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社会层面教育监管保护力度不足
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导致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幼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而消极的社会环境则有损幼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近年来,我国政府尽管重视社会环境的净化,但一些不良因子仍然存在,其中影响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高发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5.1 改革开放下的市场经济与旧制度不匹配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与新旧价值观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价值观方面,旧的价值观尚未完全打破,新的价值观不断出现并表现出多元化趋势,加之一些错误价值观的存在,使得在社会主导价值观层面主流价值观的缺失。这种体制与观念的转型诱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主要体现为社会规范失控、性观念多元化以及文化的混变等。与此同时,我国主要偏重经济发展,对公民精神文化层面的关注相对较少,中国现有的关于保护幼女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完善,保护幼女的力量主要集中在民间,比如说非政府组织(NGO),国家很少有这样的组织机构,但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团体尚处在初级阶段,其工作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政府单单强调增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制约,却对其正常工作和发展关心较少,尤其是对保障、促进其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几乎为零,使得社会团体整体存在规模小、影响弱、不规范和不自律等问题。由于其重要资金来源主要是接受社会的捐赠,因此其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有限,极其需要国家的鼎力引导扶持。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应的出台了一些保护幼女的政策,把它们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并将该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
3.5.2 新型黄色文化的影响和刺激
奥地利的弗洛伊德(Freud, S.)认为,潜意识包含人的本能冲动以及出生以后被社会行为规范压抑到内心深处的人的欲望,因而意识暂时不能将其唤起。但当其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时,躲藏在潜意识之中的冲突,就会以扭曲的形式变相地表达出来,这样就产生了异常心理和异常行为[1].当前,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文化市场的管理有所放松,港台及海外一些不良文化侵入文化市场。而作为文化垃圾的黄色文化对公民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毁灭性的不良影响。所谓黄色文化,是指以文字、图像等手段描绘性行为,以期达到刺激性欲和赚钱目的的文化垃圾[2].新型黄色文化作者认为主要是指运用新型媒介(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来描绘性行为,对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负性影响的文化垃圾。如今,黄色文化的泛滥降低了人们对非法性行为的评价尺度,误认为性解放是社会上的一种潮流,黄色文化所描述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如一位校长所发出的感叹:“课堂教育一钟头,不如电脑面前一镜头。”
新型媒介不同于以文字传递信息的印刷媒介,它们是运用图画、图像来传递信息,这种信息有着其它媒体不可替代的更为直观、形象的作用,逼真的色情暴力画面对观众更具有蛊惑力,因而更易于儿童理解和接受。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也使色情内容随处可得,据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斯大学一位教授所作的统计,互联网络上非学术信息中有 47%与色情有关[3].于是那些表现性爱、金钱的主题充斥着电视剧、电影、故事片、新闻、游戏乃至儿童钟爱的动画片,把成人世界的隐私过早地袒露在各年龄阶段的儿童面前,引起其较强的性冲动,从外围对儿童世界进行着腐蚀和瓦解。而儿童有极强的学习能力和模仿能力,其普世观正处于形成阶段,很难依照社会准则对“是非对错”进行准确判断,耳濡目染,儿童难免潜移默化地接受这些东西,从而出现对某些性暴力行为盲目认同,以致酿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很多社会心理学家都赞同,传播性侵行为会增加民众尤其是儿童的侵害行为[4].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接触大众媒体的频率和时间正迅速增长,有对学校教育形成挑战之势。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主要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长达 100 分钟。电视收视率调查显示,在晚上黄金时段,4~14 岁的孩子在中央电视台 1 套 2002 年的平均收视率为 3.5%,也就是说仅这一个频道在这个时段就有约 833 万未成年观众。节假日收看电视节目的儿童还会更多[1].美国着名传播学者施拉姆(Wilbur Schramm)曾说:“所有的电视都是教育电视,唯一的差别就是它在教什么”[2].据调查,在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 60%以上的人接触过淫秽书刊和视屏[3].
3.5.3 道德下滑导致的羊群效应
羊群效应是普遍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现象,是社会影响的一种主要形式。羊群效应也叫“从众效应”,是指个体的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由于受到群体的影响或压力,而自愿地与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4].也就是说,人们具有与他人保持一致、和他人做相同事情的本能。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在群体舆论的推动之下,群体成员容易产生模仿和从众心理[5].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导向的模糊和新的伦理道德建设的相对疲软,往往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失范。原有的计划经济下的许多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被推翻了,而新的主导观念、主流文化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制建设又较难及时跟上改革步伐,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道德严重滑坡,社会风气败坏,公众道德沦丧,凡此种种,已经成了制约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人民对此深恶痛绝。性解放、性自由不断泛滥,受一切向钱看的错误价值观影响,色情视屏充斥着市场和很多网络,这一切无不侵蚀并冲击着人们性行为的选择。由于人们会自觉模仿他人行为,随大流,或者是为了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出现冒险转移现象,因此就会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不考虑社会规范和价值观,丧失基本判断力,竞相模仿,从而有可能形成规模效应,性侵幼女现象也不例外,受羊群效应影响,很多人在盲从心理的引导下就会跃跃欲试,从而诱使性侵幼女失范行为频发。
3.5.4 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
以美国社会学家科恩(J. Cohen)为代表的“亚文化群理论”从文化角度分析了失范行为,该理论认为,失范者亚文化群所维护的价值观及行为倾向与主流文化相抵触、相背离,这是犯罪的真正根源,而亚文化的产生是社会化过程不完善、不适当引起的,并且通常是在社会下层阶级居住区形成的[1].进入 21 世纪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显着改善,贫富差距仍在不断扩大,贫穷问题日益尖锐,不良亚文化群体日益凸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农村贫困人群的犯罪高发态势。从社会学角度讲,贫穷的确是诱发当今中国犯罪高发的主要成因之一,特别是像盗窃、抢劫、贩卖儿童等。
同时这些特殊的农村贫困人群因受教育不足而导致的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也易诱发一系列性侵幼女的失范行为。据太原市检察院未检处受理性侵幼女案件的数据可知,从文化程度上看,83%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且 85%的犯罪嫌疑人为农村居民。
3.5.5 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男女比例失调
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男尊女卑”、“多子多福”等儒家思想和老一辈尤其是农村“养儿防老”保守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我国出现男性人口数量明显多于女性人口数量的社会问题。按照人口学的理论,一个社会中男女人口的较佳比值是 106:100[2].可是我国人口男女性别比却在总体和长期内都超出了这一比例。当前全国处于婚期的男性已多于女性 1800 万人,预计到 2020 年,20 岁至 45 岁的男性将比女性多出 3000 万人[3].
这意味着我国的光棍会越来越多,这种结构性和累积性的失衡,必然会给部分适龄男性青壮年造成婚姻困难,极易导致一些男性会为了宣泄自己的生理需求和满足自己的精神情感慰藉而走上性变态或性侵幼女犯罪的道路。
3.5.6 社会管理体制不完善,治安条件较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治安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治安管理却相对滞后,导致刑事案件高发。“出租屋”、“城中村”、“同乡村”、公共场所和荒僻处治安问题相对突出,基层建设和社会安全管理相对滞后,社会治安控防体系不完善,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
人口快速流动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途径。我国在较长时期内是运用不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来建立社会控制机制的,但当遇到突如其来的大批人口流动时,社会控制就显得苍白无力,从而使得反社会行为更加猖獗。近几年,全国跨省区流动的农村人口达 8000 万以上,其中 80%集中在城市[4].流动人口中的犯罪、性混乱等失范行为,给流入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
文化市场的社会管理控制系统失调,致使反主流亚文化的泛滥和失控。青少年活动场所如少年宫、少科站、少年之家等,因受到经济社会的冲击,文化商品化,而使其教育功能难以正常发挥。同时社会上色情视屏等不良文化传播物品屡禁不止,而真正冶人情操的高雅文化则不能满足其需要,使整个文化市场呈现出低俗化态势。再加上近些年来,一些商人过分重视经济利益,直盯着学生赚钱,他们把网吧、酒吧等设在离学校不远的地方,招引学生前去喝酒聊天打游戏,极易让学生受到黄色文化的腐蚀。
3.5.7 不良群体交往的影响
社会心理学认为,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归属感,这种心理欲望的满足,可以给他们精神上带来愉悦,会形成个人的集体感、荣誉感和友谊感。同时,美国社会学家萨塞兰德(Sarander)的“差异交往说”认为,所有人都会经历社会化过程,但社会化结果的好坏取决于人们与谁交往。如果人们与越轨群体交往密切,那么人们学到的犯罪手段和动机就会越高,犯罪的可能性也就会越大[1].该理论充分印证了中国的那句老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同伴交往是他们人格和社会性(包括道德)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很多未成年人由于与家庭、学校的联系较薄弱,使其丧失了健康成长的社会基础,再加上思维水平较低,尚未掌握准确的标准,没有足够的择友识别和判断能力,自我约束力和自控能力较弱而出现大量交友却不择友的情况。因此,他们极易在不良亚文化群体态度和行为的熏陶甚至教唆下,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6 法律层面教育监管保护力度不足
众所周知,法律尽管不是万能的,但法律却是构筑预防性侵儿童保护网的基础屏障,可以说,它为幼女安全保障筑起了一道道“堡垒”.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不遵守法律或法律体系不完善,必然会使很多事情得不到约束和治理,甚至天下大乱。
3.6.1 保护幼女的立法不健全
我国虽然有《宪法》、《民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音像制品审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幼女的安全成长保驾护航,但实施效果表明,性侵幼女失范行为仍然多发,说明对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是欠缺。而且从立法实际效果来看,尚不完善,这样就易给犯罪分子逃避法律严惩留下制度空间。
因法律机制的不健全,经常导致性侵害幼女的犯罪主体不能受到严厉惩处,从而造成侵害者的有恃无恐。努力探索如何使实践中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等性侵幼女犯罪罪刑均衡,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性侵害失范行为对幼女造成的巨大伤害,法律对受害幼女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侧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保护,而鲜有从精神创伤出发考虑对受害幼女的特殊保护措施。
3.6.2 对犯罪人的处罚成本低
我国性侵幼女失范行为频发处罚成本过低也是主要原因,由于法律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很多犯罪行为难以定性,这就给嫌犯的处罚带来影响,比如很多强奸行为,由于嫌疑人主观上不承认,客观上证据又不足,促使其犯罪行为向处罚过轻的罪名倾向,这就很难在打击力度上震慑到犯罪分子,使其肆无忌惮,行为更加猖獗。这样的过低处罚成本甚至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因此,为了保障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不受侵害,为了维护千家万户的安宁与幸福,为了维护良好道德风尚,我国法学界有必要对这一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系统研究,并在打击力度上应本着零容忍而不是一定限度容忍的立场,着力推动立法的“倾斜保护”.
3.7 本章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性侵害幼女失范行为的归因是本性归因和情境归因同时发生的综合归因,它是一个包括个体、家庭、学校、社会、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原因结构体系,是犯罪主客体主观因素和外部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我们只有对各个层面的归因加以分析,并侧重于突出情境归因这一根本原因对该失范行为高发带来的不良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