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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05 共2613字

  5 P2P 网络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对策

  5.1 网络融资平台对策(微观层面)

  网络融资平台在规避投资人洗钱等非法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操作.一是 P2P 网络融资平台的运营者应该给投资人提供必要的 P2P 网络融资的投资知识和技巧培训,让投资人有规避风险的充分意识,投资人在准备竞标前就应该全面的分析融资人的相关信息,不要全部依靠平台的审核评分,然后再决定是否要投资.同时,为了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不要将全部资金投放给一个融资人,可以依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将资金尽可能的分散投资给不同的融资人.二是 P2P 网络融资平台的运营者应该制定完善的损失后目标,一旦 P2P 网络融资平台发生运营风险或者技术风险,比如平台运营方破产或是黑客攻击平台的资金托管,能够及时弥补或者降低投资者损失.比如,拍拍贷在融资人发生逾期后将所收手续费用按比例发放给投资人,以降低投资人的损失.对于 P2P 网络融资平台多次催收仍然逾期不还的融资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措施来追求融资人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国内目前有关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参照合同法的部分条款和民间借贷有关规定来裁决,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是十分必要的.

  P2P 网络融资平台运营方可以适当参照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来,在开拓业务市场的同时,避免洗钱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控制融资风险.在筛选融资人方面,可以建立更为严格的评分机制和风控团队,先以行业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投融资氛围,从而在根源上杜绝坏账和诈骗行为的发生;同时提升网络安全技术,加强网络融资平台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尽可能避免黑客从平台的漏洞中窃取信息.

  5.2 行业规范(中观层面)

  在目前立法空白、监管模糊的状态下,P2P 网络融资平台如何才能获得民众与监管者的支持,而不至于在一片质疑声中草草收场呢?笔者认为除了应进一步完善国家主体监管外,行业自身的自律与规范至关重要.行业自律主要通过社会中间层完成,它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这种社会中间体在 P2P 行业的具体形式就是 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协会.不可否认的是,众多 P2P 网络融资平台良莠不齐.既有像宜信这样市值 5 亿美元,全国布点三十多个城市,员工近七千人的庞然巨物,也有许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信贷公司,甚至"皮包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规模大、体系完善的网络融资平台制定出相应的行业标准,参照标准来净化整个行业的环境.民间金融合法化过程中,景令人担忧的就是个别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合法化进程.

  值得庆幸的是,P2P 网络融资平台也在做同样的努力,在实现国家监管的同时,该行业尝试引入行业自身的约束来规范这一行业本身.据宜信负责人唐宁介绍,在最近的一次小额信贷联盟年会上,十几家规模较大的 P2P 网络融资平台已经达成了共识,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协会已经在筹备中,而相应的行业标准也即将产生.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协会将与其它中介自律组织一样,由众多 P2P网络融资平台组成,并对成员实施自律性的管理,管理权来源于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协会通过对行业内各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来监管整个行业.

  5.3 国家政策(宏观层面)

  5.3.1 基于不同分类下的差异性牌照管理

  牌照管理是金融业普遍适用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金融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态度.牌照的控制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而不是毁掉整个行业,牌照的发放使优质网络融资平台合法化,而将不合格网络融资平台淘汰出局.纵观整个 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拍拍贷模式与宜信模式差异明显.应在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网络融资平台实行不同的牌照监管.主营线上服务的"拍拍贷"模式小额信贷公司,其产生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信息监管上,因此,这种模式的公司应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于其行业特殊的金融属性,还可参照电子支付对其进行特殊化牌照管理.主营线下服务的宜信模式 P2P小额贷款公司,其资金规模远高于线上模式,运营过程中的介人程度也远胜线上模式,线下模式的金融风险应得到足够重视.以出借资金为例,宜信的平均出借规模在 50 万到 100 万之间,相比之下,线上资金出借规模仅 8000 到 9000 元.宜信模式的定位,甚至不能用简单的小额信贷模式加以概括,因为从某些层面看,它甚至具有吸收存款或吸引投资的功能.

  5.3.2 明确监管主体及时出台法律法规

  由于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国家并没有明确P2P 网络融资平台的监管主体.一些担任监管职能的部门,如工商部门、银监会等,纷纷表态 P2P 网络融资平台业务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无论是把P2P 网络融资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纳入银监、工商、公安、网监中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还是另外设立一个专门监管 P2P 网络融资平台运行的职能部门,都必须尽快突破监管空白的瓶颈.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业的监管主体,以有效地控制风险、规范操作.对于主营线上服务的"拍拍贷"模式小额信贷公司,个人认为由于其主要依赖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因此可以参照支付宝模式加以监管,即由央行制定关于线上信贷交易的相关规范,由银监、网监等多个部门对网站实行共同管理.对于涉及线下模式的小额信贷公司,笔者认为这些线下业务已经类似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银监会需要给予一些指导,同时要对 P2P 网络融资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实施监管.此外,监管主体如何对 P2P 网络融资平台网络融资平台实施有效的监管还有待于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一点上已经有了进展.如正在草拟的《放贷人条例》,虽然其不是 P2P 网络融资平台的直接约束规范,但其中的多项条款都能适用于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

  5.3.3 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对个人征信体制的建设

  针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查询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打印自己的信用记录信息,有的地方则完全不对个人客户开放,这个就导致了很多不良的事件发生,比如:客户因为想获得自己得信用信息在网上寻找"黄牛"购买,导致自己信息的泄露;P2P 平台为了获得详实的融资者信用信息通过非法的渠道调取,这样也很容易导致客户信息的泄露,况且通过第三方获得信息是否属实也无从考究.

  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平台的上线也为一部分地方和个人提供查询信用记录的新渠道,如果这个平台能够推广到全国范围,那么 P2P 平台需要的信用信息就可以完全由客户在网络上调取,然后将用户名密码以及相关的数据告知平台,从某些程度上可以避免虚假信用报告的出现,从而降低融资者得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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