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mba论文 > mba企业管理论文

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6 共3613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企业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
【第2部分】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问题研究绪论
【第3部分】经营者股票期权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第4部分】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战略步骤与模式选择
【第5部分】实施股票期权制正效益分析
【第6部分】 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问题
【第7部分】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8部分】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任何一个国家要想获得持续、快递、健康的发展,都必须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才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因此,随着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这种目前还比较有效的薪酬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占据主流,它也将必然会被我国的许多企业所采用,同时,国际上在实施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过程中所产主的一些问题也将或多或少的伴随着该激励机制在我国企业中的实施而存在;而且,我国企业和国外企业在软环境、硬环境等经济环境上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取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特殊性,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采取适当的方法实施取票期权激励制度,同时在运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

  5.1 体制问题

  所有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股票期权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得到了大力发展,但是也有批判、怀疑等反面意见随之而来。其观点主要包括下列几类:

  第一,部分经营者收入和业绩不匹配。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意图在于将企业业绩和经营者利益统一起来,充分调用经营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理所应当享受更多的报酬和利益。然而,增加的补偿和股票价值可能会高于企业执行总裁的自身价值。尤其是随着我国股市的持续上扬,只要是大型上市公司的执行总裁,不论其是否出色,净财富都迅速增长,与期权制度实行的初衷相悖。

  第二,期权拉大了经营者阶层和普通员工之间收入的差距。从近 15 年统计数据分析发现,21 实际前十年经理们的收入约为普通员工的 42 倍。然而从 2010 年开始,该差距增加到 157 倍。同样,其他国家也存在这样的收入差距。比如在日本,2000-2012年间公司经理的收入约为普通员工的 10 多倍,然而从 2010 年开始,该差距增加到32 倍。所以,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虽然充分调动了经营者的工作热情,但是进一步增加了普通员工和管理者的差距,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相当于打击了普通员工的积极性,加剧了员工和管理者的冲突。

  第三,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制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从试点城市的方案能够制度,股票期权包括两方面,即股票或者期权,将部分数量的股票分配给相关人员,该股票和期权基本属于法人股和国家股,这种股票是不能够变现或者流通的。

  在相关法规的约束下,企业管理者和上市公司不可以对企业股票进行买卖,也不可以对股票进行增发,所以该股票期权并不具有真正意义。

  第四,期权可能使公司的利润搀水,容易导致道德危机。市场化和外部化企业的内部激励,用股票市场价值来衡量激励作用的高低,是股票期权制度最大的创新点。

  股票市场价格能够用来表示该企业的信誉、评价和竞争力。尽管市场操作等可能会影响市场评价的有效性和客观性,但是对于成熟的股票市场来说,相较于内部评价结果,市场评价结果更加准确、有效、公正和客观。近些年,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大力推展,但是也有部分专家对市场操作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而感到担忧。部分学者认为,股票期权制度虽然能够有效解决“代理人到的风险”,但是新的道德风险也可能随之产生。

  如“安然事件”,直接原因正是因为公司的经理人为了掩盖巨额亏损而虚报利润,操纵股价,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其内部的激励机制只注重结果而不重过程,与之相应的薪酬制度结构不合理,导致经理人为了“漂亮”的财务报表而不惜铤而走险。短期内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员工发放公司的股票期权,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企业管理中一条十分成功的经验[45].然而安然破产事件引发了世界各国对股票期权制的争论。企业界、经济学界及国家层面都有人提出应该立法对公司发放股票期权有所限制。

  此外,部分专家指出,股票期权的大范围使用,会使企业利润形成泡沫。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将期权作为员工的奖励,而不需要计入工资成本里,签发期权的税收优惠也能够作为净利润,使企业利润包含水分。因此,一些品牌公司的公司其账面损失可能要超过利润。

  5.2 法律法规问题

  要按照法律规范指导行权价、有效期、参与主体等,以保证股票期权计划的顺利实施。因为我国仍处于股票期权实施的探索阶段,因此要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然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股票期权激励实施管理规定,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条款,而且法律体系条款的规定过于死板,使得上市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时没有规范的标准参考,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推广和应用。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不断深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增值颁布,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新股增发、回购股票、股票库存等是国际上常用的发放股票期权的手段,然而之前我国命令禁止上述途径。颁布了新规定之后,“行政法规和法律允许其他方式实施股权,对本企业股份进行回购和增发新股”能够当做股票来源,与国际普遍使用的手段先功能通过,有效解决了股票来源的问题,保证了股权激励制度的顺利实施。

  尽管经营者管理激励制度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能够显著提高经营者工作热情,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实现企业和个人利益的统一,但是其必须符合相应条件,而且并不适用于全部企业。

  经营者股票期权是否适用于全部企业呢?对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经营者股票期权呢?目前,我国各行各业都在试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公司制的企业适用于采用长期激励制度,在上市公司中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股票价值决定了上市公司的价值,股票市场内股票的价格能够客观的衡量股份期权的增值,而且股市还能够轻松变现期权股份。同时,由于我国具有西方国家所不具有的多样化的经济成分,例如国有垄断型企业就不适合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对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方案。

  此外,一些企业存在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常常体现为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形同虚设。特别是国有企业,其经营者多为国家行政任命,往往导致企业内部国家机关作风比较落后,不能很好地发挥经营者的作用[46].除此以外,许多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只是虚设的机构,或者只是管制(或称行政监管)机构,并不能减小机会成本,更不利于股票期权机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5.3 市场问题

  首先,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在此前提下,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效用难免不尽人意。例如有些上市的国企期权激励机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企业的经营者本身就不合适。实践表明:对不称职的经营者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并不会发挥作用。要通过市场选择企业的经营者,才能够保证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其次,我国的股票市场不完善。有关学者的实践证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弱势市场,没有半墙式效率,只有强势或半强势市场才能够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匹配。由此能够看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并不成熟,仍属于小资本市场,容易受到政治和人为因素的干扰,股票定价并不是客观、理性的,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关系不紧密。部分亏损严重的公司,其股价甚至会翻好几番。部分股价完全取决于题材和概念,非理想的股票价格并不能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有效、客观、准确的评估。所以,不健全的1此外,不健全的法律规范也阻碍了股权激励制度的顺利实施。

  5.4 观念问题

  第一,因为公司业绩和股票市场价格并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部分经营者虽然尽力提高了企业业绩,但是无法提高股票价格,也无法享受期权收益。部分经营者利用炒作概念、融资、重组等手段,使企业股票价格大涨,反而获得了更多的收益。对于上述情况,股票期权制度并无法发挥其激励作用。

  第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中国的企业实行股份期权有一些不利因素。

  一方面,因为缺少所有者,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无法享有企业发展产生的利益,所以无法充分调动经理人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国有产权治理结构中经理人享有的控制权较少,通常由上级领导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并没有给经理人员提供发挥个人能力的机会,也无法充分发挥经营者股权制度的激励作用。

  第三,我国上市企业无法通过股票期权推动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有限的。由于市场前景、行业、领域和企业实际情况不同,部分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市场都相对稳定,很难大幅提升企业业绩,股票期权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也并不显著。

  第四,没有股票期权的正式法规。有谁授予股票期权?上级主管部门是谁?经营者自身、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股东负责操作,股东大会进行授权,是国外普遍使用的方式。监事会、董事、技术人员、经营者谁来授权?授予多少股份?授予的数量要适量。太少无法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太多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能够对董事会进行控制。怎样确定行权价?行权价的确定由谁来决定?按照什么参考标准确定行权价?对于上述问题,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企业自行决定,尚未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