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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哲学以伦理学走向显学阶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26 共59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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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生态哲学理论的发展演变探析
【第一章】三大期刊对中国生态哲学的研究绪论
【第二章】中国生态哲学的渊源及统计分析
【第三章】 生态哲学以伦理学走向显学阶段
【第四章】生态哲学走向全面发展阶段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生态哲学走向全面发展的过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生态哲学以伦理学走向显学阶段
  
  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出现的世界环境保护运动之后,中国的生态哲学从环境伦理学走向显学阶段,解决生态危机首先涉及人与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延伸入伦理学领域,生态哲学就从伦理学发展起来。三大杂志中发表的文章也系统的表明了由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观点,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等不同生态伦理流派的争论,其中对自然权利的讨论也体现在三大杂志之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价值观的不同所导致的争论,使得自然价值、自然权利问题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一个焦点。
  
  3.1 生态伦理维度的开篇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三大杂志中探讨的热点话题,更是我国哲学界所探讨的永恒课题。从远古时代人们对自然的崇拜、向往和敬畏到工业革命以后人们致力于统治自然,做自然的主人。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不断增加,这就使一些学者们认识到重新审视人地的关系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关于“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理论的重要构成, 新时期以来就成为我国生态哲学界的研究热点。
  
  中国的生态哲学与自然辩证法有着深刻的渊源,或者说中国的生态哲学就是从自然辩证法中发展出来的,在三大杂志发表的相关论文中处处都在讨论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奠基人于光远于 1958 年发表论文“人在变革自然界中的能动作用”(《自然辩证法通讯》3 期),这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辩证法通讯》还在1964 年1 期发表了惠伯纳?魏汉藩的文章“什么是自然哲学?人们为什么要研究它?”,1981 年 3 期发表了唐以剑的论文“人类生态学--环境科学研究的核心”.于光远在1991 年 7 月发表的“自然”(《自然辩证法研究》)一文对自然做了深入的研究。这是既是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的研究,也属于哲学上的自然观的研究,更是生态哲学的基础,是关于自然的哲学。今天几乎绝大多数研究生态哲学的学者都出身自然辩证法。生态哲学的研究成果有相当多的文章发表在《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即原来的《科学技术辩证法》)这三大杂志。
  
  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属于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生态哲学贯穿始终的基本问题,三大杂志也以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起点,来开始探讨中国生态哲学的发展。1980年余谋昌把环境伦理概念介绍到国内之后,1986 年余谋昌发表了“关于人地关系的讨论”,指出远古时代人类社会生产水平很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弱,对自然只是一味的崇拜。到了产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人们应用新的生产力控制一个又一个自然力,处处取得征服自然的辉煌胜利①。这时,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人统治自然和人是自然界的主宰者的思想,又处处表现了人对自然的蔑视。1988 年 2 月发表的“生态学中的主体与客体”一文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生态哲学中的主客体来研究,这是当代重要的全球性问题②。一方面人作用于环境,另一方面环境也作用于人,这是两个方面相互辩证的关系。此时的学者们已经将目光集中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讨论中,这是评判问题的依据所在。
  
  从三大杂志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生态伦理学研究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步,生态伦理起因于现实, 而我国的相关理论却多来自西方, 这与现代“生态伦理学”始于西方有关。1980年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余谋昌发表了希腊哲学家布拉克斯顿《生态学与伦理学》一文,第一次引进生态伦理学观念,使环境伦理成了一门负有拯救大地母亲使命的重要学科。同年余谋昌翻译发表了前苏联科学院格拉西莫夫院士的“现代生态学中的方法论问题”一文,将环境伦理学的新概念引给国人③。环境伦经过 10 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1991 年叶平发表了“人与自然:西方生态伦理研究评述”一文,文中提到西方的生态伦理学创立经过了孕育、创立和发展三个阶段④。作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首创者之一,余谋昌于 1991 年 6 月出版《生态哲学》一书,提出了生态哲学的理念。填补了我国环境哲学研究的空白。1992 年余谋昌发表了“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一文,文中指出生态伦理学把伦理学知识领域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共同体扩大到整个自然的共同体中⑤。人与自然的关系延伸进入伦理学研究领域,生态哲学就从环境伦理学发展起来。
  
  随着生态伦理的不断深入扩展,三大杂志中关于对生态文化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加深。一定的文化和在一定时期理论的发展的高度是具有一致性的。因此文化的转变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也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在 1989 年“生态文化问题”一文中,余谋昌教授提出了文化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纽带这一主张。文化和生态的关系成为研究主题。历史上关于文化的概念众说纷纭,在《通用词典》中指出西方的文化源于拉丁文“culture”,指对土地的耕作和植物的培育,后引伸为对人的教育和培养。西方早期将文化定义为:“人类使土地肥沃、种植树木和栽培植物所采取的耕耘和改良措施”中国的文化一词,则源于《周易·象传》的一段话:“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①。这里也含有依循自然和人文现象的变化,去教化和培育人的涵义。在“文化与生态的哲学思考”(《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 年)中,任永堂则认为文化的概念,既包含自然因素又包含人为因素,是人在自然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创造。很多学者都从文化层面来转变固有的人与自然关系。
  
  一定的文化可以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尺度。余谋昌在 1989 年发表的“生态文化问题”一文指出:文化是人类的存在方式,文化是人类的存在方式,它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人类靠文化这种本质力量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因而可以说,人依据一定的文化而生存,人类社会发展产生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文化便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可以说一定的文化承载着一代人的思想,它衡量人与自然关系的度量衡②。可以说文化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第一纽带。1994 年任永堂的“文化与生态的哲学思考”明确指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还有一条区别于文化的纽带即生态纽带。生态关系是人和其它生物共有的适应自然的方式。人在整个的生态系统中只是其中一员,处在一定的生态联系之中。
  
  现代文化的最显着的特点便是把人和自然相对独立起来,将自然的利益和人的利益分开,主张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主宰自然。如今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让我们自食了万物以人为目的的恶果,使人类明白我们对自然的不断索取给我们带来技术成就和满足我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只是暂时的、局部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是自然向人类发起的挑战。使人们更加清楚的了解到转变人与自然对立关系的紧迫性,人类已经不能再沿着工业文明征服和控制自然的老路走下去了,这就意味着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将走向终结。
  
  3.2 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
  
  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问题上,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直接结果,这个认识促使人们思考自然界与人类的关系等问题,而且我们直到今天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得到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在三大杂志中主要体现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阵营。
  
  人类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逐渐的暴露了人对自然态度的缺陷性,使人类意识到继续进行机械的、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去享用利用自然所带来的成果已经变得不再可能。由此引发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等问题的争论。杨克俭在“生态环境危机与人类角色转换”一文中指出,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全球性问题,要消除生态危机就必须重新认识人类在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转换人类的自然主宰角色,从而实现人和自然共存、互惠互利的协调发展①。随后余谋昌于 1994 年发表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引发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阵营的争论。他首次提出我们应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是当前时代的迫切需求。并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这种成功是局部性的。因为这种价值观的“反自然”性质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又从根本上损害了人类的目标,使人类陷入深深的困境之中②。2005 年郑慧子的“对两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批评”(《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分别提出了对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质疑。认为这两种人类中心主义不仅是可以被讨论的而且还可以是被反驳的。因为,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批判和清理,构成了我们走向新的哲学和新的文明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前提,我们只有通过这样的批判和清理,才能使一种既符合人性也符合非人类生命的伦理哲学和文明真正地建立起来③。因此,人类所面临的抉择是从旧意识向新意识过渡的过程。人不应该是世界的主宰者,而应该是看护者。
  
  对于这样的批判和反驳,人类中心主义也在不断的扩展自己的理论内涵为其寻求辩解。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发表后的第二年《自然辩证法研究》发表了“天人和谐之道--兼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1996)和“走进人类中心主义--兼向余谋昌先生请教”(1996)两篇文章。文中提出,所谓自然的利益,只有它体现为人的利益时,才是可以想象的。实际上只要坚持人与自然的统一观,我们也就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
  
  要解决目前的环境危机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人类的文明程度④。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相反,认为人类中心主义非但不应该走出,而且应当走进和重建。困扰人类的一系列问题并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使人类体现或实现了价值①。1996 年发表的论文“人类中心主义:一种哲学观念还是一种传统文化精神?”明确提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应该能促使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缓和以至逐步建立起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除了走进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否则别无选择②。
  
  随后的 1997 年余谋昌发表了“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是当代环保运的唯一旗帜吗?”(《自然辩证法研究》)在此文中余谋昌教授对于他发表“走出人中心主义”引起的一系列争论和对他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进行了辩驳。余谋昌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就一直被人类中论的思想主导着,一直在这样“走着”,怎么还要“走进”?正因如此,或许已经走到了死胡同才提出“走出来”或者“超越”的问题,如果这种价值观过时了,为什么不可以走出或更新呢。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人类中心主义,“超越”人类中心主义,这是完全必要的③。
  
  近年来三大杂志进一步展开各种生态伦理流派的讨论, 每个学者观点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促使着人和自然的协调统一,或者说并非要争论出谁是谁非,到底以什么为中心,我们既不能离开人类单纯的谈论自然,也不能离开自然去看人类,毕竟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虽然也有关键因素这样的概念,但在说明生态关系时应强调“相互作用”而不是“主要次要”.若非要以什么为中心的话,就是以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作为衡量一切的尺度。
  
  3.3 自然的价值与权利
  
  在三大杂志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价值观的不同所导致的争论,使得自然价值问题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一个焦点。环境伦理学自诞生以来,许多学者弹精竭虑的论证自然的价值与权利,提出了各种价值主张与道德理想,卷入激烈的价值争论与道德批评。而是否承认自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是决定人类对自然采取何种态度的一个重大问题。
  
  首先三大杂志的讨论的焦点集中在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自然界的价值有双重意义,狭义上是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广义上是指对地球上一切生命维持生存需要的满足,这种价值是生态价值。1995 年叶平的“人与自然: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一文首次将自然的价值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自然界的价值具有多样性,除了有工具价值以外还包含着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人类应该针对自然事物本身去评价其价值,而不仅仅是从它的用途、功用来评价,自然事物有不依赖人类评价和存在的价值①。1996 年佘正荣发表了论文“自然的自身价值及其对人类价值的承载”,他认为自然不仅有内在价值还具有创造性和维持性,不断建造和优化自己生存及发展的条件,并维持着稳定的生态系统②。自然的内在价值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是内在的、固有的,是地球亿万年生物进化的产物,人类的价值只是千百万物种价值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也必然服从于地球有机整体的价值。
  
  其次,对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讨论也是三大杂志所关注的重要内容。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人的评价而存在的,在亿万年前没有人类的自然界就已经存在其自身的价值。“自然的价值与自然的本质”一文提出,将自然的价值成立条件归于人的评价是有偏见的。在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这并不是依靠人类的主观评价而存在③。但是“论自然的价值及其主体”一文却认为,所谓“价值”,实质上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需要的程度和满足度,即对人的有用性。这里的自然价值是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④。这与自然主义不同的是明确否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认为自然主义对于自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解释是矛盾的。而“自然价值的伦理精神”一文认为,自然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必以人类作参考,是自然所固有的。自然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都共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之中,体现了它们的统一性⑤。自然是否拥有内在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没有评价者就没有价值的问题也迎刃而解,就像没有科学家依然有科学;没有信徒依然有宗教;没有史学家依然有历史。同理,没有评价者当然也能有价值。
  
  最后,三大杂志将关注重心放在对自然权利的研究上,在肯定自然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权利。三大杂志的核心观点认为自然是有权利的,并且作为生物链最顶端的人类有必要尊重自然的权利,并且对它赋予道德关怀。大自然也必须拥有其自身的天赋权利。2001 年“自然权利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发表,文章阐明自然的权利是将权利扩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不仅包括动物、所有的有生命体还包括无生命的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界。人之所以有权利是因为人有内在价值,同理自然也有更庞大的内在价值,所以更应该负有权利①。郑慧子在 1999 年发表的“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一文中认为,人首先是存在于地球表面系统内的,人是生活在由自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两者构成的区域当中,人类应该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共同体的秩序与和谐②。2001 年发表的“自然权利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自然辩证法通讯》贾向桐、李建珊)中用西尔多的话“大自然也必须拥有其自身的天赋权利”③来明确自己的观点。认为自然的权利是将权利扩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不仅包括动物、所有的有生命体还包括无生命的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界。在“自然权利”的界定上,这里主要是指“道德权利”④。
  
  三大杂志通过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探讨肯定了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这个事实。此时学者们不再纠结于人与自然的抽象对立,而是将视野扩大到更全面更广泛的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下去理解自然的价值问题。也只有在生态整体主义的立场中,才能从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中为人类与自然双方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效的伦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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