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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控制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6286字

  第 1 章绪论

  1.1、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担保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已存在上百年。担保作为一种行业,在我国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距今也有二十年。1993 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其中又以民营经济为主。这些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巨大地作用,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但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遭遇了许多困难,其中难以获取足够地发展资金等融资难问题是主要困难之一,尤其是 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之后,情况越发地严峻。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担保行业中的乱象,规范行业发展,2009 年国家成立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七部委组成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监管联席会议)。2010 年 3 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将与融资有关的担保业务从担保行业中单独划分出来加以规范,设立了行政许可,规范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此一个新的担保子行业—融资性担保行业出现了。随后,监管联席会议还出台了 8 个配套制度,涉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营许可证管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行业统计等内容,初步建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2011 年 3 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七部委的《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的《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出台了《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圳市实施细则》),指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经贸委),为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2011 年 6 月深圳市经贸委根据《深圳市实施细则》发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至此深圳市开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1.1.2、研究意义

  1.1.2.1、融资性担保行业仍然纷争不止,问题良多,对市场各主体造成困扰尽管已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三年多,但业界仍然纷争不止,问题良多。例如政策性与商业性之争,融资性担保公司究竟应定位政策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应该按公司分类,还是不区分公司,而按业务性质进行政策性与商业性之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管理的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定位问题,是否应将《管理暂行办法》升格成法律层级的法律文件;监管部门是否应统一由一个部门监管,以改变目前各省监管部门不一致,而可能导致地监管套利问题等等。上述种种纷争和问题,既对监管部门的进一步监管工作造成了困扰,也对企业界进一步开展业务造成了困扰,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成立三年多后,业务开展仍未达到理想状态,融资性担保公司仍未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同。

  1.1.2.2、中小企业依然受融资难问题的困扰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但中小企业在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仍然受融资难的困扰。自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尽管世界经济已渡过最低的低谷阶段,但复苏缓慢,外需回暖形势时好时坏;国内正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短时间内会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造成不同地影响。这些内外需的影响,导致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受到波动,出现了一些中小企业贷款违约情况、资金断裂情况,自 2013 年始,银行有收紧中小企业贷款的趋势;受制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在发债融资和股权融资方面,大量中小企业仍然受到限制、融资渠道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1.1.2.3、中小企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的生力军、占居市场主体的重要部分广大中小企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的生力军,占居市场重要地位。截止 2013 年,我国民营经济占 GDP 比重已超 60%,占全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达到62%,70%就业人口在民营经济就业,65%的专利由民营经济申请,创业板上市公司中 90%是民营经济,而民营经济中又以中小企业为主。

  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创新方面仍是重要生力军,未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会越来越重要。

  基于上述原因,中小企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的生力军,占居市场重要地位,未来会越来越重要。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等原因,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运行良好的融资性担保企业作为资金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由此导致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可以提供良好的桥梁作用,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运行良好的融资性担保企业需要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作为保障;目前,业内很多的争论和问题也往往与风险控制有关,所以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能够指出其风险控制的重点薄弱环节,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指导企业实践;研究融资性担保企业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丰富风险控制理论的实践,解决指导实践的理论问题。

  1.2 文献综述

  1.2.1、融资性担保行业理论方面的研究

  林毅夫、李永军(2001 年),认为在存在信息不对称,进而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情况下,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能否取得资金,都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概率。除非贷款担保机构有动力和能力对使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甄别和监督,否则担保方案没有改变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质,仅仅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国家身上,其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损失和担保方案的失败。

  顾海峰(2011 年),以中小企业金融担保风险分散机理的经济学分析为切入点,提出了中小企业金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的科学性架构,主要包括基于银保协作路径的金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基于担保投资路径的金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两大部分内容。

  刑秀芹、杨宜(2011 年),提出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全国性再担保体系,实行强制性再担保;引入为反担保物购买保险和保险公司为担保责任进行保险的保险机制等建议。

  陈春(2011 年),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关系法理,提出构建包括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法、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政策性和商业性互补的间接融资法律制度、上市融资及创业投资等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政策性和商业性互补的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等在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1.2.2、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研究

  陈青(2011 年),针对无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现状,提出政府监管部门应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担保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明确行业统一的监管部门;据实提取风险补偿金等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健康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姜义德(2011 年),指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规定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条件、程序,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等,为担保机构审慎经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政府长效动态监管、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奠定制度基础。对融资性担保1性担保公司这两类担保公司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可以保持基本监管尺度的统一性.还将进一步推动优惠扶持政策的普惠制。

  林娜(2011 年),认为《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监管主体、行业准入、监管办法等方面,明确了政府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中所应负起的监管责任和具体办法。鉴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质,以及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运转模式,这就要求政府在履行其规范与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应该切实负起引导与扶持的职责。

  1.2.3、融资性担保行业实务研究

  陆音(2007 年),分析了安徽省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安徽省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和建议,总结了上海、深圳和镇江三种国内现有融资担保模式。

  陈登辉(2011 年),提出两种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方法:担保项目风险分类法和代偿项目责任追究法;总结了合肥市创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对策,提出参考银行贷款分类方法,根据担保项目风险,对在保项目实行四级分类管理。

  柳光耀(2010 年),探讨了制约担保机构发展的资本金来源问题、与银行合作问题、行业自身发展的瓶颈等方面,提出担保机构应努力提升自身实力,与银行建立多层次的合作关系,创造品牌价值,形成自己的客户群体,从而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逐渐建立自己的主导地位等建议。

  田红卿(2010 年),提出构建新的担保体系不但要建设融资担保公司体系,更要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监管体系、风险管理体系、自有资产担保体系等,并以银行贷款利率结合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提出了担保定价模型的思路和担保公司分期收费的设想。

  董平(2010 年),从银行角度分析淄博市工行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门机构、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流程、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等对策。实地考察时,对生产型工业小企业重点看“三品”及“三表”;对商品流通型小企业采取“六看一听一谈”方式。提出了详细的评价指标等信用评级体系。

  黄莹(2009 年),从监管者株洲市人行角度,认为中小企业自身的抗风险力弱、财务信息披露不对称、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发展缓慢、担保中介机构业务发展滞后以及政府在对市场参与者利益协调方面的欠缺等是造成该市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真正创新意义上的金融产品与信贷管理约束机制,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张冲(2011 年),提出保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廉洁运作制度、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利益相关者回避制度等。保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建立业务合同的二级审核制度等。保后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保后风险监控机制、风险月报制度等。借鉴现代审计理念,在对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的基础上,采用专业手段对拟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合理的待保企业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陈文佳(2013 年),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提出了具体的风险控制方法,提出了详细的保后风险控制措施;提出在法律诉讼中,担保机构不能享有金融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权益;司法实践中,担保机构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得不到保障,担保债权劣于金融债权。

  梁凤(2013 年),从担保行业评级现状出发,结合担保行业特殊性,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本身,构建了一套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内的相对完善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模型,运用德尔菲法和 D-S 证据融合评估模型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1.2.4、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研究

  王晨曦(2012 年),分析了我国担保公司银行担保模式和民间担保模式;从法律层面、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方面分析,提出了完善担保公司相关立法、构建担保公司监管框架、健全担保公司监管内容、强化市场纪律、加强教育以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以及优化担保公司发展体系等政策建议。

  吴弘佩(2012 年),认为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应当以业务性质来区分,不应当以机构性质区分;监管模式应采用“功能监管+多头分业监管”模式;立法层级太低,赞同模仿《证券法》、《保险法》修改《担保法》,增加担保公司相关的规范等。从法学角度,在监管主体、机构准入监管、业务准入监管、人员准入监管及资金准入监管方面,讨论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监管的制度选择。

  以上研究分别从理论、实务和监管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了有益探讨。

  在理论研究方面,多数从信息不对称、贷款配给、博弈论、风险管理理论等理论出发,结合美日韩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了探讨。笔者比较赞同林毅夫、李永军(2001)的观点,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的桥梁,并不必然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实务研究方面,多数从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特性、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出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项目 A、B 角等保前风险控制措施、审保分离、落实反担保措施等保中风险控制措施和担保项目持续监督等保后风险控制措施。在监管方面的研究,因监管实践时间尚短,还比较少。而且笔者不赞同模仿《证券法》和《保险法》修改《担保法》的观点。担保本质上仍应当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在它出现后的很长时间里,并没有出现担保行业,国外至今也没有这个概念,担保行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为了解决融资难问题逐渐出现和发展起来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更是如此。在《证券法》里对证券公司做了原则性规定以后,任何人或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如果在《担保法》中也作此规定,那么作为拥有房产的个人还可不可以为他人或组织的债务提供担保。即使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担保首先仍然应当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业或公司。

  《担保法》是规范行为的,不应当作此修改。尽管国内已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做了不少探讨,但缺乏基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做系统研究;监管方面的研究也较欠缺,这两者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3、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文以风险管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理论为基础,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状况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融资性担保业务特点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组织结构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个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的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并辅之以案例分析。最后,在综合这些研究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了融资性担保企业政策建议和外部环境建设政策建议。

  1.3.2、研究方法

  本文在对深圳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系统了解的基础之上,运用调查研究法,深入典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实务资料和行业情况。采用文献研究法,归纳总结风险管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理论,查阅大量法律法规文献和前人研究文献,以丰富的理论知识指导论文地撰写。在此基础之上,运用案例研究法,选取一家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得比较有特色的融资性担保企业作为案例进行分析,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4、研究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1.4.1、研究主要内容

  本文共七章:

  第 1 章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第 2 章风险控制程序和方法,主要阐述了风险管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理论的主要内容,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

  第 3 章深圳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发展及问题,主要阐述了融资性担保企业发展、深圳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发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 4 章案例分析,以 ZY 担保有限公司为例,分析其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 5 章融资性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制度,主要从融资性担保业务特点的要求、融资性担保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个角度阐述了融资性担保企业应当建立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 6 章政策建议,主要阐述了在前文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对融资性担保企业的政策和外部环境政策地建设提出建议。

  第 7 章结论,主要阐述了对全文内容的总结。

  1.4.2、创新点

  本文以深圳市融资性担保企业为研究对象,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 8 个配套文件、《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融资性担保业务特点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组织结构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个方面,从行业的角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的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在此研究基础之上,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良好运行所需要的外部监管环境和信用环境进行研究,初步探索融资性担保行业常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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