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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尊严观的发展历程及其局限性(3)

时间:2017-06-27 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彭颖,韩跃红 本文字数:7841字
  三、理性主义尊严观对生命尊严的 “遗忘”.
  
  康德和他的同道在高扬理性旗帜,以人有德性、人有尊严、人可自律、人是目的、人必自主等新观念驱散蒙蔽思想的迷雾,完成时代赋予的启蒙任务的同时,也保有了对生命尊严的 “遗忘”.这一理论 “后遗症”的负面效应可能在几个世纪以后才显现出来,也可能在某些特别需要生命尊严的学科领域才会被后人发现。近年来,在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实践中, “生命尊严”虽被频繁使用,却难寻其学理根据。生命伦理学学者面临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要么从宗教义理中寻求对生命尊严的论证,要么无奈地承认尊严 “不外乎意味着对于人及其自主权的尊重”而成为 “一个无用的概念”[4].笔者也在这样一个尴尬处境里困惑多年,才柳暗花明地发现,原来 “尊严无用论”祸起理性主义尊严观对生命尊严的 “遗忘”(或 “遗漏”)。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能够理解,理性主义尊严观要以理性对抗神性,要借 “尊严”提升人的价值,难以避免地要将 “尊严”先在地定位为人类独享的 “尊贵”和 “庄严”.若以此为旨归来回答人的尊严从何而来,必然要走上寻找人类特质的哲学理路。人有哪些高于动物、万物皆无的特质呢?受到时代主流观念的影响,理性主义哲学家们不约而同地把视线转向了人的精神世界,断定理智、自由意志、立法能力、道德自律、自主性、思想或思维能力等人类特有的精神属性或者意识能力就是人的特质,也就是所谓的 “人性”.虽然他们对这些 “人性”内容各有侧重与偏好,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所谓的 “人性”都属于广义的 “理性”范畴。因此,在理性主义的 “人性”之中毫无人在物质方面的特殊性,完全没有身体、肉体、生命的位置,甚至与肉体相关的感性快乐、生理需求都被贬低为类似于动物的属性,是低俗和卑贱的表现,是容易败坏高贵 “人性”的因素。由此,理性主义尊严观把人的尊严内涵框定在了精神领域,把原本最能与 “尊严” (最高价值)相匹配的人之生命推到了尊严概念之外,从而把人的“生命尊严”逐出了哲学论证,也逐出了世俗伦理学的领地[1]15.自康德以后,越来越少有世俗伦理学者提及 “生命尊严”,因为强大的理性主义哲学逐渐成为主流哲学思想,它潜移默化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近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哲学思想,以至于在世俗伦理学场域,人的物质生命根本就与 “尊严”无涉。“生命尊严”孤独地停留在了宗教教义中,成了一个宗教信条或者被视为未经哲学论证的道德直觉。事实上我们也看到,生命伦理学创生40多年来,只有具备宗教背景的生命伦理学家们还在为 “生命尊严”呐喊,并以此论证生命崇高、主张生命平等、鞭笞伤害行为。正是凭借 “生命尊严”的理论武器,宗教伦理学家在生命伦理学学科发挥了重要作用,扮演了重要角色 (如托马斯·A·香农、池田大作等)。与此同时,世俗生命伦理学家们要么将 “尊严”狭隘地理解为 “尊重自主性”,要么怀疑、排斥 “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应用,其根源就在于“尊严”概念中完全没有 “生命尊严”的内涵。
  
  理性主义尊严观一旦被运用于生命伦理学,立即显示出狭隘性和片面性。
  
  第一,既然人的尊严来自于人的理性特质,那么,那些尚无这些能力的婴幼儿、那些丧失这些能力的病残者如昏迷病人、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严重脑外伤患者,还有那些从未曾有过这些能力的先天性脑残疾者,他们的尊严从何而来?即便在今天,这些在理性能力上处于弱势的群体,不仅难以履行道德责任和自主权,还需要依赖别人的照顾和社会的救助才能生存,他们实际上面临比普通人更大的尊严受损危险,更需要 “生命尊严”提供道德保护。但理性主义尊严观恰恰不能说明没有理性能力、不能履行道德义务的人的尊严从何而来。“康德对于理性自主的排他性关注让他对于道德生活的描述变得非常狭窄”.“如果尊严依赖理性意志,我们是否必须得出结论认为那些没有理性自主能力的人(婴儿)或者失去理性的人 (痴呆、天生精神损伤)就不具备人之尊严?”[5]这是最为常见的对理性主义尊严观的批评。
  
  第二,在理性主义尊严观视野中,人的尊严被窄化为人在精神方面的尊严即人格尊严,由此推之,神圣不可侵犯的将不是人的生命而是人的人格,甚至是人的自主性。那么,自杀、自愿积极安乐死、自卖器官、自愿代孕、自愿吸毒,基于认知错误的医疗自我选择和有害于病患的医疗代理选择,甚至于自卖为奴、自愿卖淫等有害于生命健康的行为都将无可厚非,只要行为主体(或代理人)出于自愿,别人无权干涉,对他们的选择进行伦理讨论亦显多余。这显然与生命伦理学宗旨和生命伦理实践大相径庭。我们知道,许多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维护人的尊严为理由反对甚至禁止上述行为。这恰恰表明: “人的尊严”不能遗漏生命尊严的内容---理性主义尊严观在此显露出理论 “漏洞”.
  
  第三,既然人的尊严取决于理性,那么医学通过基因增强、使用精神类药品、电脑芯片植入、脑机接口等已知或未知的新技术来提高人的理性能力,便可获得伦理辩护,因为这样做可以通过提高人的理性能力而 “提升人的尊严”.但我们知道,基因增强目前是被禁止的,精神类药品和微电子技术应用到人体也受到严格限制,均不得突破伤害人体健康的底线。况且,以药物或技术增强理性能力还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由此带来的群体控制、群体压迫还可能酿成战争祸源。理性主义尊严观在方兴未艾的神经伦理方面困难重重。
  
  第四,对生命伦理学而言,理性主义尊严观最大的理论缺陷莫过于埋下了 “尊严无用论”的隐患。既然人的尊严来源于人的理性,理性又被归结为自由、自主,那么是否尊重尊严的标志就是是否尊重了自主。这一线性推理的逻辑在理论上导致: “尊严”等同于 “尊重人”因而显得“多余”,完全可以从生命伦理学中予以 “删除”[6].上述线性推理的逻辑在实践中导致:误导了实务工作者将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宗旨的生命伦理狭隘地理解为要求尊重患者和受试者自主性的伦理,在医疗、伦理审查等实践活动中过分关注知情同意制度的程序,忽略有利/无伤生命健康的实质。这一行为倾向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有的医务人员为充分体现尊重病人自主,也为了防范职业风险,告知医疗预后模棱两可;有意无意地夸大医疗风险;更加看重家属而非本人的签字同意等。这些做法并不利于患方作出最佳医疗选择,对改善医患关系并无益处。
  
  概言之,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哲学在正确地把 “尊严”界定为 “最高价值”之后,却循着人性-理性-德性-尊严的逻辑思路,把“人的尊严”等同于 “人性尊严” “人格尊严”,在人的精神世界里完成了对 “尊严”的全部解释和论证,与人的生命才是最高价值、才最配享尊严这一道德真理不再兼容。这一缺陷注定了理性主义尊严观不适合于生命伦理学。
  
彭颖,韩跃红. 生命伦理视角下的理性主义尊严观及其当代价值[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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