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结论及对策建议
5.1 相关结论
5.1.1 就现状看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的方式方法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
从上市HK公司的违规案例分析结果来看,只要能达到使企业或者公司高层等各个利益方的某些私利,这些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的方法手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问题在于,因为体制的不足、监督不力、诚信缺失等现状,上市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也能够获得成功。另一方面,如今上市公司的违规方式是“复合式”的“交叉式”的,HK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也就是说很多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违规行为不止一种,其作弊手段也是多种同时出现,这些现象无疑都值得我们警惕。
5.1.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进行归因分析时,本研究发现HK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比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可谓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总体看来,HK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有无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具体包括如企业的“逐利”本性的驱使、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社会诚信缺失等等,正因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最终造成了我们一直致力于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成果不甚理想的现状。
5.1.3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管理将是一项系统工程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制化的基础,是是证券市场得以健康、有序发展以及能否欣欣向荣的根本保障和重要基石之一,同时,也是有益于投资者作出TF.确决策,能够保障收益。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也是各国政府部门和相关证券市场机构的监管重点,基于上述对HK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象原因多、方式多、形式复杂等,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化管理仍然将是一项系统工程,与众多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之中完善而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也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
5.2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管理的对策建议
5.2.1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建设
HK公司的违规问题给了我们这样的经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因素。会计体系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制度,所以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实为当务之急。
1、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计准则
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计准则意义重大,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依据和从业保障,会计准则制度应当成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核心,它应当规定会计信息披露的根本内容,明确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等,严格规范会计准则制度可以有力的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
2、建立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审计机制
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作为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如何使审计行为做到公平公正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的重要议题之一。首先,根据会计实施体系中现存的问题,从以下几点入手,我国会计正审机制应该加强监管,推行监管合伙制,强化审计责任,严厉惩罚相关人员失职行为,其次,关于审计方面,注册会计师要加强自律,工作人员审计要公平公正。再者,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不管是政府主管部们还是行业内部的相关主管部门。
3、建立证监会抽查复审机制
证监会应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复审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一旦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警告,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时效性。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应该加强准入制度,会计本身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按规定办事,不能徇私舞弊,把信息披露做到真实有效。倘若某些部门存在严重问题,证监会加大监督力度,对于存在严重会计审计问题或者是信息披露制度不真实的情况,应交由法律部门处理。
5.2.2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是从上市公司内部出发,在上市公司健全相关内部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其主动的、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规范的管理方法。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或其他由政府控股的实体企业重组而成。重组而成的企业在管治上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股权高度集中,证监会的独立性不强等。在我国,证监会还没有完全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对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方面的引导也还处于低专业化水平阶段,其次,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过程中仍缺乏有效的控制与督促机制。通常来说,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包括良好的股权结构、改善结构、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此外,高效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流程也是该治理体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和有效保证。
5.2.3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由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建设还不完善,使得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就尤为的重要和复杂。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要“广度”,也需要立体式“深度”监管,要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
首先,明确政府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无论任何任何国家,其经济发展都是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对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张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尤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中,时常会出现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这时需要政府适当的介入和干预。其次,对信息披露的动态管理体制进行统一规范。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简单来说即:信息披露半年或一年以内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信息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第三,对各公司所聘任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严格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或管理层一般都拥有注册会计师的自主聘任以及解雇的权力——部分注册会计师由于规范执行自身业务而导致被聘任公司解雇;另一部分则由于一些失范行为对其聘任公司带来一定利益而长期被聘用。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是目前注册会计师丧失其独立性的关键所在。
5.2.4 提升法律法规威慑力,提高违规成本
我国政府部门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已制定并发布了《会计法》、《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数十部法令条文。对比参照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以法国“刑法典”为例,它明确提出:“若公司负责人故意隐瞒或损毁会计凭证,将被判处3年监禁和罚款三十万法郎:如果伪造或滥用文件,将150万法郎罚款,宣告破产。”
如此严厉的制裁措施在国内是没有先例的,但正是如此严厉的制裁措施才能对上市公司起到威慑作用。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这些法律条文,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出台一些类似的法律法规。
5.2.5 引导投资者提高自身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素质普遍不高,他们往往缺乏良好的会计专业知识、系统性的投资知识,其投机心理严重并且行为决策程序简单,这些特点使得他们很难在资本市场上发挥很大作用,同是也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着客观的原因,一方面,大多数的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由于自身素质不高,不具备信息收集和筛选能力,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背景之下,他们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因而没有权利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所以,他们在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方面不强,同是也不能通过特殊形式的合同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提升他们区分真假信息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掌握一些基本分析方法等,就能够提高投资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在宏观的国家层面,加强诚信和道德建设也是很有必要,诚然,这项工作并非一夕之功,它们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但是也是最难以成长的“健康之匙”。马克思曾说过“人与人最基本的关系是利益关系”,这一论点在一个国家的内部社会乃至于在国际社会之中的国家之间依然成立。可以说,社会诚信水平也是建立在利益的前提之上的。
张曙光教授曾指出:“道德可以成为经济分析的对象被纳入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无论是市场惯例或经济学的理论,道德的作用不能被忽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违反会计信息披露背后的原因都会有一个道德因素,因而我们可以说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道德问题是有关联的。那么,如果我们充分的发挥道德的约束力,就能够降低诚信的成本,从而使其成为一种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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