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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概述以及监管的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98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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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特征的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构建
【第2部分】 影子银行概述以及监管的意义
【第3部分】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4部分】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第5部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

  21世纪以来,在网络泡沫破灭之后,国际社会主要实施了宽松货币政策,影子银行因此也得到高速发展,影子银行的体系不断膨胀,已经与传统银行并行不俘,成为国际金融业务中重要的参与主体。

  与此同时,影子银行在我国也发展迅速,对其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为一个困扰监管机构的难题。由此,对影子银行监管问题成为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研宄的一个热点问题,涌现数量不菲的研究成果,许多学者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例如,巴曙松指出,影子银行是本次次贷危机的主要推动因素,影子银行特有的信贷方式延长了市场上的信用链条,它的快速发展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不理性的投机行为的暴涨,最终导致了危机的爆发和迅速传播。《易宪容指出,影子银行虽行使着传统银行的功能,但其运作模式、交易方式和监管制度等与传统银行是完全不同的,并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无限制的信贷扩张。杜亚斌、顾海宁提出影子银行体系的教训是给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借鉴,即我国金融业发展需循序渐进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及金融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管。董京波认为应从系统性监管到目标性监管这一宏观监管方向的变化,到针对金融衍生品及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的微观方向的监管变化,进而促进我国金融创新下的监管发展。杜晓旭强调了要使影子银行“无影化”,需加强金融各个产业融合后的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陈南辉指出在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立足我国的金融发展状况,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把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有机结合,并达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有效平衡。李蔚对影子银行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梳理了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金融体系的负面作用,进而提出针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建议,主要是构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框架,稳步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大对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加强一行三会的监管合力。②但是,目前这些关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研究较多仍局限于独立的监管模式或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暴露的研宄,较少从影子银行风险管理的状况和监管框架结合起来的考量和分析。鉴于此,本文以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作为研究对象,从影子银行的内涵、特征、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影子银行组织形式、影子银行的规模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影子银行在经营中的风险,以及对其进行监管的价值考量;基于影子银行的积极和负面的双重价值因素,以及影子银行在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内容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分析阐述中贯穿美国、英国、欧盟、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实践对于我国的监管启发;最后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得出加强和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第一章影子银行概述以及监管的意义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影子银行在我国不断发展,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是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首先必须对影子银行的概念、特征、发展现状以及当前的监管制度构成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第一节影子银行的内涵与特征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麦考利(McCulley)在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指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比如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以及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9月,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影子银行被认为是此次危机的重要诱因。各国的监管机构开始重新审视国内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并釆取措施推进新一轮的监管改革。

  其后,各国学者、相关国际组织等依据不同的视角以及划分标准,纷纷对影子银行的含义进行界定。由此,影子银行的含义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各执一词到渐进统一的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机构和学者从自身对影子银行的本质、范畴的理解出发,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应G20峰会的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2011年4月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金融稳定委员会在《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中指出了两方面问题:一是监管当局应对全部或部分游离于监管体系外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充分的认识,并对相关的授信情况、特殊情况下识别可能成为关注焦点的变化进行全面监控;二是监管当局对非银行信用中介中最可能产生风险的一些因素进行重点关注,这些因素主要有系统性风险问题,这包括了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以及杠杆化等,以及监管套利问题,主要是由于影子银行在活动中规避或削弱银行业监管的可能性非常大。①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两方面对影子银行作出界定:从广义上说,影子银行体系是指那些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与信用中介活动;从狭义上说,影子银行则是指上述系统中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的实体及其活动。从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影子银行是缺乏监管或者是监管力度较弱,并未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但却能够行使类似的信贷功能。

  国内学者也都接受了这一定义,已经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达成一定的共识。例如,肖钢认为影子银行大致可以描述为一个涉及实体的信用中介系统,且其活动超出常规银行系统,在发达国家,最大的影子银行通常是对冲基金、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影子银行通常表现为理财产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贷的形式。②文维虎、陈荣等认为认为影子银行,是没有挂银行之名,而具有银行之实,它是既有积极的融资功能、也可能酝酿成经济与金融风险的类似银行功能的机构及行为总和。袁增霆指出,“认识影子银行体系,更重要的是它不仅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还包括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部门及业务” 。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外学者或机构对于影子银行界定具有共通性。

  由于各国影子银行体系因金融体系结构存在区别,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曾经为改善金融供给不足的局面和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并且隐藏着的风险尚未呈现出重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环境一直较为宽松。但是本轮次贷危机之后,世界各国加大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力度,意味着只有深入了解影子银行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提前对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才有助于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影子银行的特征

  (一)不透明性,未被监管或少受监管

  影子银行的不透明性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两方面。影子银行的产品设计复杂,体现在金融工具的结构化、杠杆操作、证券化和衍生品的嵌套等。而复杂的产品设计背后就隐藏着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特点。

  大部分投资者无从深入了解其产品构成和定价,更难知晓产品主体、产品运行步骤、产品信息的真实性等实质信息。在信息披露方面,影子银行的活动多是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场外交易市场内的投资者基本是自己独立的去了解和认知来选择交易对象,且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对象多样化、情况复杂,基本都是采用自律监管的模式,并未像场内交易有严格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而影子银行产品设计的复杂特性又加剧了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性,投资者多是依靠信用评级机构的意见来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占我国影子银行主导部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而言,这部分业务很多脱离监管。银行的表外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银行未来的获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当某一事件或者将有事件发生时,它们将会把业务从表外转至表内来作为银行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资产和负债这种不确定性的转移,往往伴随着比表内业务更大的风险。银行业机构之外的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它们无需接受政府对银行的严格监管,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不透明,相对较隐秘;其经营背后并未像传统银行一样拥有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保护制度,潜在的经营风险较大。

  (二)高杠杆性

  "影子银行”不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融资渠道较之传统商业银行更为狭窄,要在少量资金的投资运作下去追求可观的利润,必须釆用高杠杆率来举债经营。影子银行从传统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借入资金,获得原始资本后,运用杠杆操作再投资于证券或金融衍生品,资金量可以扩张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是影子银行的经营常态。影子银行系统在股票、回购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上体现了明显的杠杆效应。影子银行大规模的资本运作,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率随之升高,系统风险得以累积并放大,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极大风险。有研宄表明,全球金融体系的杠杆水平在1980年时只有1倍左右,而在影子银行的推动下,这个杠杆水平在2010年已达到了 4倍左右。

  (三)表外性

  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有着紧密而广泛的联系,二者相互联系,交叉融合、以期达到共赢。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推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商业银行把部分优质的信贷资产,通过产品设计,进而在特定的市场上出售,这一过程体现了 “资产证券化”。②这些业务的运作大多是游离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外的,因此很难被监管当局监测到,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边界被跨越了,并加大了监管难度。

  (四)信用创造

  前述影子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正是因其能部分替代商业银行的功能和业务范围,也以资金为经营和交易对象,在实质上又有进行信贷创造或信贷膨胀效应,不受或少受当局监管,不需要留存准备金,资本的运作杠杆率更高,信贷扩张系数也更高。影子银行在创造信用的时候,也剌激了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从而间接扩大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

  第二节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影子银行的产生

  在巴塞尔协议m出台之后,银监会提高了国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商业银行抵制市场风险等方面的要求。在长期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和金融监管背景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偏好于向规模大、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放贷款。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市场需求

  在我国严格的资本监管和利率管制下,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受到监管约束,效率低下。为了绕开监管约束,加速资产流动,以及为防止我国于2008年投下的四万亿的投资计划中提供贷款的项目成为“半截子”工程引发坏账而继续供款等导致的坏账风险等,都导致了影子银行的产生。除此之外,近年来,国内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下的低利率,居民个人和部分企业不愿意把资金存入银行、而是将资金投放到银行理财、基金和私人借贷活动中。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企业也倾向于把资金投向于基金投资、保险保单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欲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商业银行的资本优势、客户资源等方面的市场优势来开发投资产品,以赚取更多利润。国内大多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从而寻求其他方式,这就为市场的投资方和需求方提供了一个渠道。市场需求的扩大,是推动影子银行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政策因素
  
  从宏观角度分析,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实施了紧缩货币政策和宽松财政政策,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给影子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巴塞尔协议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控制指标致使商业银行不断拓展表外业务,这导致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追求监管套利而大规模发展。②同时,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金融监管规则,立法修法上欠缺对影子银行的实践,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此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货币供给限制、利率未反映市场趋势、市场管制等,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出现缺口,影子银行则能够加以弥补。

  (三)金融创新的需求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无法吞吐巨大的信贷需求,而传统存款业务的低利率储蓄无法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这就催生了影子银行体系,即为迫切需要资金的融资方和寻找投资渠道的投资方提供一个渠道。这样的金融创新导致商业银行业务的一定萎缩进而引起盈利能力下降,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为影子银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而影子银行又无需像银行一样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风险准备,其进入门植较低,这就出现了像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蜂拥而入的局面。同时,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机构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机构类投资活动的增长等都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及范围

  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②该《通知》是官方首次颁布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相当于官方首次正视中国影子银行的事实。《通知》重点强调了“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并指出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③《通知》指出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该《通知》对影子银行的分类与定义与金融稳定委员会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范围有明显的差异。我国此次发文重在从机构识别的层面出发来考察“是有持有金融牌照”和“有无监管或监管的充足情况”,因此《通知》未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和银行同业业务涵盖在影子银行范畴之内。而金融稳定委员会指出影子银行包括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业务活动所构成的信用中介,这是从功能识别的角度来考察的。笔者认为,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明显可以更全面的涵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利用期限错配、流动性等来创造信用活动的概况,比较合理。国内此次发文未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和银行同业业务等包括在内,受到大多业内人士的调病。因此,本文在论述我国影子银行的问题时选择从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角度出发,即影子银行的范围既包括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这些实体机构经营的业务活动。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此前发布的影子银行类型能够较为全面的概括影子银行的活动范围,比较合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其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中,将我国影子银行划分为四大类:最窄口径只有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这样的划分体系有助于监管当局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从而进一步改进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三、我国影子银行主要的组织形式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加大杠杆等展开的信用中介体系;欧洲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金融工具有:银行理财产品、腾挪信贷规模的票据、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几种形式。笔者从影子银行的产生、发展、以及影子银行的业务活动等方面分析,将我国影子银行主要的组织形式划分为以下六种。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四、影子银行的规模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并呈现规模不断增大的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做出了判断,报告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自2010年以来发展迅猛,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字)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到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到GDP的40%与银行总资产的16%。0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最新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占全球的比重为3%,总量为2.13万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3万亿元),同比增速42%,增速为全球之首,高出第二位的阿根廷近20个百分点。

  无论是从哪个口径统计,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都在不断扩大,对国内经济的渗透也日益加深。在本轮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之下,国际社会上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等经验,以及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等存在的问题,都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提出了研究和分析的需要。

  五、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在金融结构的演进过程中产生,在金融监管机制的特殊情况下发展的,影子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具备传统中介功能

  一方面,影子银行的产生满足了资金融资方的需求,使闲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也满足了资金提供方的理财需求,提高了资金收益。因此,影子银行在市场的供需方面使得社会闲置资源得到配置,提升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我国的民间借贷、典当、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P2P等贷款平台等民间融资形式都具有此特征。

  (二)促进利率市场化

  当前我国的存贷利率并未真实反应资金的供求关系,影子银行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和运作模式,使原本的固定利率发生了市场化的浮动,促使利率变化符合市场供求的变化;影子银行丰富的金融产品扩展了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和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多采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且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一般高于同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事实上打破了监管部门的利率管制约束。影子银行这一系列的特征对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上具有推动作用,有利于推动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

  (三)有助于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然而在我国稳健或趋紧的政策环境下,正规银行贷款规模及结构是受限的,商业银行大多愿意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则面临严重的融资受限问题。影子银行的存在可在较大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减少融资的中间成本,从而为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路径。

  第三节影子银行的主要风险及监管意义

  一、影子银行的主要风险

  影子银行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创新,弥补了传统银行信贷供给的不足,为实体经济注入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但金融创新会加剧金融的脆弱性,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2013年4月9日,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惠誉首次宣布将中国偿还长期本币债务的评级从“AA-”下调至“A+”。国内学者和经济学家们认为影子银行风险在国内开始较大范围滋生是此次降级的重要原因。这也说明了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蕴藏着的风险。

  因此,了解影子银行给金融体制带来的风险,才能够从监管层面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可以故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

  游离在监管体制之外的影子银行严重削弱了央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影子银行内生的脆弱性,因其不同于传统银行的运作方式,导致其极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本身的资本有限,大部分资金都是从货币市场以发行短期融资工具的形式获得,然后投资到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这种期限错配的形式使之在挤兑时将不堪一击。影子银行采取高杠杆的运作模式,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并实行以风险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因此在资产价值下跌时,影子银行会被迫去杠杆化。如通过出售风险资产来偿还债务,主动收缩资产负债表或通过吸引新的股权投资来扩大资本规模。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构投资者都大规模出售风险资产,风险资产的价格就会被压低,进而带来账面价值的再度赔值。如果影子机构又通过提高资本金的形式来去杠杆化,就会造成市场流动性紧张,进而导致整个信贷市场的系统性危机。再者,影子银行可以绕过监管,把资金向表外进行融资,使得央行政策对宏观调控无效。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格局日益发生变化,央行所能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会日趋受限。尤其是新增人民币贷款等不会准确的反映在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中,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直接融资都应该纳入统计范畴。
  
  (二)冲击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影子银行体系一方面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的贷款,或直接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信贷,直接创造信用;另一方面则是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渠道,从而间接支持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目前,社会融资总规模被认为是用来统计和监测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并且是符合金融宏观调控市场化方向的中间目标。但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运行大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其可监测性和可控性差,因此,仅对正规金融信贷规模的统计无法完全反映社会的资金供求情况。再者,影子银行的活跃程度较传统银行高,会加大央行基础货币调控及货币供应调控的难度。影子银行能够方便地获得同商业银行存款一样的可贷资金,却不受存款准备金政策的约束,致使货币当局不能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其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因此,影子银行既冲击了传统的基础货币,基础货币又没有涵盖影子银行的负债资金。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传统的基础货币也将变的不准确,货币乘数的计算上漏掉了一个重要的因素。货币乘数论也因此受到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冲击。影子银行的发展干扰到央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制定,使货市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引发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制度之间的差异获利。④即是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选择监管环境最宽松的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以获得因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而获取的超额收益。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特许的经营活动给市场主体带来的价值并不明显,例如,市场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激增,其对担保品的需求大大增加。因此,商业银行认为通过发放的贷款进行证券化为自己融资,再出售给有需求的投资者,将资产及相关风险转移至表外,商业银行认为这种运作模式比吸收存款和高成本资本监管要求下的经营活动更有利可图。证券化就是一种成功的监管套利创新,非银行机构,如发行信用卡或自动贷款大公司,大集团等也等开始运用证券化。而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投资机构没有把风险相关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这个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市场失灵。例如,危机前美国到处可见的债务担保债权(CDO)、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等高杠杆性结构化投资产品。商业银行本应将其风险的真实成本内部化,然而凭借影子银行经营过程中的表外性这一渠道,其大多是绕开资本监管从事表外投资,将风险转嫁至影子银行。这就造成了监管法律无法起到防范风险和危机的目的,又将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额外的风险。

  (四)冲击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影子银行业务跨越了传统银行的业务边界,打通了风险交叉传染的通道。商业银行中的许多影子银行业务都参与了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以及结构性投资活动,虽然这些影子业务的资产和运作都未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但因这些影子业务尚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机制,并存在隐性担保,风险并未实质剥离。影子银行通过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设计把产业链条加长,从表面上看影子银行能够通过风险管理技术使风险更加分散,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链条的延长会增加风险来源以及杠杆率。这种风险很难被清晰的识别,很大程度上会掩盖金融体系存在的实际风险。当前,我国的民间金融、私募基金、大型国企的委托贷款等规模都难以估测,很大程度会加剧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五)抽空实业利益

  影子银行的资金大多来自传统的商业银行,资金成本高,具备较大的逐利性。当前,国内的影子银行提供的资金多数流入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许多中小企业并未专注于投资和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的资金再次用于放贷。另外,一些大企业则利用自己的规模和体制优势,从金融体系中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后,借助影子渠道,又高价把资金借给中小企业。

  这样一种恶性的循环体制下必然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缺乏良好的生存空间。实体经济空心化的状况不仅是无法持续的,而且对于健康的经济体制也是百害无一利的。

  二、影子银行监管的意义

  当前,我们谈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指在正确认识影子银行的作用下,既要看到影子银行是对传统银行信用扩张渠道的替代或补充,它是一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信用扩张,其产生和发展有自身的合理性的层面上,允许其适当发展,避免伤及金融创新的动力;又要看到正是由于影子银行在削弱宏观调控、引发系统性风险、冲击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诱发监管套利、引起实体经济空心化方面存在的重大危害。影子银行的产生使得金融业务能够轻易绕过监管,可能会影响经济金融稳定,所以监管当局有必要并且需强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改革。由于影子银行难以监管的特殊性,很多银行会选择将贷款转换成信托公司打包的金融产品,借助监管限制较小的信托公司,再将资金运用于实物投资、基础设施投资、金融工具投资,以及高风险高回报领域——如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并通过资产抵押和股权持有方式,将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进而在信用链条断裂时,极易导致金融风险。所以在了解了影子银行的正面和负面作用的背景下,釆取适当的监管手段对影子银行加以监管,疏堵结合,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经济体系,这是我国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管的最终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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