方便了法官对民事主体的确定,从而为权利人更好地救济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基础。
(1)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由现实主体自设的网名是将“真我”与“网我”连接起来的桥梁。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虚拟主体”这样一个概念也就相应出现了。简而言之,“虚拟主体是现实法律主体将其行为拓展到网络虚拟空间而创建的数字化身份代表。”①在微博社区中,微博用户通过自行选择的虚拟用户名与密码设置从而获得了一个“虚拟主体”的身份,网民通过其在个人微博主页上的发言及其与其他网友的互动展现着主体形象。但是,虚拟主体并非法律主体,其仅是现实主体在微博空间内的代表,是依附于现实主体而存在的,因而并不具有独立性。虚拟主体不具备意思表示能力,其不具有法律人格,在微博空间内,权利义务归属于现实主体而非虚拟主体。总之,虚拟主体仅是现实主体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虚拟主体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微博社区中民事主体的确定——微博实名制既然由虚拟的微博名所表征的虚拟主体不具备法律人格,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现实主体,那么,如何揭开虚拟网名这层面纱进而确定其背后的现实主体就成了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可以相互对应的关系。因此,只要能够确定这种对应关系,也就能够确定虚拟微博用户名背后的真实主体。而微博实名制恰恰能有效地将虚拟网名与现实主体之间的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对接起来,因而也就能够确定微博名誉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前文已经提及,微博实名制即是要求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因而可将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引入到微博空间来,进而便可确定微博名誉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为权利人救济权利、义务人承担责任奠定了基础。
通过江西省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与全国范围内的微博第一案的对比,我们亦可窥见微博实名制对于保护微博名誉权的作用。前者因为主体的匿名性引发了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法官以及原告还需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证实被告的真实身份,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及原告的维权费用,若无法查明被告的真实身份,案件还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这就会造成微博名誉权无从救济的困境。
而后者因为原被告双方均为实名认证的用户,因而法官可以很轻松地确定原被告双方,这为被侵犯的权利得以有效救济提供了保障。由此可见,微博实名制的实行可有效的将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下来,进而能实现对微博名誉权更有效地保护。
4.2.2 微博实名制能建立和稳定微博社区中的秩序
微博的匿名性使微博用户享受了极大的自由,但正是因为微博用户的这种“无标识性”导致了微博社区的无序化状态。从“微博第一案”到“方韩大战”再到各地方的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的出现,这无不显示出了微博社区中秩序的缺失以及侵权行为的泛滥。前文已经提及到在匿名及虚拟的微博社区中,人们往往会产生一种“去个性化”的社会学现象,也即没有了身份及标识的约束,人们往往会忘记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制度规范以及道德追求,因此,人们会表现出更多的随意性甚至是不良居心,因此,其言论及行为也就更易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微博实名制的实行可以将身份标识引入到微博空间来,有了“实名”的约束,传统社会的秩序规范以及道德约束也就能够更好的辐射至微博空间。因而,微博用户也就会更加谨慎、理性及客观地发言,进而提升微博用户的责任意识。实名之后,能够更简单有效地找出侵权人,鉴于事后将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威慑,微博用户往往会表现出更强的自制力,因而不得不遵守现实社会中的“公序良俗”,其在发表言论时,会更加审慎地进行思辨,会自觉地过滤掉那些逾越法律底线的言辞表达,会更加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他人的微博名誉权。因而,实名制的施行,将有利于微博言论环境的改善,能起到“去伪存真”的作用,从而能净化微博环境,形成文明健康的微博环境,并实现微博空间内秩序的建构与稳定。而这种良好及有序的微博环境的建构无疑为保护微博名誉权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外部环境。
4.2.3 微博实名制不会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法制社会所达成的一个最重要的共识是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其不应遭受他人、政府等任何外在他者的侵犯。而微博实名制作为政府对微博空间的一种管制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公权力对私人空间的规范与调整。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要论证微博实名制的正当性还需证明微博实名制不会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受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微博以其“短、平、快”的特点,极大地迎合了公众表达内心情感的需求,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因此,很多人会担心因为微博实名制的实行,会让很多用户噤若寒蝉,不敢再畅心所欲,因而会极大地打击用户发言的积极性,从而会形成对言论自由的禁锢。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微博实名制不但不会威胁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反而还会为言论自由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微博实名是有限的实名,即仅仅是后台注册的实名,在微博用户的个人主页上,其仍然可选择使用虚假的用户名在微博上发言、转发、浏览及评论,在这样一种“半透明半隐身”的身份标识下,微博主体一方面因实名的约束,会更加理性、客观及谨慎地发言,因而更有利于一个健康文明的微博舆论环境的构建,进而能为一个良性的言论自由环境的构建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又因为前台的自愿性,微博用户仍可自由地畅谈人间冷暖、时事政治,对微博用户发言的自由度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并不会给微博用户发言的积极性造成消极影响。
其次,言论自由是在尊重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之内的自由,而非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微博的“自媒体”特征,既为人们发表自己的所思所想、所见所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因为信息难以把关,成为了许多人借以捏造事实攻击他人的工具。捏造事实围剿商业竞争对手、以污言秽语损害他人自尊、极尽夸张之能事丑化他人形象……如此邪恶的“言论自由”长期在微博上肆虐横行,这种言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实质上是对言论自由的践踏。因为,言论自由是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范围内的自由。在微博空间内,如若过度放任言论自由,那么谣言、侮辱、诽谤将充斥于微博空间,使很多人不敢或者不愿意发言,最终导致言论自由的“沉寂化效应”——以自由始,以压制终,形成“言论自由的反讽”。①而微博实名制的实行恰能以身份标识约束微博用户客观发言。在实名制的压力下,事后责任的追究变得容易,很多用户也不敢再假借匿名的袈裟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以微博实名制来合理约束言论自由恰是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手段。
最后,从最高境界上来看,言论自由的真谛在于表达真理、传递智慧。如果一个人发表的言论客观、理性、真实、引人深思,其发表的言论是出自于良好的内心愿望,那么其是不会害怕亮出自己的真实姓名的,而这也正是一种诚实正直的表现。而如果你在发言时就不怀好意甚至怀有不良企图,那么你则会惧怕实名制将你的大名公诸于众。对于这种主观上存在不良目的的发言者而言,微博实名制这一杀手锏能有效地将其的“坏心思”扼杀在摇篮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微博实名制能激励出更多美好与智慧的言论,而与谣言、侮辱、诽谤则是势不两立的,而这正是良好的言论自由环境所必须的。
总之,微博实名制能够将虚拟微博用户名与现实主体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连接起来,因此能够方便对微博名誉侵权诉讼主体的确定,从而为权利人救济自身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了条件。微博实名制还能通过实名这一途径,有效的约束网民文明礼貌的发言,从而有利于微博空间内良好秩序的构建。最后,有限的微博实名制的施行并不会影响用户发言的积极性,相反,通过对言论自由的合理约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