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尊严观的发展历程及其局限性(2)
时间:2017-06-27 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彭颖,韩跃红 本文字数:7841字
其三,康德把 “人是目的”视为判断尊严是否受损的标准。 “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86这就是着称于世的 “人是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的论证,康德有多个逻辑进路,最为重要的应是 “人性”进路。在康德看来,“人性”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理性以及由此升华出来的 “德性”.康德指出, “我认为: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而是 “任何其他目的都不可代替的目的,一切其他东西都作为手段为他服务”[2]80-81.因此,人应当如何行动呢?应当以人为目的,即 “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2]80.以此推之,在社会行为中,如果某些参与者自愿或被迫地成了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的手段,那他们就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只有在所有参与者都既互为手段,也互为目的的情况下才人人保有尊严。 “人是目的”的尊严标准坚决反对对人的奴役、物化和工具化。
总之,在康德看来,人的尊严不是少数人的专利,而是所有人共享的尊荣;不是来自于 “神授”,而完全来自于人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及其道德自律性和立法能力;是否保有、承认和尊重人的尊严是道德善恶的核心问题,其鉴别标准是把人当作目的还是当作工具来对待。无疑,康德的人性观是晦涩的,但他由晦涩的人性概念推导出哲学上无比彻底的道德义务论,由义务论延伸出无比坚定的责任论;也是从其晦涩的人性观出发,康德建立了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完整的 “人性尊严观”或 “人格尊严观”,在现代意义上重新注解了古老的尊严概念,在哲学层面实现了尊严观从 “神授”向 “人性”的跃迁,把 “人的尊严”坚实地伫立在理性和德性两块基座上,不再仰仗神的恩赐,也不再掺杂欲望、偏好、幸福等充满感性、主观性和特殊性的人类动机,而是离析出最能使人变得崇高、尊贵的两种人性---理性和道德,以此完成对人之尊严的理性主义论证,在为道德确立形而上学基础的同时,也为“人的尊严”确立了形而上学基础。
当然,康德的论证并非无懈可击,早已有人批评他在道德自律、人是目的、人有尊严之间作了循环论证,但在我们看来,逻辑上的瑕疵还不是康德尊严观的主要问题,其对生命尊严的忽略或排斥才是这个启蒙标杆留给后人的一大遗憾。
二、理性主义尊严观的历史功绩。
西方社会在经历千年中世纪之后,神学价值观已经浸透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西方人若不经历一个理性苏醒、道德自觉、尊严意识彻底觉悟的启蒙过程,根本就无法踏上现代化的进程。文艺复兴时期的先驱们主要是以感性和情感的力量来讴歌人性尊严,康德却以缜密的哲学论证,凭借理性的力量完成了对 “人的尊严”之理性主义辩护。
可以说,康德对理性尊严观的论证是一座很难超越的丰碑。他从价值论角度极富说服力地回答了人为何独享尊严的哲学道理,而且,在尊严思想史上,他的两个独立见解至今熠熠生辉,为无数的后人所引用和借鉴。其一便是尊严是最高价值;其二即尊严的实践标准---人是目的。前者把 “尊严”之词义---尊贵性和庄严性直接明确为 “最高价值”,进而把独享尊严的人坚定地矗立在了世界价值体系的顶端,为人们选定了一个在作价值权衡时的最优先者。后者回答了深为人们困惑的实践难题:怎样做才维护 (或保有)人 (做人)的尊严?正是借助上述形而上学根据的确立以及对实践难题的回答,康德以 “人有尊严”“人是目的”的铿锵话语,在 “自己的时代里”完成了近代西方社会对人的启蒙,为人的至上价值、人的独立自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哲学辩护,实现了人类对自身观念的时代转折。
即便在今天,康德的尊严观也并未远离生活世界。当它被推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可以合乎逻辑地诠释出这样的内容:人并不仅仅是国家及社会目标的手段或者客体,相反,作为先国家而存在的人,恰恰是国家的目的[3],因此,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应当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把 “人是目的”推及个人或群体关系时,它也是分辨善恶的一个伦理向度。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奴役智障人士的黑窑主、制造一桩桩矿难的责任人、炮制有毒食品的行为人、器官maimai黑中介、执意克隆人的 “科学家”等,都是为了一己之私,把具有 “绝对价值”的人当成了追名逐利的工具,将 “金钱” “名望”“政绩”等目的置于活生生的人之上,完全悖离了“人是目的”、人有尊严的价值原则。对于那些受害者而言,一旦沦为牟利的工具和他人的手段,身心必遭严重摧残,人之为人的尊严必将丧失殆尽。可见,“人是目的” “人有尊严”看起来很抽象,但它们却道出了人与物、人与利的根本区别。从 “人是目的”出发,必然导出人与人之间互相承认尊严、互相尊重自主性的做人原则。从社会是 “目的王国”的设想出发,必然导出国家保护国民尊严的神圣职责以及让所有国民 “参与立法”的民主法制建设方向。这正是战后国际法和许多国家宪法中 “人的尊严”原则的基本要求。
康德完成启蒙目标后,世界历史总体向着张扬人的自主性、提升人的尊严之轨迹前行。追惜人类历史中这一维度的进步,不能忘却理性主义尊严观,特别是康德尊严观的巨大贡献。正因为如此,时至今日,每当提及 “尊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康德理性主义尊严观;每当需要为人的尊严作辩护,人们不由自主地援引康德的经典名言,那掷地有声的关于尊严无价、人是目的的话语不仅常常见诸哲学论坛,也经常萦绕于生命伦理学的辩场。
彭颖,韩跃红. 生命伦理视角下的理性主义尊严观及其当代价值[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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