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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金融发展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6 共3005字
  第 4 章 碳金融实践发展现状
  
  4.1 国际碳金融发展现状

  
  各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危机”对人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环境危机”的解决并非一朝一夕,需要的是一项长效治理机制。基于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着眼未来,发表了金融机构对环境保护的相关声明,提出推动金融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路。随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补充条约《京都条约》的制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对此,发达国家创新发展道路,大力发展碳金融,实现碳减排和经济发展的双目标。
  
  《京都条约》确立了碳减排的三个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以及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由于该条约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各缔约国碳排放指标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指标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并可以进行交易,同时,在三大碳减排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两大类型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分别是以项目为标的物的交易市场和以配额为标的物的交易市场。
  
  4.1.1 CDM 项目的发展
  
  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作为《京都条约》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至今已运行超过十年。通过开展 CDM 项目可以使各缔约国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清洁发展项目,有效地降低本国减排成本;发展中国家可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进一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利用减排技术更有效的节约环境资源(如图 4.1 所示)。
  
  由表 4.1 可以看出:中国、印度和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前三个新兴经济体,CDM 项目所占比重较大,此分配符合可持续能源的一般投资,并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分配大体上一致。这表明,清洁发展机制已经取得了相对低风险的投资,并且该投资具备成熟的技术以及更具吸引力边际回报率和利润,降低了开发成本。
  
  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5 年碳定价现状及趋势》报告中显示了至今已有 150多个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截止2014年底全球共减少超过1500 MTCO2e 碳排放,其中美国投资 1300 亿美元开展温室气体减排活动。
  
  由表 4.2 可以看出:在 10 年内全球共注册超过 7800 个项目和活动计划,CER发行量达到 1524MTCO2e,由于在统计 2013 年和 2014 年 CDM 项目和活动计划的注册数量时,忽略了已提交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因此从 2004 年至 2013 年的整体变化趋势来看,CDM 项目和活动计划的注册数量以及核准减排量的发行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尤其是 2008 年以来,各国受全球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的双重压力,CDM 项目和活动计划的注册数量以及核准减排量的发行量陡增。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较之 2013 年,2014 年 CDM 项目和活动方案的注册数量以及核准减排量的发行量均都一定程度的减少:在忽略已提交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基础上,CDM 项目和活动方案的注册数量在 2014 年仅 160 个,比 2013 年降低了 53%;同时 2014 年发行的核证减排量为 104 MtCO2e,比 2013 年降低了 61%,而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公约》规定的是到 2020 年全球碳减排量,各缔约国对于实现更高效地减排的具体方式和技术审核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制约了清洁发展项目的有序开展,使得2014 年的 CDM 项目和活动计划的注册数量以及核准减排量的发行量出现下降。
  
  4.1.2 多样化的碳金融产品
  
  气候变化是全球范围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积极应对,《京都条约》的制定使各国间加强碳交易,共同减少碳排放成为可能。随着碳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以及碳交易工具的多样化,为规范碳金融交易活动,以欧盟、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率先建立了碳金融交易所。碳交易制度与平台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碳排放”相关产品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碳排放权逐渐衍生出了大量具有高投资价值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为合理规避交易风险,同时获取更多可观的利润,全球碳交易所借鉴期权期货交易所的经验,创新性地推出了与核证减排量、碳排放配额挂钩的碳期权期货产品及交易,以及碳基金、融资担保、与碳排放权相挂钩的债券、碳金融理财产品等。多样化的碳金融产品使发达国家在履行本国碳排放义务的同时,以较小的投资风险和交易风险,获得了可持续的利润来源,进一步推动了本国碳金融的发展。
  
  4.1.3 碳金融创新
  
  随着全球各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碳排放”相关产品的需求进一步增加,碳交易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碳交易的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随之形成了以碳排放权为核心,碳金融衍生产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碳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潜力也在不断扩大。为此各个国家都努力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中抢占先机,获取主导地位。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价格是影响市场供求的关键因素,因此,针对碳金融交易市场而言,碳交易的定价权是影响全球碳金融发展走势的主导力量,也是各个国家实施碳金融创新的着力点,其中两个最重要的碳定价政策分别是排放权交易计划(ETS)和碳税(Tax)。
  
  实施排放权交易计划和碳税的国家地域分布较为明显,其中,包括美国加州、加拿大部分地区、欧洲部分国家、哈萨克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我国北京、天津、湖北、重庆、广东和深圳等六个省市已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计划,南非和智利实行的是碳税政策,而排放权交易计划和碳税两个政策都实施的国家均分布在欧洲,巴西和我国大部分地区既没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计划,也没有实施碳税。相较于 2014 年实施碳定价政策的国家,韩国开始实施排放权交易计划,葡萄牙实施了碳税,智利通过一项碳税立法,计划在 2017 年开始执行碳税计划,对于地区而言,美国华盛顿和俄勒冈州、加拿大安大略省以及中国台湾均在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计划。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所以澳大利亚、欧盟、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同时欧洲大部分国家积极执行碳定价的两项政策,既实施了排放权交易计划,同时也实施了碳税计划。当前,欧洲排放权配额碳期货、碳现货的定价权掌握在欧盟国家手中,欧元也成为了碳交易权的结算货币,掌握碳定价权的绝对优势使得欧盟获取全球最大比例的碳交易量和交易数额。
  
  4.1.4 国外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实践

  
  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国外商业银行经过长期的探索及发展,已经从法律法规、交易平台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到参与主体、金融中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且成熟的碳金融服务体系。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最初只提供绿色信贷以及投融资等中介服务,随着碳排放权交易频繁,碳交易市场不断扩大完善,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业务,扩展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保险产品和衍生品交易、碳指标交易,同时利用银行自身庞大的信息网和客户优势,为企业开展低碳交易提供信用评估和资金技术支持等中介服务。目前,围绕碳排放权,汇丰银行、美国银行、渣打银行、荷兰银行、德意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碳金融衍生品及碳基金业务等方面做出了有效的创新和尝试,不仅在意识层面高度关注发展碳金融所产生的利润回报,同时成立了专业的职能部门来规范碳金融业务操作。随着碳金融参与主体和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欧美国家典型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能力与程度越来越高,迈入了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发展阶段,由于商业银行作为碳金融业务最主要的资金供给者,碳金融活动的风险势必会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因此银行业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动态监管与评估机制,对企业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来合理规避碳金融风险。除欧美发达国家外,亚洲发达国家的新兴市场异军突起,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韩国光州银行引进“碳银行制”,将家庭因实施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而减少的碳排放量折算成可抵消日常生活花销的积分,光州银行这一举措使该地区减排 13.5 万吨,效果颇为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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