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车险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2.1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概念
车险费率是按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是以千分率(%。)来表示。车险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保险金的限额,它是计算车辆保险费的基础。
从保险理论上来讲,保险费率包括两部分:第一是纯费率,是依据以往保险金额的损失率而统计确定的;第二是附加费率,是以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和支出为基础确定,主要包括原始费用、人员工资、代理费、手续费和行政管理费等。因此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以往的损失经验及经营成本而厘定的。中国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不可能完全掌握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和信息,所以保险费率的高低应该是由市场决定的,并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而不是由国家监管部门决定的和长期固化的。
2013年起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将逐步下放车险定价权,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经验情况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1)数据治理结构真实完善,内部控制健全并且能够有效执行,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都低于100%,实现承保盈利;(3)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充足率都高于150%,偿付能力良好;(4)拥有30万辆以上车辆的商业保险承保数据;(5)具有专门的车辆保险产品开发队伍,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定价理论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6)国家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
2.2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影响
2.2.1建立科学的车险费率体系
目前实行的国家统颁条款费率,忽略了我国各地域地区、各时间阶段和各保险主体的风险状况不同,使被保险人所交付的保费情况同实际面临的风险缺乏对等关系,不符合保险定价的公平合理原则,同时也导致保险费率高居不下。车险费率市场化以后,条款费率的制订权将下放到各家保险公司手中,允许各家保险公司按照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制订条款,根据市场状况、车辆风险、行驶地域、人员风险、安全记录、经营情况等条件确定费率,在实现定价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也体现了人性化和差异化。
2.2.2培育公平竞争的车险市场
目前实行的国家统颁条款费率,使得中小保险公司不能充分利用“包揪轻、机制新、费率低、船小好调头等”优势与大型保险公司开展竞争,抑制了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市场的垄断行为。同时由于车险费率高居不下,“高手续费返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有了生存的空间,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车险费率市场化以后,将打破保险行业垄断,将车险费率调整至合理的水平,压缩利润空间,杜绝各类违规竞争行为,培育公平竞争的车险市场。
2.2.3促进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提高
目前实行的国家统颁条款费率,带来整个市场上存在的都是同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消费者无法选择适合自己保险产品,至于选择保险公司的意义也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缺失了进行内部改革的动力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能力。车险费率市场化以后,各家保险公司将注重消费者需求分析,努力进行产品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此外保险公司也将更加注重内部经营管理,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实现业务流程优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价格竞争优势。
2.2.4保障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目前实行的国家统颁条款费率,低风险和高风险的被保险人支付同样的保费,享有同样的保险保障,这导致了被保险人逆选择风险的产生,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自我规范。而且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产生了不公平性,双方利益均受到损害。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行,将使被保险人在获得更为灵活的投保选择机会,选择更为优惠的价格的同时,也面临安全防灾和加费的挑战,因为保险公司会对高风险车型和有肇事记录,尤其是次数较多的被保险人进行费率上调。这将极大地促使被保险人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减少事故发生。同时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风险和保费的对价支付使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成本收益对等,控制逆选择的发生,真正保障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