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在改革开放早期,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转变的过渡时期,劳动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变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中断了 30 年之后,在 1986 年得以恢复。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也在相继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先后予以颁布和修订,随之带来的就是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可知,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通过仲裁程序,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决定以及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虽然存在一裁终局的例外情形,但可以概括为"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内,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如何衔接的,衔接中产生的问题具体有哪些,探讨解决裁审衔接问题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供思路。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同于商事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这两种不同的程序如何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发挥作用,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关键。学界和实务界对于现有制度的批评声一直没有间断过,也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模式,所以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研究有学术价值。
在如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背景下,探讨劳动争议制度有着现实意义。从探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关系入手,寻求新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模式,目标是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故本论文的意义在于:第一,分析研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理清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裁审关系;第二,分析研究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内容,有利于理顺两种程序是如何衔接的;第三,发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问题,有利于探寻解决对策,为立法献言献策;第四,构建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有利于完善现行制度;第五,有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文献综述。
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概述为"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方能向法院起诉。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集中在该制度的批判上。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现行制度设计程序冗杂,周期过长,与快速解决争议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又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严重脱节等。
目前学术界有关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中的具体问题、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将这些问题进行以下两种分类,一部分属于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另一部分是已经解决的。
目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有:第一,受理范围存在差异。第二,适用时效和时效审查方式不同。第三,证据与事实认定,仲裁与法院没有统一适用的证据规则。
第四,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第五,法院对仲裁裁决不进行审查,对案件全面审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弱化。第六,对仲裁裁决的界定和处理有所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针对包含终局裁决又有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进行处理,而人民法院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于包含终局裁决又有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按非终局处理。
第七,先予执行程序衔接不畅。第八,对于撤销终局裁决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第九,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中缺乏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规定,未与诉讼程序相衔接。
目前得到解决的问题有:第一,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终局裁决的程序衔接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一裁终局的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有关社会保险争议,法院与仲裁委员会都不予受理,并且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或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第四,对于增加诉讼请求,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其第六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认为是否合并审理取决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纷争是否具有不可分性。
对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未能流畅衔接的原因分析观点可以概括为有立法上的原因,有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有仲裁委员会与法院沟通不畅、缺少协调机制,有自由裁量权不同等各种原因。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加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研究上。解决两种程序衔接问题的对策可分为立法模式的讨论和在保持现有制度下的对现有程序完善。立法模式主要是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设计。
然而主张不废除重建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主张可分为对法院和对仲裁机构进行改革。
在主张对法院进行改革中,主流观点认为劳动争议的诉讼应独立于普通的民事审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事实的审查,直接确认仲裁裁决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再重复调查。
对法律适用的审查,主要审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如今无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构建方案。
此外,不少学者支持扩大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主张对仲裁机构进行改革的,主流观点是去仲裁的行政化。还有学者建议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协调机制。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周国良认为可以通过裁审例会、个案沟通以及信息交换等方式建立仲裁与法院的沟通。
各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分为民间机构、半官方机构以及官方机构三种。劳动争议司法机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法院,如法国、澳大利亚和我国。另一种是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如德国劳动法院。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实行分类处理。在德国,集体争议的处理主要集中在仲裁,个人劳动争议则是由劳动法院主要处理。
而美国是分为权利争议和权益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所遵循的原则有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如今世界各国大多以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结合。强制仲裁只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比如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既包括强制仲裁方式又包括自愿仲裁方式,强制仲裁针对的是对公共利益有损失的劳动争议。在我国是强制仲裁与自愿调解相结合。
根据董保华教授的观点,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非政府仲裁为主的解决模式例如美国,另一种是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解决模式例如德国。
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基本上都与德国和美国相关。
美国的劳动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集体合同的争议由民间仲裁机构负责,另一类是有关法定劳动权的争议由官方机构仲裁。在美国,劳动仲裁是自愿非政府性的,仲裁与诉讼衔接得很好。法庭不是重新审理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而是会尊重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庭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类是判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7在欧洲,解决劳动争议最值得借鉴的是有独立运行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并且审判组织的构成遵守三方原则,这能保证同案同判,实质上是法院和仲裁形式融合的产物。
目前对于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很多文章都是局限于各种模式下的空谈,缺乏对衔接问题的具体分析以及缺少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无论是完全革新还是部分改良,都欠缺可操作性,未转化为制度建设上可行的方案。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的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概括如下:
一是实证研究的方法。本文在准备的前期采取访谈的方式,与仲裁员、法官进行访谈,试图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来探讨理论问题,并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得出结论。
二是文献研究的方法。根据研究目的,通过检索文献来获取资料,以便全面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文献研究中还有对职权主义审理模式、民事诉讼程序构造的一般原理进行研究,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构造的特殊性相结合,探讨解决两种程序衔接问题的对策。
三是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立法论的角度简单比较美国、德国处理劳动争议制度的模式,以及探讨在解决两种程序衔接问题上是否有可行的对策来借鉴,从而构建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
四是系统分析方法。运用系统原理对结构、目标、功能等进行深入分析,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本文对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是放入整个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
五、论文结构。
本文除导论、参考文献外,共分三章。
第一章先探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其次结合理论与实践,对两种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第二章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两方面寻求解决两种程序衔接问题的对策;第三章是从构建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入手,为建立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作出制度设计。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系统的梳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探求解决两种程序衔接问题的对策。并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方面,寻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专业化路径,构建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的方案。
本文的不足在于不能涵盖或穷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中的所有问题,另外由于作者缺乏实践经验,在探讨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构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上显得纸上谈兵。在建立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具体方案中存在考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