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纵观海运制度每一步发展,总是与海运实践相联系的。海运中的新实践和新技术总是催生新的公约的产生,而新的公约又促进新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就是顺应时代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寻求统一、促进发展。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新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该制度,我国《海商法》已经彰显出了其不足。海运履约方是新公约创建的一种新的责任主体,公约如果生效,在全世界范围内会统一适用海运履约方相关内容,如果不能生效,或生效时间较长,海运履约方的规定依然有可能在各国得以吸收和采纳。引进公约中包含海运履约方在内的先进性制度时适宜的,也是符合国际航运发展潮流的,这种借鉴可以使中国具有较强的应对国际航运竞争的能力,为发展航运强国奠定基础,海运履约方制度是运输法制度统一中微小的一步,但却是很有意义的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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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从论文选题至今已一年有余,现在论文已接近尾声,我的硕士研究生学习生涯也即将结束。我要特别感谢张炳生老师和翁国民老师对我论文的指导和修改,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每当感到困惑时,导师都会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帮我分析整理思路,导师的睿智、严谨和认真,带给我不仅是学术上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做事的态度,令我受益终身,谢谢您,张老师、翁老师!
感谢宁波大学的培养和教育,感谢老师们的辛劳付出,老师们的博学和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法学院高水准的理论教育,这两年的学习时光使我获益良多。
感谢我的室友徐念和王冉冉,还有我的朋友沈霖,感谢你们对我论文的帮助,感谢你们的陪伴与支持,让我的研究生生活快乐而又充实。
最后,像各位评审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