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其他建议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第九个五年计划中,“实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就已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时至今日又经过四个五年计划,改革依然未曾启动,原因有很多。在分类与综合税制己成为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手段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4.3.1建立以自然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在目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没法实现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应建立对自然人收入信息统计的信息管理系统。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相对应的税务代码制度,并实现税务代码与银行系统账号相连接,这种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能够遏制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还能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高效的税收稽查。
4.3.2完善并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以代扣代缴制度作为我国税收征管的手段,代扣代缴制度在实行源泉抵扣、较少税源流失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70%的税收来源于代扣代缴。同时,我国代扣代缴制度也存在着以下问题:对富人、高福利部门或行政机关等重点税源缺乏重点监控,代扣代缴执行欠严格;征扣关系商业化成分较多,业务指导管理相对较少;工作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税源及扣缴信息报告不健全,税款扣缴逢源于征纳之间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完善并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首先是健全完善扣缴义务人认证、征管档案及检查、征收扣缴凭证及账簿、办税、缴纳税款保证金、相关资料定期审核、扣缴赔付等制度;其次是加强队伍建设,如强化培训、讲座、印发辅导资料等,使扣缴义务人掌握扣缴范围、适用税率、费用扣除额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月报种类及内容等业务,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责、权、利;第三是加强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执行的经常检查、指导,加强征扣业务联系。
4.3.3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
无论是综合所得税制,还是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都需要完善的个人申报制度才能保证个人所得税的顺利进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个人申报制度。完善的个人申报制度除了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外,还需要纳税人掌握一定的税法知识。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税务局网站上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环节均进行详细的说明,以指导纳税人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大对纳税申报制度的宣传,使得自主申报意识深入人心。
4.3.4落实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
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来源可以看出,工资薪金由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现实生活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中低层收入群体的主要来源,理应作为纳税主体的中高层收入群体,由于收入来源多,不便监管等原因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在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如何获得纳税人准确的收入信息,减少税源的流失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而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需要实名登记的主要资产有:个人银行储蓄存款、个人证券资金账户、个人房屋产权、个人车辆产权等。通过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不仅可以方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界定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廉政建设。
4.3.5加强纳税教育和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基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且纳税人的收入相对与税务机关来说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税务机关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电视、新闻、杂志等渠道宣传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以及让纳税人意识到偷税漏税的违法性,使得纳税人充分意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4.3.6实现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
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调节力度不足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隐性收入和非货币福利的存在使得收入很难用货币计量且也难以监管,在现实生活中,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隐性收入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实现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需要单位减少实物分配以及各种非货币形式的补贴。此外,在涉及员工货币性质的各种收入的实现时,要尽量避免货币的使用而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主要是有利于税务机关从源头上对纳税人的收入状况进行监管,以便更好地完善收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