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为线索,结合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环境特点,对汽车制造企业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应采取的纳税筹划战略和具体纳税筹划方法进行分析。
4.1 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在汽车制造企业缺少资金时,如果外部经济环境平稳,市场需求量大,企业可以采取 WO 战略,通过对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克服企业的资金弱势;如果外部环境经济恶劣,市场需求萎缩企业可以采取 WT 战略,尽量减少借款,支撑到外部环境好转再扩大筹资。
由于汽车制造企业筹资活动频繁且金额较大,对筹资活动进行纳税筹划,不仅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还能够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行效率[46].汽车制造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企业自我积累,这是指企业通过每期的股东分配利润以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净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累积数;第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取得现金借款;第三,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股票,从社会筹集资金。
不同的筹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也会产生不同的筹划效果。以上三种筹集资金的方式中,利用资金成本最低,而且纳税筹划效果最好的是利用企业的自我积累,但是由于企业自我积累的金额往往远小于企业需求的金额,汽车制造企业往往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然而,借款的金额也要考虑企业自身的还款能力,并不是借款数额越大越好,借款越多,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另外,企业也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集资金,但是在对企业的要求和操作程序方面,企业发行股票筹资与前两种筹资方式相比较为困难。因此,企业需要对运用较多的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进行纳税筹划。
4.1.1 债务筹资的筹划
债务筹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方式取得资金的方法。借款是企业筹资方式中较为容易的一种,借款具有速度快,程序简单的优点,而且由于汽车制造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销售前景,很容易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借款的成本主要就是借款的利息费用,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在筹资的税收筹划中,可以采用提高对外借款数额增加所得税税前利息列支的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47].同时,由于受到企业盈利状况和资产负债比例的影响,汽车制造企业不能只采取借款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发行债券也是企业经常采取债务筹资方式的一种,汽车制造企业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和市场销售情况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到足够的资金。
4.1.2 权益筹资的筹划
汽车制造企业的权益筹资主要是企业自身积累的留存收益和发行股票方式。由于汽车制造企业留存收益来源于企业的净利润,筹资周期较长,而且企业的留存收益要投入到再生产经营当中,故从节由此产生的税负仍需由企业自身承担。因此,对留存收益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意义不大[48].发行股票是权益筹资的另一种基本形式,由于股东有获得股利的权利,且税法规定,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从税前扣除,故企业难以享受股利的抵税效应。从纳税筹划效果上来讲,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所承担的税负要重于债务资金筹资方式的税负。因此,权益性筹资在筹资环节上基本不存在纳税筹划收益。
4.2 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汽车制造企业在不同时期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战略的选择是不同的。在企业创立阶段,企业纳税筹划处于劣势和机遇并存的状况。此时,初创的企业因为是新生的生命,有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等机遇。然而,因为企业初创,又面临着信息弱势、资金弱势、人才弱势以及制度弱势等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企业应采取 WO 筹划战略,利用外部机遇克服自身的劣势。如果企业处于成熟阶段,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着优势和机遇并存的状况。此时,成熟的企业具有资金、制度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同时也可利用外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 SO 纳税筹划战略。总之,汽车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分析应该采取何种纳税筹划战略。
汽车制造企业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从组织形式、投资方向、处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和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等方面进行分析。
4.2.1 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型企业经营组织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在汽车制造企业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就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空间[49].在新分支机构开设初期,因为前期投入大,极有可能会发生亏损,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其亏损只能由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既可以享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4.2.2 投资方向选择的纳税筹划
国家鼓励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汽车制造企业可以进行跨产品、跨行业的多元化经营,向前景好的新兴行业转移,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在汽车主体行业外可以在金融、建筑、体育、酒类等不同行业实行跨行业经营[50].由于国家往往会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的发展,因而,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方向,会使汽车制造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汽车制造企业可以选择进入国家鼓励的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为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提供方向。
4.2.3 处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稳步推进,原来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租赁收入由征收营业税(5%)改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17%)。在“营改增”以前,经营租赁收入按 5%征收营业税,转让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的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相比较而言,经营租赁比出售税收负担低。
“营改增”之后,由于经营租赁收入按 17%征收增值税,与出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税率相同,那么,汽车制造企业需要重新考虑应该采取出租方式还是出售方式处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如果汽车制造企业出售方式处置购进或自制的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由于资产转让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汽车制造企业将获取转让损失的所得税利益;汽车制造企业若选择将该项固定资产出租,则租赁收入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按 17%计征增值税,虽然无法获取资产转让损失提前扣除的益处,但是可以享受到固定资产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收益。因此,汽车制造企业应当通过比较经营出租租金收入和出售的销售收入,具体分析应该选择采取出售方式还是经营出租方式处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
4.2.4 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的纳税筹划
汽车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高新技术对于汽车制造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高新技术一般包括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了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企业发展高新技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制定了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其开发形式可以为自行开发、联合开发、也可以是委托开发[51].这些优惠政策极大地减轻了技术投入的成本,促进了汽车工业技术创新的发展。
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汽车制造企业也要做到使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例如,研究开发费用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专账管理研发费用,研发费用要独立核算等等。如果不能达到规定的条件,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4.3 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随着汽车制造企业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技术人员趋于稳定,汽车制造企业应充分分析纳税筹划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策略。
通常来说,汽车制造企业应当采取 SO 筹划战略,既利用外部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也根据自身的汽车制造企业在制度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挖掘纳税筹划的空间。具体来说,此时汽车制造企业重点放在了扩大销售和压缩成本方面,纳税筹划也就应该从销售方式、广告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方面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