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某企业纳税筹划的路径分析及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
4.1针对某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提出相关的对策
针对某企业的纳税筹划现状,下面从某企业的三个主要的税种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4.1.1营业税改增值税旳纳税筹划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及其分析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幵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等6个“营改增”文件被废“止,财税[2003] 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被废止。这意味着,我国的“营改增”已经由部分地区试点转为在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13]。
针对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营改增”。某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下面的计算和分析都是针对所列举的单一业务的,而且只考虑主要的相关税费,对于小额的税费不予考虑,在对此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假设其他相关业务在不同的业务筹划情况下是相同的。
(1)某企业自己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企业,游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财税[2011] 111号文件第24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五)自己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企业,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意味着,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企业,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企业在2013年有计划要购进一辆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如果企业在2013年5月24日还没有购买的话,则企业可以好好的进行此项业务的纳税筹划了。如果企业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该企业准备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估计的能使用时间,某企业规定该车辆的折旧年限为5年,没有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如果某企业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且发票上的日期是2013年8月1日以前,那么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5.1万元就不能进行抵扣,价税合计35.1万元计入企业的成本。企业以后每年为该汽车计提折旧7. 02万元,相应的企业当年利润减少了 7. 02万元,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有抵税的作用,所以企业为此将会少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7.02X25%=1.755万元。则企业每年要承担的摊销费用为7. 02-1. 755=5. 265万元,相应的企业当年利润将减少了 5. 265万元;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日期是2013年8月1日以后,则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5.1万元就可以进行抵扣,那么企业可以少支付5. 1万元给税务,而且企业为此将少上交的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 lX(7%+3%)=0.51万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万元就是该汽车的成本,每年为该汽车计提折旧就是6万元,企业为此将会少缴当年旳企业所得税6*25%=1. 5万元,则企业每年实际要承担的摊销费用为6-1.5-0.51=3.99万元;相应的企业当年利润减少了3. 99万元。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可以利用“营改增”的新政策,进行了纳税筹划。企业多抵扣了进项税5.1万元,增值税的税负将会降低了,相应的针对应上缴的增值税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会减少。
而且企业每年要承担的费用也是不同的,如果能够抵扣进项税金,企业实际上承担的费用比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要少5. 265-3.99=1. 275万元,则相应的企业的利润也比不能抵扣进项税金时增加了 1. 275万元。
(2) “营改增”后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14]。
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财税[2011] 111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②.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财税[2011] 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由于2013年8月1日之后交通运输业中只有铁路运输没有实行“营改增”),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这样,企业在接受运输劳务的时候要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两个方面的因素。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后接受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将会取得两种发票:①,接受“营改增”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运费企业开具的运费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用线运输费用)与建设基金之和的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的扣除基数中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含)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具体案例:某企业于2013年11月需要一项交通运输服务,现在企业有4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一般纳税人的A公司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A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0000元;二是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B企业提供的交a运输服务,可以为企业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0000元;三是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是C企业只能为企业提供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00000元;四是有铁路运输部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这样企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100000元。假设上面的金额都是含税价。企业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下面针对这四种能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做一下详细的分析:
方案一:接受A公司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以能从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为100000元。如果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条件,则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11X0.11=9909. 91 元,企业将会少上缴税金及附加 9909. 91X (7%+3%)二990. 991元,企业要承担的实际运输成本是100000-9909. 91-990. 991=89099. 099元,企业为此要流出现金:100000-9909. 91-990. 991=89099. 099 元。
方案二:接受B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由于可以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0000元。则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03X0.03=2912.62元,企业将会少上缴税金及附加2912. 62X(7%+3% ) =291.26元,企业要承担的实际运输成本是100000-2912.62-291.26=96796.12 元,企业为此要流出现金:100000-2912. 62-291.26=96796.12 元。
方案三: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是企业只能取得其提供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00000元。企业要承担的运输成本是100000元,则企业为此项业务要付出的现金是100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这样企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100000元。则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000X0.07= 7000元,企业将会少上缴税金及附加7000X (7%+3%) =700元,企业要承担的实际运输成本是100000-7000-700=92300 元,企业为此要流出现金:100000-7000-700=92300 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接受运输劳务的时候一般会综合考虑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两个主要方面的因素。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所减轻,而且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企业可以比较不同方案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不同情况下企业要承担的成本,不同情况下企业需要为此支付的现金,最终选择一个最适合企业的方案。当然,企业在选择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仅考虑运输的价格及税负等因素,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质量,信用,需要用的时间等其他也很重要的非财务因素。因为在很多时候这些因素不仅很关键,而且还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决定性的。
(3)以公益为目的的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也就是说,无偿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是免增值税的,同时也不需要将相应的无偿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营改增”新政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和人文关怀精神,也有利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某企业在2013年年底应邀参加一项公益活动,无偿运送一批老年人外出旅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提供的运送服务应该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应税服务是无偿提供的,没有营业额,因此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此项业务的营业额: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企业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也不需要将提供的运输服务过程发生的油料费和汽车修理费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针对此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税负应该是降低了。
(4)恰当的选择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企业提供应税的服务最低也是6%的增值税率,如果是运输业服务则是11%的增值税率,这些都比3%的征收率要小的多[16]。因此,如果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规模不大的应税劳务可以考虑通过分拆业务或者新设公司等方式转换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这样就可以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优惠了。
营改增的大改革,可以使国内的流转税系统更加流畅,能降低重复征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增值税是价格外征收,而且只对货物或者劳务的增值额征税这样增值税的税款在流通过程中就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了货物或者劳务的购买者了,这样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税款最后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那么企业的销售形成的销项税金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企业为此将少缴纳增值税金。同样,对于企业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外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如果在“营改增”后能够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的最终产品或者劳务将会减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形成的成本,这对企业更好的实现销售,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都是很有利的。
综上所述,“营改增”最大的特点就是减少了重复纳税,可以促进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结构性减税的政策。但是,虽然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款,由于企业的收入水平和不同产品及服务的成本水平随时都在变动,所以,“营改增”对企业的减税程度到底有多大还要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分析。企业税负的最终变化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净效应。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企业如果对各种业务运筹的好那么可以为企业不仅减轻了税负,而且还将为企业节省不少的支出。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在税法变动的时候对企业的影响。
具体到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企业的关注:
(1)企业要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加强对相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广泛,要求企业的经营合规性和综合管理能力更高,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设备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办税环节等一系列环节都会相继有新的变化,绝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这些只是税务会计的事情,需要引起企业所有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企业的相关领导,如果没有他们的重视,那么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随波逐浪,企业不仅仅会损失一部分利润,还将会为此支付更多的资金,对企业将来的发展也会产生或远或近的影响。税务改革对企业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结合本行业的特性,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各部门学习新颁发的各项税收政策制度,多渠道并有针对性的加强对企业的各级人员,如企业高层管理者,财税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等开展增值税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理解和认识,积极配合“营改增”工作,培养在釆购材料,项目分包,日常购销环节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出台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以确保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实现顺利对接。
(2)完善经营管理,加强发票管理,藤选供应商,合理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由于增值税是按照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需要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企业才能合理抵扣进项税额,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本环节征税。“营改增”后企业如果合同管理不严,经济行为随意发生,那么企业很可能无法获取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那么企业的成本将不可避免的加大,相对应的利润将不可避免的减少,这对企业是很不利的事情。
企业还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来完善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合理设置核算单位和内部经营结构,规范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完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健全更严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
企业在对外收取发票的环节,也需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尤其是对大额的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甄选。对于不规范,不合规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后应严格淘汰,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3)企业要通盘筹划纳税期间,充分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由于增值税是差额缴税,当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即为次月的应上缴税额。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往往难以做到同步,因此应尽量提前收齐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并认证,合理谨慎确认本期的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本期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发票已经完全抵扣,以保证应上缴税额最少。
根据新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B.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2]。根据上述税收法律的规定,某企业可以认真对照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企业到年底的时候资金都比较紧张,需要支付购料款,职工工资和奖金等,那么可以考虑针对此规定的相关的纳税筹划。例如申请增值税款1417万元的缓期缴纳,按照能缓期三个月计算,那么企业将获得1417万元为期三个月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可以获得1417X3. 25%/4=11.51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年底的资金压力,还能获得此项资金周转到企业别的业务形成的收益。当然了即使企业年底没有资金压力,也可以进行此项纳税筹划,那样企业将获得相对收益的好处。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怎样,企业都应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筹划成功的话,对企业形成的收益将是显而易见的。
(4)企业要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保证税务人员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做好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进项税额转出工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外购项目,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23];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该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有关的资产或者成本费用等M]。对于企业取得的混合经营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曰常办公用品类进项税额发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部分用于营业税生产,则需要将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是企业可以先全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抵扣合法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4.1.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及其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_,《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确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税方法。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我国也和别的国家一样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不再区分工资或者薪金,而是将它们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和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然没有住所但是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但是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我国根据国际惯例,釆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一是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然没有住所但是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自然人(非中国公民但达到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的条件以后)需就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收入纳税。二是非居民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某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中不牵涉非居民纳税人,所以本文只对某企业的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算征收的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下面再介绍一下税法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有关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27]: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咖。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上述A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者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釆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和绩效工资按照上述B和C的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的税法规定可以看出,职工的工薪所得可以和年终奖金合并考虑纳税问题,但是按照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金的计算办法只能适用一次,所以对于企业的纳税人员一定要好好把握这个纳税筹划的机会。而且某企业的在册职工有400人,有一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度,还有一些职工的工资实行季节性浮动,也就是按照企业收入的好坏对职工的工资实行浮动,另外还有一部分职工只有基本工资,年度根据企业效益的好坏发放奖金。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企业每年都要上缴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2013年更是达到了 29万元之多。由此可以看出某企业针对职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也应该好好考虑一下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税率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如果某职工某个月的收入越高,相应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越大,相应的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也越大。由于某企业有一部分职工的工资实行的是季节性浮动工资制度,那么在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时候,如果企业对他们采用月薪制或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那么职工从全年来看年度内每月的税负差异会很大。因此,企业应釆用年薪制,这样要比釆用月薪制更可能的减轻职工税收负担,也就是说能更好的增加职工的收入。
企业应高度重视职工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安排的纳税筹划,它会对企业的很多方面产生影响。实际上在保证职工每月基本工资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在企业全年薪酬预算总额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安排职工的每月工资与年终奖金的数额,也应好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假设在职工年度工资和奖金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假定不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可以达到降低职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个人收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职工每月工资的过高或过低,相应的年终奖金的过低或过高,都将会导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如果经过合理筹划,就可以达到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最轻的目的。当然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时,存在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为了说明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下面的例子中职工的工资和奖金都是个人所得税前的金额:
按照某企业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企业每个一般职工全年收入按照60000元计算,为了简化计算,全年收入只包括每月的月薪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两部分。不同的分配方法将会影响职工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方案一:如果每月月薪为2000元,其余36000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计算过程如下:
每月工资2000元,小于税法规定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所以不用交税。
年终奖:[36000- (3500-2000) ]/12二2875 元
按照上面的年终奖金的规定,此时年终奖金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36000- (3500-2000) ] X0.1-105=3345 元则
该职工全年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3345元。该职工全年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和奖金为:60000-3345=56655元。
方案二:如果每月月薪为3000元,其余24000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计算过程如下:
每月工资3000元,小于税法规定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所以不用交税。
年终奖:[24000- (3500-3000) ]/12=1958. 33 元
按照上面的年终奖金的规定,此时年终奖金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24000- (3500-3000) ] X0.1-105=2245 元
则该职工全年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245元。该职工全年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和奖金为:60000-2245=57755元。
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下面用EXCEL表格测算不同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下:
表格进行测算如表4. 1. 2 个人所得税测算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职工的月薪在3500到5000元之间,其余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则全年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为540元,此时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如果企业减少职工的每月薪酬,而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那么职工全年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将不断上升。因此,企业在发放职工的工资和奖金之间进行平衡,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职工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总额相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发放方式将产生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职工很多,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例如有的职工只喜欢每月拿到手现金,对于年底的奖金他可能觉得那是没法把握的事情,所以对于这样的职工企业应充分考虑到企业平时的资金量能否满足职工工资支付的需要,而且还要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毕竟年初支付和年底支付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不同的;还有的职工不太在乎平时的工资,对于他们来说年底发一大笔钱是一种诱惑,他们认为这样可以更好的把钱攒下来,而不是立即到手就消费掉。当然还有一些职工会觉得无所谓,单位怎么定就怎么发吧,对于这样的职工企业当然省事省力了。针对每个人,如果他们的薪酬总水平相差很大,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可以参考上表重新作表将“计划整个收入”改变为相应数值,重新计算。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具体职工的具体需求,在不违反薪酬制度的前提下让职工自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工自己觉得是最佳的分配方案。
编制上表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同的月薪和月均奖金必须对应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一般说来,企业在编制年初的在薪酬预算时,应该包括全年工资和年终奖金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确定职工的工资和年终奖金的数额以进行纳税筹划,就可按上述方法进行。当然这是以职工明年还在这个岗位上为前提的,否则这样安排就没有意义了。
企业通过这种合法的纳税筹划活动,既不会增加企业税负,又降低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也相应的增加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尤其是对于少数的高薪的管理层来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将是很明显的,此项纳税筹划后增加的收入也是很可观的。下面举例如下:
例如在企业中一位工资和奖金合计为每年15万元的高管,在没有纳税筹划的时候:每月工资6000元,每月工资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45元,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6000-145=5855元,该高管全年应上缴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为145X12=1740元;年终奖金为150000-6000X12=78000元,按照年终奖金的计算,这78000元的年终奖金要上缴个人所得税为78000X0. 2-555=15045元;从全年来看该高管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740+15045=16785元,该高管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和奖金合计为150000-16785=133215元。
如果该高管每月工资9000元,每月工资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为545元,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9000-545=8455元,该高管全年应上缴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为545X12=6540元;年终奖金为150000-9000X 12=42000元,按照年终奖金的计算,这42000元的年终奖金要上缴个人所得税为42000X0. 1-105=4095元;从全年来看该高管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6540+4095=10635元,该高管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和奖金合计为150000-10635=13936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在该高管每月工资9000元的时候比每月6000元工资的时候全年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6785-10635=6150元,也就是说该高管可以相对的增加收入6150元。同样是15万元的年薪,不同的纳税筹划方式拿到手的现金是不同的,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时候多拿奖金而少拿了现金_。当然了上面的纳税筹划出来的这个数字也许不是最优的,还可能有更好的方案,这些留待以后解决,举例只是为了说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这个问题。能增加收入对于该高管来说他的年薪不仅是他的劳动量的体现,也代表着他的消费水平,所以在既定年薪的情况下,能增加收入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能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由于某企业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每月不均衡的现状,纳税筹划人员应同企业的领导或者负责人进行沟通,把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规定讲清楚,尤其是不同制度对企业对个人所产生的不同的影响,争取企业能同意采用年薪制。由于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会牵涉到很多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还包括劳资核算部等,所以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对于纳税筹划人员来说,用事实说话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可能是最正确的方法。事实胜于雄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纳税筹划人员的价值,也只要这样,才能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奠定基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无论是对个人、对企业、还是对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31],如何发挥企业职工的主观能动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一直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则可以通过对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而且企业在支付相同金额的同时就能相对的为职工增加收入,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个人的纳税筹划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此过程中企业职工将会自动的将企业看成是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平台,而企业也能提高运转效率,完成自身的人力资源规划,建立团结互助的企业文化,更好的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4.1.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及其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幵征土地增值税[32]。通常情况下简称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通常情况下简称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是我国(除台湾地区外)第一个专门对土地增值额或者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
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当然了,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楼梯,中央空调,管道等。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到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和其他物品。上述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即拥有排他性的全部产权。最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继承、赠与的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税。
以下是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简称表4.1.3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依据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首先以出售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求得增值额;再以增值额同扣除项目的金额相比,其比率即为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的高低确定适用税率,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相乘,求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计税原理,分四步计算应纳税额: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3)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35]
从现在土地增值税规定来看,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税负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由此也看以看出: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
针对土地增值税,某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2013年某企业下属的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建筑安装资质)开发建设了一个小区,符合税法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开发该小区共发生了如下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包含支付的契税等相关费用)600万元,土地的前期工程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共800万元,某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50万元,产生财务费用100万元(属于向其他企业的借款支付的利息,约定年利率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假设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都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定,可以扣除,但是财务费用都不符合利息扣除标准,企业需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计算。该房地产幵发企业要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为3%,其余税种因为金额较小忽略不计。现在企业还没有对该小区定价,主要是税法对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有一项很重要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企业可以充分利用20%这一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筹划。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不同的定价将会直接影响企业将来要上缴的土地增值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转让环节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要上缴的5%的营业税,在上缴的营业税的基础上还有上缴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下面计算的时候统称为转让环节的税金及附加。下面简单测算一下:
方案一:假设按照所开发小区当地一般标准进行定价,该小区能实现销售收入2200万元的收入。则计算土地增值税过程如下:
扣除成本为:取得的土地价款 600万元
开发成本
800万元
开发费用 (600+800) X10%=140万元
转让环节的税金及附加 2200X5%X (1+7%+3%) =121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 (600+800) X 20%=280万元
扣除成本合计为 600+800+140+121+280=1941万元
增值额为 2200-1941=259万元
增值率为 259/1941=13. 34%
应上缴的土地增值税 259 X 30%=77. 7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能实现收入2200万元的时候,增值率为13.34%,小于20%。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免缴该小区的土地增值税77. 7万元。则此时该开发项目的其他财务指标为:
会计利润 2200-600-800-200-150-100-121=229 万元
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 (2200-600-800-200-150-100+40-121) *25%=67. 25
万元
净利润 229-67. 25=161. 75 万元
此方案下应上缴的税费合计121+67. 25=188. 25万元
方案二:假设按照当地的一般定价向上浮动一下定价,也就是说,在能实现
2400万元的收入情况下,可以测算一下这时候的各项财务指标:
扣除成本为:取得的土地价款 600万元
开发成本
800万元
开发费用 (600+800) X10%=140万元
转让环节的税金 2400 X 5% X (1+7%+3%) =132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 (600+800) X 20%=280万元
扣除成本合计为 600+800+140+132+280=1952万元
增值额为 2400-1952=448万元
增值率为 448/1952=22.95% 22.95%>20%
应上缴的土地增值税 448 X 30%=134. 4万元
会计利润 2400-600-800-200-150-100-132-134. 4=283. 6 万元
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2400-600-800-200-150-100+40-132-134. 4 )
X25%=80. 9 万元
净利润 283. 6-80. 9=202. 7 万元
此方案下应上缴的税费合计 132+134. 4+80. 9=347. 3万元
方案三:假设按照当地的一般定价向上再浮动一下定价,也就是说,在能实
现3000万元的收入情况下,可以测算一下这时候的各项财务指标:
扣除成本为:取得的土地价款 600万元
开发成本
800万元
开发费用 (600+800) X10%=140万元
转让环节的税金 3000X5%X (1+7%+3%) =165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 (600+800 ) X 20%=280万元
扣除成本合计为 600+800+140+165+280=1985万元
增值额为 3000-1985=1015万元 ?
增值率为 1015/1985=51.13%
应上缴的土地增值税 1015 X 40%-1985 X 0. 05=306. 75万元
会计利润 3000-600-800-200-150-100-165-306. 75=678. 25 万元
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3000-600-800-200-150-100+40-165-306. 75)
X25%=179. 5625 万元
净利润 678. 25-179. 5625=498. 6875 万元
此方案下应上缴的税费合计 165+306. 75+179. 5625=651. 3125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不同的定价能实现不同的收入,也将影响不同的利润及不同的上缴税额。在能实现2200万元收入的时候,企业的净利润为161.75万元,为此要支付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共188. 25万元;在能实现2400万元收入的时候,企业的净利润为202.7万元,为此要支付税金及附加及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347.3万元;在能实现3000万元收入的时候,企业的净利润为498. 6875万元,为此要支付税金及附加及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651. 3125万元。在第二种方案下收入比第一种方案多了 200万元,但是要上缴的税费却比第一种方案多了 347. 3-188. 25=159. 05万元,几乎占到了增加收入的80%。当然了企业的定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包括大的市场环境,企业所建造的小区的质量,企业的资金回笼需求等,因此在设计能实现的收入时也要考虑其可行性。例如所列的第三种方案,按照能实现收入3000万元预计,那是比第一种方案多了 50%,这时就要认真研究市场环境具体分析其能实现的概率,没有可行性的方案进项纳税筹划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企业应多方面多角度的进行纳税筹划,以找到最适合企业的方式。
如果企业想享受到上面所说的20%税率的优惠政策,由下面的计算可以推导出增值率等于20%的时候的收入,假设要实现的收入为X
解此方程式X~2338.33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在定价的时候总收入小于2338.33万元的时候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同样,针对该小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还可以从别的途径考虑,即开发费用中的利息费用扣除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这也是一个很不错的途径。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业务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产生很大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第一种情况,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以内。
第二种情况,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此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10%以内。
企业可以根据这项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第一种情况利息支出大于第二种情况计算出的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
还是以上面企业建造、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为例子,假设该房地产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的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则适用第一种情况即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利息费用和土地款及开发成本之和的5%;相反则适用第一种情况可以扣除的相关比例为10%。当然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是不允许扣除的如果企业用贷款支付企业所建造小区的开发费用,假设企业有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费用还取得了利息发票,那么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1000*6%二60万元,则企业整个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
1000 X 6%+ (600+800) X 5%=60+70=130 万元
此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130万元小于原来的140万元。此方法不可取。
假设企业财务费用中100万元都是符合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而且取得了利息发票,则企业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
100+(600+800) X5%=120+70=170 万元
此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幵发费用170万元大于原来的140万元,则同样金额的收入计算得出的土地增值税将会比原来的少。由此可以看出此方法可取。
由以上不同贷款额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不同的,进而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也是不同的。那么企业由此计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也将是不同的。因此可以看出适当的增加企业贷款对企业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规范的银行贷款及利息支付能为企业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当然了,任何贷款都要支付固定的利息的,如果企业回款不及时,那么企业将面临着每月固定的利息支付,这将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很大的压力,也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产生很大的资金压力。但要注意的是,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核算利息支出,不按规定核算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转变纳税筹划思想,树立全局统筹意识
房地产企业需要切实树立合理合法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路,对实际工作中的土地增值税缴纳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筹划。企业还要密切关注政府政策导向,把握土地增值税调整的动向,以备及时作出纳税筹划的调整措施;要认真学习土地增值税有关的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政府有关通知或办法的精神实质,做好企业内部税务筹划宣传工作;还要树立土地增值税筹划战略的意识,站在企业对经营绩效最后的角度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同时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经营实际,研究适合本企业当前经营活动现状的纳税筹划总体策略。
(2)调整纳税筹划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政策
从我国土地增值税开征到现在,土地增值税政策经历了很多变化,大体方向是对房地产企业加紧了税务管理,特别是一些政策的调整及变化,这会使得原本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法变成不合法的避税方式。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及时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调整纳税筹划方向,研究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企业新的纳税筹划方式。同时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中注重方式方法的结合使用,树立起综合平衡意识,争取总体应上缴的土地增值税额的最小化以争取更大的资金价值。另外,房地产企业也要结合企业会计、财务等多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协调好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3)增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能力
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企业必须要重视的工作。由于企业的纳税风险来源有很多,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统筹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建立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的有效管理体系,根据企业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针对各个业务环节设定风险管理的控制点,选择合适可行的风险评测标准,设定风险合理范围,能及时根据业务活动的幵展把握相关的纳税风险分布和大小情况。要建立风险防范的措施,制定有针对性、前瞻性的风险处置与预警机制,切实控制住纳税风险的发生。其次,做好与纳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协调,房地产企业一方面要协调好与税收征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争取做到有问题能及时解决,切实避免因误解等原因而产生的纳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重视内部员工的关系协调关注,要保证纳税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制定纳税筹划方案,要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保证筹划方案能够按照预期轨道执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有综合性且需要技巧,需要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筹划,做好利益平衡和风险的管理,以便获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4. 2纳税筹划对企业产生影响的综合分析
由上面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可以看出,纳税筹划首先是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不管是什么税费,最后都是要上缴的,也就是说都要企业流出现金的。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用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情,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毕竟企业的资金是有限的。
首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一方面企业原来的营业税业务变成了增值税业务,要上缴增值税,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对于要上缴的增值税,企业还有以此为基数计算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些要上缴的税费要计入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也就是说最后要减少企业的利润的;另一方面企业所接受的劳务有原来的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那么企业可以抵扣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相应的也会少缴以此为基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的利润。鉴于上述两个方面对企业的影响,企业要综合考虑它们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其次,企业的职工人数达到400人,在既定的企业薪酬制度下,进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仅能为企业职工节省了要上缴的税款,而且能增加职工的收入。当然了此项工作会很繁琐也很麻烦,但是进行企业纳税筹划后会发现,要申报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幅度下降,最明显的变化将是企业职工对企业的信任和依赖及工作积极性的提高;最后,某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都是30%,所以纳税筹划后企业将首先看到需要支付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减少了,这对于有些时候需要资金进行别的投资的企业来说是很有帮助的。而且土地增值税也要计入企业的税金及附加,最后也要减少企业的利润的,这些都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一方面要有足够的钱用于周转,另一方面要有利润,不能总是亏损,那对于一个正常的企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土地增值税有关的纳税筹划,这么大额的资金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现在的日常经营,还将可能关系到企业的将来的发展。
在具体的企业纳税筹划实践中一定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式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因此,某企业在纳税筹划时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筹划方法,不能照搬别的企业的纳税筹划模式。而且企业是一个整体,也不能仅仅对某一项业务进行纳税筹划,那样可能对顾此失彼,得不偿失。一定要把企业做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综合平衡各种相关税费的影响,充分发挥企业纳税筹划的作用,争取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
4. 3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是客观存在的[4°],它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纳税筹划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具有主观性"1]。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企业具体业务的现象有很多种表象,这就要求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能够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就是运用各种税法相关知识对企业业务的概括提炼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对业务的判断,对业务所适用的税法知识点的选择,以及最后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以及将来企业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都是有多种种方案可以选择的。选择的过程就是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判断并取舍的过程,选择的结果取决于纳税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对企业的现在和将来状况的把握、对纳税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变化趋势的预测及企业发展方向的预测等,所有这些主观判断都有可能不可避免地使纳税筹划方案产生不太理想的效果。
其次,企业纳税筹划是有条件性。条件性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另一个显着特点。一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企业的一定条件下选择、确定并且实施的,这些条件包括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企业的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能力,企业的运输设备所具有的运输能力,企业所能接受的上游企业提供的价格,企业的资金能力等等。这些对企业纳税筹划形成限制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包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纳税筹划的技术手段、纳税筹划时机的选择和纳税筹划的时间跨度等。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纳税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那么企业遭受税收处罚和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的风险就会很高。其二是外部的客观条件,即企业纳税人所处的环境,包括国家的经济环境,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这些外部的客观条件都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定要随着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否则就不可能有合法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
最后,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成本-收益性[42]。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人员,需要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需要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等,这些都会产生一些必要的支出,可以称之为纳税筹划的费用。因此只有在纳税筹划形成的收益大于纳税筹划发生的费用的情况下,企业的纳税筹划才能说是成功的,否则就会发生经济损失的风险。
4. 4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控制
由于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对风险的控制。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控制:
(1)企业要正确树立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43],企业纳税筹划一般都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尤其是对土地增值税等需要事前做纳税筹划的税种来说。由于纳税筹划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错综复杂,而且有很多因素是企业所不能控制的,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因而其成功率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因此企业要尽量降低不确定因素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导致的纳税筹划受限在纳税人层面,要降低不确定因素就要求在纳税筹划时充分了解和企业纳税筹划有关的信息。只有充分了解信息,方可提前预防可能要发生的问题,方可剔除不确定因素,尽量规避其对纳税筹划带来的不利影响。况且,企业纳税筹划能带来的效益只是一个估算值,并不一定就是绝对能实现的结果。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要充分考虑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相关的决策。
(2)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准确理解与把握相关的税法[44],全面了解与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并且要充分领会其立法精神,只有使企业纳税筹划活动遵循其立法精神,才能达到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
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是对企业的不同经营方式及不同业务,同一业务不同时间点的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必然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没有这些基础,企业的纳税筹划也就无从谈起。
(3)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要关注税法变动[45]。成功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2013年,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公布,就对企业提供了很好的纳税筹划环境。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而该文件公布的日期为2013年5月24日,这样就给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具体的例子上面都有介绍,这里不再赘述。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每一年国家都会公布一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纳税人必须要了解它们,研究它们。只要这样企业在曰常的生产经营中才能做到合法经营,才能做到合法申报纳税,才能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
(4)企业要为纳税筹划提供基础保障。国家征税是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而确定应纳税额,而应纳税额又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并对会计信息进行适当的调整[46]。由此可以看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良好纳税的保证,也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多数据都是依赖于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试想如果这些数据是不真实的,那么纳税筹划在根本上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企业要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这样不仅能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最基础的资料,而且也能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5)要提升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业务能力[47]。若想最大限度提升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业务能力,就要求其了解财会、税收知识及有关管理知识,同时,还需要筹划人员具有全局、统筹、超前意识,具有稳健工作作风。①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纳税支出。但是如果企业展幵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只是停留于节约纳税支出上,那对纳税筹划的理解是肤浅的。企业的纳税筹划要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对纳税筹划要展开综合衡量,协调税收与非税收的因素,调整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为纳税筹划所关心的中心问题。针对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选取上,不可只将目光置于某时期纳税极少计划之上,需要能涵盖企业整体发展的目标,必须要统筹兼顾,采取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计划;②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拟定还需具有超前意识,比如,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纳税人务必于发生经济业务前,正确把握业务环节与过程,都牵涉到哪些现行税种及优惠政策,那些是可以用来进行纳税筹划的税收法律、法规,如此即能在发生经济业务前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③还有一项对纳税筹划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稳健的作风。纳税筹划务必与利率、税制变化、债务及汇率等风险密切结合,对各风险可能带给纳税筹划的影响要进行充分考虑。只有稳健行事,方可最大化地减少纳税筹划产生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大力培养高素质的纳税筹划管理人才。企业纳税筹划的合理合法性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业务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也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企业应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6)在日常的工作中努力改进征、纳税彼此的地位差异[48]。纳税人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但是也需要能依法享有法定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懂税法,了解纳税人在税法中的权利及义务。企业业依法按时足额的进行缴纳税款,但是也要能享受到的税法规定的缓期缴税,减征税款,免征税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因此,依法维护在纳税过程中的权利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