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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4-15 共10907字

  3邮政快递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3.1我国新邮政法出台历程

  在我国的市场主体立法中,《邮政法》是一部独具特色的法律,它将邮政管理与邮政企业的行为规范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中国邮政业的发展。

  3.1.1首部邮政法出台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邮政法》,由于当时邮政电信还是同一系统,适用范围涵盖邮电通信领域。总共8章40条款。主要对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做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对于邮政专营也只是在第八条有模糊表述: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邮政体制改革完成,民营资本幵始进入邮政速递领域,市场竞争日益加剧,2005年加入WTO之后,外资快递也加快了进入国内市场的步伐,邮政速递行业规范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1986年《邮政法》局限性突出表现出来;
  
  (1)市场竞争主体发生变化,旧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不了所有企业。

  (2)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机制没有确定。

  (3)安全保障和赔偿机制有待完善。

  3.1.2新邮政法修改过程

  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的要求,邮政法的修订势在必行,然而《邮政法》的修订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进程,至今仍颇具争议。

  1999年,国家邮政局于成立了邮政法修改工作小组,完成修改草案。2001年10月,征求草案意见,对《邮政法》草案加以调整。2003年11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五稿出台,规定“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但是第五稿规定合同文本、产品目录、产品说明、广告单、宣传单、运输提单、期票、汇票、航空运输凭证等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信件不属于专营范围。同时对民营快递公司注册资金做出限定:市级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省级500万元以上、跨省经营1000万元以上。这一市场准入制度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议。2004年6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六稿出台,规定“350克以下的信件寄递由邮政专营”,同时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也纳进邮政的专营范围之内,实际上是扩大了邮政的专营范围。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限定注册资本降到了市级50万元以上、省级100万元以上和跨省经营500万元以上。2006年2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七稿出台,第七稿继续以350克作为邮政专营范围,而且也包括了商务信函。除此之外,存在疑义的“普遍服务基金”依然存在。2006年8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八稿,将350克的邮政专营范围虽小为150克,同时,邮政普遍服务范围把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内的包裹列入其中。2007年5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九稿出台,因各方面的争议很大,有关邮政专营的条款没有明确。

  2009年4月24日,定稿修订通过,同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3.1.3 新邮政法主要内容分析

  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此次《邮政法》的立法环境、经济环境和指导思想均有了重大变化。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共分9章87条,分别为总则、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资费、损失赔偿、快递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1)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

  快递业务的准入门槛限制:A、注册资金要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不低于200万元。B、营业限制: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着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C、快递企业缴纳普遍服务基金等。

  (2)确立邮政普遍服务和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了普遍服务的义务和承担主体。二是确定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三是在邮政设施和网点布局上保障普遍服务。另外规定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进行财务补贴。最为关注的邮政专营范围仍未明确。

  (3)保护用户权益:

  一是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二是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强化验视制度;三是确定服务规范,尤其是合同条款,确定企业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新修订的邮政法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我国邮政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尽管不是很规范,但开放的局面已经不可阻挡。这就要求从市场需求、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角度,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3.2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3.2.1准入制度的理论依据

  英国着名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如果一个行业具有垄断的特点,那么过度竞争会导致低效率,破坏社会生产力,但同时,垄断企业利用垄断权力操纵市场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而,为增进效率和社会福利,政府对垄断行业一般采取两种对策,一种是政府自己直接经营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另一种是政府对垄断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即进入管制。

  进入管制即营业许可管制,政府限制一定行业中的主体的资格和数目,对申请进入某个垄断行业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发放许可证。但是如果政府部门没有选择恰当的经济管制手段和社会管制手段,单纯利用市场准入来解决问题,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也不能完全符合社会利益。

  市场准入会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和利益分配,因此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之前必须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从以上理论分析,解决矛盾,合理的准入制度应有以下特征;①创造公平竞争环境②建立完善法律依据③提供宏观政策基础3.2.2我国快递准入制度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快递服务迅猛发展,每年以25%以上的速度增长。快递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用户权益的现象还比较明显。

  中小快递公司凭借自身灵活机动和成本低廉的优势抢占市场,刚入行时往往靠压低快递资费来赢取市场份额,再加上一些没有通过邮政部门审批和工商登记的“黑快递”,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压价和无序竞争带来的不但是服务质量的下降,势必也导致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形象受损。

  修订后的《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的制度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应当备案等;明确要求快递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等。

  2009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邮政法》同时颁布,作为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六条规定: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另外,2011年5月,国家邮政局公布《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加盟商必须是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新出台的示范文本对快递行业特许人资格、被特许人资格,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示范文本显示,开展加盟的快递企业需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而加盟商必须是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客观来讲,实行市场准入,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完善管理体制,加快网络建设,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走差异化战略并加强各方面、各领域的合作来实现品牌化,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3.2.3 小结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的自由竞争已是公认的经济发展公理之一。国内快递产业要良性发展,民营及外资企业无疑是市场的必要及有益补充。新邮政法中针对行业准入门槛的限制,将可能对国内物流产业格局带来影响。

  新法中关于快递业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额等方面的严格规定,将可能带来快递行业的大洗牌。快递业是应经济髙速发展需求而产生的服务行业,国内的快递业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成熟度还较低。我国大多数企业以加盟制起家,民营同城快递与区域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只有20%左右。这意味着有80%的民营快递企业不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条件,将面临增资或者退出市场的抉择。因此从某种程度了上讲,民营快递企业的生死并不完全取决于专营制度,是否“合法经营”才是先决条件。

  3.3关于邮政专营制度分析

  3.3.1 邮政专营概念与属性

  所谓邮政专营是指垄断经营特定范围内的邮政通信业务的权利。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专营权予以肯定,作为普遍施行的制度。邮政专营具备以下特征①授权性②排他性③权利义务一致性。邮政专营和其他领域的专营一样常因法定“垄断”业务引起广泛争议。

  当前普遍存在的垄断形式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①自然垄断:当在某一市场上出现一个经营者(生产者或供给者)之后即排除了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已经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自然的取得对该市场的独占地位时,即形成自然垄断。②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般将行业壁鱼、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这种垄断以行政权力为支撑,强制性十分明显。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震慑于行政权力的强制力,不敢抗拒或者逃避,只能放弃自己本享有的竞争权利,被动地接受。所以,行政垄断比其他垄断有着更强的破坏竞争秩序的能力。

  邮政到底属于自然垄断还是属于行政垄断暂无权威定论,至少通过世界各地对本国的邮政业普遍采用了政府监管模式,政府制定准入机制和价格管制,而反垄断法对邮政专营也无一例外的豁免的情况中,可以发现行政垄断的影子。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自那以后,世界上的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也先后颁布了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虽然符合法律禁止的条件但并不实质性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第二章关于“垄断协议”第15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时,规定: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里的“不会严重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的。同时,在第五章“经营者集中”中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显然,在中国,反垄断必须先行实现垄断行业竞争化的再造。中国《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给予了众多豁免,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领域,要求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和主导地位。这样一来,《反垄断法》只能适用于竞争性产业领域,对传统垄断领域效力不够。

  3.3.2 我国邮政专营的范围

  所谓邮政专营权通常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邮政企业对某些特定业务享有独家专营的权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这些业务。2009年修订后的《邮政法》,对邮政专营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只有邮政企业才可经营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快递企业只能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表3-1。

 

  可见,邮政专营问题一直未明确规定,只做了原则性的模糊描述“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同城快递50克以下、异地快递100克以下”并没有与新《邮政法》同步施行,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立法工作日益慎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邮政部门在利益方面的执着与强势。

  国际上通行的“邮政专营”仅指对信函业务的专营权。快递业务诞生时间非常晚,而且国内外的快递业务都不是由邮政企业而是由货运公司首创的,所以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把快递业务纳入邮政专营范围。

  快递业务是普通货运和邮政服务的升级版,最大特点是门对门服务和时效承诺。因为是高级服务,所以只要通过价格就可以将快递业务与普通货运和邮政信函服务区分开来。快递业务实际上还可以细分为当日达、次日达、隔日达等等,速度越快成本越高,收费越贵。“邮政专营”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于不是按照服务形式和时效来区分专营范围,等于封杀快递业务的创新空间。快递业务竞争激烈,但并非暴利行业。一旦纳入专营范围,可以想象得到的后果是邮政企业通过牺牲服务质量来降低经营成本,因为国家邮政企业比民营快递公司效率低,灵活性差。公众已经为国家邮政企业作了投资,不能在选择服务的时候再受到制约。

  既然邮政业务是公共服务,应该在合理的“邮政专营”的经营范围,做好信函业务,邮政企业兼营竞争性业务,增加亏损的可能性极大,增添财政负担。宜将邮政企业的竞争性业务,如快递业务、报刊发行、金融业务分拆转制。

  3.3.3 国外邮政专营比较研究

  全球邮政改革一直在推进和深化过程中。总的方向是实现邮政政企分幵,缩小邮政专营范围,改善邮政市场的竞争环境。

  在《邮政法》修改的过程中,适当借鉴国际经验是有必要的。关于邮政专营,各国有不同的做法,也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按照邮政市场的改革和开放程度,国外的邮政专营情况可以分为三类:取消邮政专营。瑞典、俄罗斯、新百兰、荷兰、芬兰、巴拉圭等已经完全取消了邮政专营。瑞典于1993年1月1日废除邮政专营,成为欧洲第一个废除邮政专营的国家。瑞典邮政公司也认识到没有调控的放宽,就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取得商业灵活性,因而对结束自己的垄断表示支持。事实也同时证明,瑞典邮政公司通过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改善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它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始终保持在95%左右。此后,俄罗斯于1995年,新西兰于1998年,荷兰于2000年相继取消了邮政专营。

  将专营改为许可。2002年初英国通过3个阶段的改革,逐步取消邮政专营,分阶段引入竞争机制,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从2006年3月起取消。英国邮政法则规定,“持有邮政管理委员会须发许可证者”,可以经营这一范围内的信函寄递,而“不视为违法”。2001年,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宣布,至2003年,政府垄断的信函、明信片的投递应逐渐向私营部门开放;2006年实现完全自由化。进入速递、挂号邮件领域的条件大幅度放宽,民间企业经许可,可以从事信函寄递业务。

  保留邮政专营制度。多数国家采取四种基本标准中的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即重量加资费标准、重量标准、资费加投递标准和内件性质标准。如表3-2。

  

  3.3.4 小结

  近年来,快递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最突出的就是信件专营和反专营的矛盾,目前邮政专营实施细则悬而未决,各方都在想办法平衡利益,化解争议,在民营快递大量涌现,飞速发展的今天,邮政企业由于自身的系统和服务因素在时效性上与民营企业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彼此都把邮政专营的范围看作竞争的转折点,扩大业务范围或者业务合法化,而消费者更希望通过革新获得高效、周到、安全的速递服务,从而确保实现自己邮政通信的权利。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保证公民的通信权利,邮政专营是其主要的保障手段之一,然而,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改革过程表明,邮政专营的范围日渐缩小,政府部门幵始研究更高效更有利的竞争方式取代专营权来更好提高普遍服务质量。

  3.4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分析

  3.4.1 普遍服务与普遍服务基金

  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 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美国电信领域。这一术语由美国AT&T总裁威尔在1907年年度报告中提出,原话为“一种政策,一种体制,普遍服务” (One policy, One network,Universal service)。普遍服务现在指的是广义的普遍服务,即服务提供者向接受者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职责。

  尽管邮政拥有悠久的历史,并事实上承担着普遍服务的任务,但是,邮政提出普遍服务概念却较晚。1999年9月9日在第22界万国邮联全体会议上,通过的邮联《北京邮政战略》框架性协议,才首次以万国邮联大会决议的形式提出“普遍服务”的概念。

  普遍服务基金的概念,最早见于1997年欧盟制定的邮政指令(First PostalDirective, 1997)。其中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当成员国认为普遍服务义务对其提供者构成不公平财务负担时,可以建立一个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基金由独立于收益人的实体管理,在遵循透明、非歧视和成比例的原则下,各国可要求取得普遍服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该基金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

  普遍服务基金的两种来源:(1)通过国家进行补贴。(2)仅由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进行资助。通过向从事普遍服务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的形式,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前提是遵循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并要求公示财务状况,只对亏损部分进行补贴。
普遍服务基金,是在幵放普遍服务市场的前提下,只针对普遍服务提供商征收的。没有开放就没有普遍服务基金,不提供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也就无从谈起。

  3.4.2 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分析

  我国2009年的《邮政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呈现以下特点:①广泛性②资费低③时效性。

  同时,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六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是为了对邮政公司信函递送等普遍服务部分的运营进行补贴,目前,邮政公司的递送内容分为普遍服务和EMS业务两块,其中,EMS主要是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运营和竞争,而普遍服务则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信函投递网点,并保证价格的稳定,很多信函、明信片的递送价格低于实际运营成本。

  征收普遍基金虽然具备了法律依据,但各方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征收对象。新《邮政法》中,专门提到“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关于征收对象、征收方法等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仅明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11年调研结果,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对象锁定在快递企业。原因是,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这类服务需要保持低价,但成本却偏高,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投递网络成本更高。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可以用来抵补邮政基础服务亏损,由于快递企业是邮政普遍服务的竞争者,又抢占了较为高端的客户,所以快递企业自然成为了征收对象。

  新《邮政法》针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快递业务明确的定义、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价格、适用的政策和管理办法都完全不同,表明了两种业务性质有本质不同。普遍服务业务属于公共服务,有国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而快递业务属于市场竞争性业务,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因此,快递企业质疑这种补贴的公平性。

  (2)征收标准。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如果幵征,征收标准是最大异议。目前快递业务的利润非常低,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标准如果按每笔0. 5元计算,年征收额约在14亿元以上,相当于行业每年全部利润的近三分之一。然而,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盈亏情况、财政补贴邮政普遍服务情况,从未有具体而详细的信息公布。目前邮政普遍服务支出多少、需要补偿多少等,相关的配套办法亟待完善;快递企业是否有必要付出如此高的费用作普遍服务基金,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根据《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业务在未来五年将得到同等的重视和发展。因此,征收一定数额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保障邮政基本服务是合理的,同时也应坚持有利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把握好幵征时机很重要。

  3.4.3国外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概况

  欧盟在对待邮政与快递的关系问题上态度明确,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与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业务,是完全不同的业务范畴和领域,对于普遍服务的要求不适用于快递业务。

  欧盟邮政指令(Directive 2008/6/EC)第九条第二款也清楚地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范围只限于邮政普遍服务提供商。快递业务与邮政普遍服务为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即使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对象都应只限于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与从事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没有任何关联。

  一直以来,包括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在内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在邮政普遍服务领域釆取幵放政策,推动普遍服务主体多元化,主张通过开放竞争提升参与普遍服务的企业服务水平,而不是单纯通过补贴解决问题。

  1992年底,瑞典成为欧洲国家中第一个废除邮政专营的国家。瑞典政府认为,没有竞争的环境,就无法获得不断变化的市场所需要的商业灵活性。事实证明,瑞典邮政公司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自己的网络优势,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芬兰和英国早在2006年前就完全开放了普遍服务业务。英国邮政行业监管机构认为,竞争为参与者提供了前进的动力,促进企业不断创新,激励企业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德国也于2007年完全幵放。根据欧盟2008年颁布的欧盟邮政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11年完全开放其邮政普遍服务,运营商按照规定申请业务牌照后幵展普遍服务。

  3.4.4小结

  中国是个地域辽阔的大国,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要向全国范围的所有公民提供标准的邮政普遍服务,可能要面对亏损的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尝试过“以电养邮”、“以储养邮”、财政直接补贴等补偿机制,但并不成功。目前我国还在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弥补损失,成本低的地区来补贴成本高的地区,来保障普遍服务的质量。

  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作为普遍服务的保障机制一直是邮政改革的难点,迄今为止,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是政府允许邮政部门从事邮政快递、邮政储蓄等高利润业务。如果要建立“普遍服务基金”,资金来源就应该多元化,哪些企业需要为邮政普遍服务买单?而政府的财政支持应该在其中占多大比例?相关补偿政策具体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一直是探讨的关键问题。

  3.5快递验视制度分析
  
  3.5.1 我国快递验视制度

  快件验视制度:2009年新《邮政法》第三章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2012年2月28日,国家邮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工作的通知》,要求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物品,必须全部检查,对用户拒绝开拆、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另外,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加强了上述规定并加大了监管力度: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和印刷品,快递服务组织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可不予收寄。

  究其原因,可以追溯近几年,由于竞争无序,管理不善,一系列寄递违禁物品甚至爆炸等事件频繁出现引发快递安全漏洞,因此快递业要强化验视物品制度无疑在市场监管方面起到了积极防范作用。

  但是如果按照规定所有快件在揽收时都要100%的开箱验视,那么快递效率将大大降低,对于目前还是通过快件数量来提高收入和盈利的行业来说,可能造成利润减少和客户损失的影响。

  3.5.2国外快递验视制度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快递公司在收取快件时要逐一开箱验视。但这在多数国家并非强制要求。开箱验视仍是国际快递企业普遍自觉采用的快件安全保障手段。

  在日本如果快递员在收取和运送快件时,发觉货物中发出奇怪的声音,有液体流出等异常情况,或者快递内容与所标物品名称特征明显不符等情况(例如标明为衣物,但实际大大超过衣物应有的重量),会在征得顾客允许后开箱查看,如果顾客不同意开箱,就只能拒绝提供快递服务。

  日本的快递员会要求寄件人写明快递内容,同时还会核实是否有易碎品。根据《宅急便条款》不接受有爆炸危险的物品。日本对航空快递要求严格,不仅明确规定禁止航空快递的物品种类,还要对航空快递用X光机等设备进行扫描。

  由于快递服务业高度多元化,美国未有专门的监管法规和统一的监管机构。

  美国的州、联邦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目前,快递业行业协会——美国快递及物流协会(XLA)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不仅制定和推广行业操作指南,开展教育和培训,还代表快递业界对政府和国会在立法和监管方面进行游说。

  美国快递企业在相关法律和监管框架下,制定企业内部包裹检查和安全保障方面的措施。

  3.5.3外资企业验视制度借鉴

  国外企业一般不对每一件包裹都开箱验视,而是依据寄件人的情况以及包裹本身的状况决定是否开包检查。

  在保障快件安全上,除了开箱验视外,依靠先进的X光扫描设备在中转分拨环节进行检查,也是目前国际快递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

  与国内快递企业以陆路运输为主不同,几大跨国快递公司多采用航空运输。

  为了适应航空运输规定,几大快递公司都在中转分拨中心配备了足够数量的X光机。

  (1) DHL验视制度:邮包不封装随时供查验。

  DHL为了保证快件的安全性,在作业流程中规定:收取快件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有专门的安全检查贴纸,上面必须有派送员和客户的签名,贴在快件的封口处。这种安全检查不是单纯的打开包装看一眼,而是进行翻看,以防其中夹带、夹藏任何违禁物品。”

  但在国际业务中,国际快递企业一般并不是对每一票快件都幵箱验视,而是主要查验现金客户的快件。快递企业客户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账号客户,这类客户一般是法人单位,快递企业会在与这类客户签订合同前,要求法律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查验。因此,这类客户实际上都是实名制客户。另一类客户即现金客户,现金客户多为私人消费者,是开箱验视的重点。而在现金客户中,又以没有固定地址的“路边件”和首次寄递物品的客户为重点查验对象。DHL的标准是现金客户100%查验;上门寄件100%查验;私人物品100%查验;第三方取件100%查验;黑名单客户(发过危险品)100%查验;不正常快件(触觉不正常、重量不均匀、有异味、封装特别结实、发件人发了与以往不同的快件)100%查验。

  (2) FedEx/UPS验视制度:不强求检查,只保留权利美国联邦快递(FedEx)并不要求所有包裹在邮递时接受检查,但保留权利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对包裹进行拆包检查。

  另一家美国快递公司UPS的规定也不要求必须当面检查,并要求客户在邮寄前,用“强力胶带”把包裹封好,以免出现丢失和损坏的情况。不过,UPS同样保留了检查包裹的权利,不需客户同意就可以打幵邮包进行检查。

  3.5.4 小结

  近几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非法邮寄涉枪、涉毒、炸药等违禁物品,邮寄假发票等诸多问题,从近年来寄递渠道发生的安全事件看,未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是造成事件发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各快递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有关禁限寄物品的检查措施,严格进行收寄过程中的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快递经营许可证。

  然而实行快递验视制度,必须理清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既要照顾到客户也要照顾的企业本身。

  发挥该制度积极作用,一个完善的行业诚信体系是首要前提,顾客对快递企业的信任度如何提髙,是摆在众多民营企业面前的又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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