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发展进程
一、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出台背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世界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主义国家遭遇了经济危机,工业经济衰落,加大财政赤字,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福利国家的模式,各国在反危机中加快了金融、生产和劳动力的全球流动,开启了一个快速变化和不确定的全球现代化时代。
国家与民族的功能、权利和疆域等进行了重新洗牌,其中比较制度优势(或是竞争优势)是重组的关键,各国获取成功的必要前提是发展战略的调整,转向以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为目标,竞争力的提高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工业的发展。20 世纪 80 年代后,传统的工业化已无法满足国家国力的提升,非工业化发展路径渐入人们的视野,迅速崛起的知识经济带来了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国家综合国力增值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英美国家率先调整,进行经济、文化的转型,保障其在国际中竞争地位。
英国以此为契机,撒切尔政府对教育(可以说是高等教育)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改革高等教育二元制体制,另一方面改革了教师聘用制度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其中《1988 年教育改革法》明确指明:在新任的教师中用聘任制代替终身教职制度,其中将教师的学术素养和功底、学术成果、管理能力列为聘用的首要标准。
部分教师为追求量化的学术成果,甘冒风险,依靠伪造数据,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方式,伴随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同时期,为提高科研产品的含金量,高等教育领域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优胜劣汰原则指导下,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采用竞争与评价的形式进行科研立项、审查,依据科研成果的多少划分高等教育机构等级,按等级分配科研资金,这种拨款制度刺激了大学和高校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无论是满足英国综合国力提升的需要,还是延伸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这场旷日持久的改革转变了英国高等教育的运行模式,改变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运转环境,在拉近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同时转变了对高等教育的认知:高等教育机构、教职工乃至是学术人员不再生活于衣食无忧的境遇中,不得不为维护机构等级、争取更多科研经费、获得聘任以及科研成果的产量而努力;加之,现如今科研活动并不是基于学者的学术兴趣而开展,越来越职业化的导向使得学者的自律意识、诱惑意识下降。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旦缺少相关政策、准则或指南的引导与规范,那么科研不端行为出现的概率就会加大。基于此,英国各相关部门纷纷出台规范性的文本,一边治理已经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一边倡导良好科研行为,全方位的维护英国学术界的科研秩序。
二、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文本的发展进程
纵览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文本的发展史,从零散到集中、从局部到整体、从单一中心到多中心,依据参与者的先后顺序将其分为分散期、整合期、国际化时期,不同时期发布的治理文本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颁发主体、文本主要内容也随着英国与世界学术状况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与完善,努力承担着各时期维护科研诚信的历史使命。
(一)分散期
20 世纪 70-80 年代,美国曝光了一系列的科研不端案件,此时的英国学术界却是风平浪静,没有一例不端行为,甚至用略带嘲讽的态度对待美国这些事件。
1983 年英国皇家医师学院(Royal College of Physicians)公布了针对美国达西事件①的报告,但这份报告并没有引起英国各界的关注,直到 1994 年,英国圣乔治医院的资深医学专家米尔肯·皮尔斯(Malcolm Pearce)的篡改原始材料事件披露后,才动摇了英国各界对本国学术与研究的自信,才开始正面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阶段性特征及参与主体,以 1993 年英国医学总会《职业行为及规律:与实践相符》
的发布作为分散期的科研不端治理的开端,直到 2006 年为止,治理科研不端文本主要经历了以下发展和变化:
1、形式上初步构建了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文本体系
(1)科研团体的治理文本
首先,作为英国处理第一起科研不端案件的执行机构-英国医学总会(GMC)是最早发布治理文本的团体,该机构由 1858 年英国医学法案授权成立,定位于一个收费的医生注册登记慈善机构。旨在保护英国病患者、改善医疗教育和实践,1976 年就出台了《职业行为与纪律》文本,论述了委员会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描述了不端的形式、为特定领域的专业行为提供了更多具体和积极的准则,成为当时医学职业的伦理标准。
17 年后,也就是 1993 年 1 月将其修订为《职业行为与纪律:与实践相符》,除了内容上增加了一些调查程序、专业行为标准和医疗伦理的建议等内容外,还将职业不端行为的定义由原来的 11 种浓缩为 5 个类型:医生忽视医疗责任、滥用权利、损害职业声誉、医疗服务广告、同行评议。
其次,英国政府的主要部门大都具有与科技研发相关的职能,没有像日本理化学研究所那样的独立研究团体。国家层面仅以商业、创新和技能部(BIS)为主导,下辖研究理事会和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双重管理大学与研究机构的科研活动,其中颇具盛名的是英国 7 大研究理事会②。虽说研究理事会作为独立的资助主体,有权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准则,但并不是每一个研究理事会都出台自己的实践指南,到目前为止有医学研究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以及艺术与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出台了自己理事会内部的执行规范,而其余 3 个则是以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的实践准则为己所用。现以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为例进行分析:
作为英国医学界丑闻的皮尔斯医学造假事件,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出台了一系列的报告,涉及到良好科研行为、针对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程序、生物医学和临床医学的研究伦理等内容。作为最早成立的研究理事会,于 1997 年颁布了《MRC 科研不端行为指控调查的政策和程序》(2014 年 10 月进行了修订,预计 2017 年10 月再修订)。文件指明了理事会的重要责任,表明了对待不端行为的严肃态度--既要严肃彻底调查又要公开调查结果,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所有短期或长期性的学生、拜访者、受到 MRC 资助或培训奖励的学者、工作在理事会中的同事或其他人员,定义了研究不端行为--伪造、篡改、剽窃、虚假陈述、数据与材料的管理不善或保全不足、违反关心职责,详述了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程序--预查、评估、正式调查和申诉四阶段,最后积极鼓励所有科研人员监督并举报不端行为。
最后,在英国各理事会颁布治理指南与规范的同时,非政府性机构也纷纷颁布管理准则,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维康基金会,作为英国最大的非政府资助生物医学研究的基金会,成立于 1936 年,以“良好的健康可以使生活变得更好”为实践宗旨,期冀通过资助最优秀的头脑实现健康的突破性进展,因此,基于基金会自身利益的考虑,2001年 1 月公布了《良好科研行为指南》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指控的声明》(2005 年 11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要求他资助的所有研究者遵守这个高的诚信标准。其中,声明从界定科研不端行为、资助机构责任和调查原则、维康基金会的程序以及惩罚 5 个方面来分析基金会对不端行为指控的处理规范,但从惩罚视角来看涵盖了发谴责信、撤回资金、撤回文章、变更特殊项目人员、对今后工作进行特别监督、禁止一段时间内申请基金会项目、偿还资助资金和利息等内容。
(2)出版伦理委员会的治理文本
出版伦理委员会成立于 1997 年,由英国一小组医学期刊编辑构成,现已发展为拥有 10000 多名成员的组织,其成员来自于世界各地、各个学术领域。1997 年 4 月时任 Gut杂志主编 Mike Farthing 召集部分期刊主编进行了首次会晤,发现主编们均遇到过从欺诈到不当署名的不端行为,鉴于此与会者互相交流了看法,并将这种尝试性会议发展成为公开性会议。出版伦理委员会经过广泛协商并讨论如何去调查和定义可疑案例于1999 年的年度报告中颁行了《良好出版实践准则》,2004 年又起草了《编辑者行为准则》,2006 年出版了 14 个指导编辑工作的流程图,包括怀疑重复发表(2 个)、怀疑剽窃(2 个)、怀疑伪造数据(2 个)、变更作者署名(4 个)、读者怀疑在发表的文章里存在未有申报的利益冲突(1 个)、审稿人怀疑在发表的文章里存在未有申报的利益冲突(1 个)、怀疑在递交的手稿里出现了在伦理问题(1 个)、如何处理对编辑的投诉(1 个)等方面实施指南,为英国乃至全世界的编辑在治理不端行为时提供了客观、形象、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处理方案。
现如今,出版伦理委员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准则,分别以期刊编辑、出版商、作者、记者为视角,从自身角色责任到具体实践指导,在规范科研工作者实际行为的同时遏制其不端行为的产生。
(3)法律条文中的管理规范
英国不似德国那样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来直接管理科研不端行为,但在国家法律中,亦有与科学家的行为准则相衔接的管理规范。1998 年的《数据保护法》对获得、维持、使用和揭露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了数据处理、通告应遵循的指南,列出了数据保护法无法管理的领域信息,指明了执行过程中上诉与判决等内容,为各机构管理科研数据甚至是处理有关数据不端案例提供了依据;[39]
2000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对人们获取公共机构信息和实验所需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实验所需的个人信息,研究人员需高度重视对其信息的保密,指出一旦出现问题,相关人员有权要求申诉处理,这为各科研团体或委员会制定涉及到人类参与研究的治理文本提供了参考,更好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风格。
2、内容上明确了各主体基本角色,倡导良好科研行为
英国现阶段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以理事会、基金会、期刊委员会、国家法律等为主体,各主体颁布符合本部门内部要求的准则,细读准则文本时,发现内容上呈现出了某些共性:
一方面是基于部门性质出台职业职责,规范责任人和监督人的行为。其实,在每一个研究机构或资助机构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其对受资助者或本部门人员的行为要求,或是命名为 准则(Code),或 是命名为指南(Guideline),又或是命 名为责任(Responsibility),无论哪一种定名,都意味着该部门在治理科研行为中的决心,体现着科研体系的严密性。例如,在英国医学总会中,2002 年 2 月颁布的《医生角色与职责》中指明:“研究中的医生应该尊重人类生活,尊重人类自主权,尊重患者和志愿者做出选择的权利,礼貌的对待他们,与他们分享信息”;提及了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组织培训项目,确保新研究员和资深研究员得到良好教育,随时更新准则版本与内容,与时俱进,机构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保护参与者安全、保护举报者免受伤害等责任;[41]出版伦理委员会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期刊编辑、出版者以及记者的准则,其中,对于新的编辑者来说,他们会收到《新编辑伦理简便指南》,提供关键问题的总结,助于他们适应新生活;对于所有编辑者而言,《编辑者的行为准则和最佳实践指南》是他们今后的行为范本,论述了义务与责任、与作者或审稿人或编委会成员的关系、同行评审的流程以及鼓励学术争鸣等责任。不同行业、不同机构内部或详实或简略,都存在一定的职责限制,保障着科研人员的诚信活动,牵制着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是倡导良好科研行为,从正面引导并规范研究人员。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一大特色就是将制裁变为教育,惩罚性治理不是最终目的,从中得到教育并被其他研究人员引以为戒才是治理的最高境界,分散期的治理文本中就凸显了这种目的,提倡良好的研究行为,正面引导研究人员。例如,1998 年英国研究理事会公开的《保障良好科学行为声明》和 2000 年英国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提出的《保障良好科学行为的声明》从科研工作的基本要素、研究团队的领导与合作、青年科研人员的特别说明、妥善保存原始数据四方面分析了良好科研行为,严格规定涉及道德和伦理方面的良好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虽以良好科学行为命名,但内容上却涵盖甚广,有定义和避免科研不端行为的部分,有提及保障原则的部分,有解析公众生活 7 大原则的部分,还有艺术与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的皇家宪章的部分。这些从积极方面引导着研究人员开展良好科研行为,为他们提供实践指示的同时也规范着他们日常行为,为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供保障。
从整个分散期出台的文本来看,发布文本的主体以研究理事会、出版委员会以及基金会为主,很少有或是没有英国政府层面或是大学层面的治理文本,初步形成了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文本体系。其实这可以理解为英国学术自由的一种表现,政府过少的干预学术,让学术共同体自己治理,维系学术界的科研秩序;发布文本的内容倾向于教育性目的,明晰了各角色的责任和义务,颁布了一些治理不端行为指控的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但又不失可操作性。
(二)整合期
21 世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各国政府为了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将发展知识经济、创新经济作为主要着力点,与此相匹配的科研活动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政府加入了管理科研活动的潮流中;在发生皮尔斯学术造假事件后,虽总体上不敌美国那样猖獗,但英国科研人员伪造数据、大学中学生论文抄袭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更好的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英国学术声誉,英国开始了对早前治理文本的整合并成立了专门咨询机构。根据科研不端治理文本的发展走向,以 2006 年英国成立科研诚信办公室(UKRIO)作为整合期开端,到 2014 年截止,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主要经历了以下发展和变化:
1、横向扩大了治理文本的颁发机构
(1)政府层面颁布管理准则
1999 年 10 月,在生物医学研究不端的联合共识会议上,与会代表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委员会”(National Panel),承担起开发和推广良好实践模式、提供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援助、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科研不端行为事故的信息、为青年科学家提供科研伦理课程等工作,2000 年据《The Lancet》杂志介绍,该计划最后破产。
其实,20 世纪 60 年代英国就开始着手规划和管理科技部门,经过 5 次调整后,现成立商业、创新与技能部(BIS)、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来共同管理英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直到 2007 年,由 BIS 和政府科学办公室联合颁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指出科学家应从严格、尊重和负责任三方面规范自己行为,尽管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开启了国家层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国家层面管理文本仅有 2 个,另一个是由英国各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国家卫生研究院、研究理事会、维康基金会等机构共同签署的《维护科研诚信协约》,旨在提供一个国家层面的指导框架,谈及了各机构应进行 5 方面的工作:①在所有工作中坚持严谨和诚信的价值标准;②确保现在的工作符合伦理、法律和专业性义务;③形成一个支持严谨和诚信的高标准研究环境;④在处理研究不端指控中采用透明、完整和公平的程序;⑤为保障研究诚信机制的合理性和恰当性,持续的检测,必要的改善;从这几方面入手,具体分析了如何渗透诚信文化、处理不端行为、加强诚信工作。
(2)重组后的英国研究理事会颁布文本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理事会的协调工作,2002 年新成立了英国研究理事会,系统化解决跨理事会问题,同时,成立了良好科研行为工作组,协助整理关于获得研究理事会资助的科研机构如何实施良好科研行为政策和程序的调查。2009 年 7 月颁布《良好科研行为管理的行为准则和政策:诚信、清晰、恰当管理》,文件内容共三部分,涵盖了良好科研行为管理指南、良好研究行为准则、报告与调查不可接受科研行为,文本将伪造、篡改、剽窃、没有好好管理或保留数据、基于故意、鲁莽或疏忽引起的不注意定义为科研不端行为,将调查程序分为最初阶段、预选阶段、筛选阶段和正式调查阶段,指出各机构要符合每一阶段的需求。
(3)成立了新机构,颁布了治理文本
首先是成立了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2006 年,由英国大学联合会支撑成立了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旨在对良好科研行为以及如何处理科研欺诈和不端行为提供指南和支持,于 2008 年 8 月颁布《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详细论述了机构如何调查针对不端行为的指控,2009 年 9 月继续出台《科研行为准则:促进良好行为、防止科研不端》
成为科研人员和机构进行高质量研究活动的参照。虽说是英国唯一一个关注与科研诚信的机构,但它不是一个制定规章的机构,颁布的准则和指南没有强制性。
其次是成立了大学联合会。大学联合会起源于 19 世纪的一个非正式的校长和院长会议,1960 年会员是 10 个,2000 年 12 月更名为大学联合会,会员达到了 132 个,代表着大学的声音,支持着大学的自主性,下设英国大学医院协会、卫生院长理事会、高等教育医疗科学委员会、牙科学校议会、卫生服务研究网络(HSRN)、医学院委员会、NIHR CLAHRC 伙伴计划、医药学校议会、英国高等教育国际部等相关机构,其中,高等教育医疗科学委员会公布了《良好科学实践》,旨在为专业性和公开性的行为和实践设置原则和标准,被用作健康与保健专业委员会(HCPC)的水平和标准的行为准则的基准。
最后是创建了科研诚信前景工作组。2009 年前后,英国科技领域发生了一些不端行为案例,对其国际声誉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于 2009 年春建立了科研诚信前景工作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 2010 年之后的工作安排。2010 年 9 月发布了报告,提出了英国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官方机构,来应对各学科和科研机构的诚信问题,该机构主要是提供咨询意见和支持,并为科研资助机构提供保证。
(4)各大学发布了治理文本
英国各资助主体为了更好的发挥资金效益,维护科研环境,纷纷颁布了治理不端行为的文本,有的资助机构要求各使用单位出台或颁布相应的管理准则,而有的资助机构鼓励各使用单位遵守机构内的准则,因此,带来了大学治理文本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类似于爱丁堡大学,严格遵守研究理事会和大学联合会的指南与程序,一种是类似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自己创立本校的指南和调查程序,比如帝国理工大学的《研究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帝国理工大学伦理准则》;华威大学的《研究实践准则》、《科研伦理行为声明》;伦敦大学学院的《调查程序》、《研究行为准则》;曼彻斯特大学的《良好行为准则》和《调查研究行为关注的实践准则》等。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颁布的这些准则既适用于本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也适用于在本校工作的其他科研人员,这两种情况共存,共同构建大学治理科研不端的新秩序。
2、纵向深化了资助主体文本体系
(1)修订早前公布的治理文本
分散期,英国各部门是第一次颁布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都进行了调整,相应的管理科研诚信文本也进行修订。无论是研究理事会还是维康基金会,又或是大学,都规定了一定的修订年限,在增加新内容的基础上重组准则结构,如:英国研究理事会的《管理良好科研行为的政策和准则》
在 2013 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研究理事会的适用范围、预期、合作,凸显了理事会的责任;[47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于 2013 年 10 月对《保障良好科学行为的声明》进行了修订,内容上增加了对专业主体的准则、伦理实践、原则实施、在申请中的诚信问题、作为雇主的惩罚等内容,使声明更加体系化,更具有可操作性;[48]剑桥大学于2014 年 11 月对《良好研究实践准则》进行了修订,将致谢、合作、大学内部的相关准则、国际准则写入其中,同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优化;[49]还有维康基金会 2005 年对《科研不端指控处理的声明》和《良好研究实践准则》的修订,2015 年 1 月,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对《研究伦理框架》的修订等,在深化内容本身的同时更与时俱进。
(2)推动机构内部治理文本体系化
整合期的各个机构除了出台针对良好科研行为和调查不端行为的程序外,还颁布了一些其他相关的治理文本,从更细微化的视角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丰富科研诚信文本体系。以英国维康基金会为例,以《科研不端指控处理的声明》和《良好研究实践准则》
为主,配有《研究中的个人信息》、《涉及到人类参与的研究》系列、《同行评审和保密性》、《智力财产和专利》、《研究滥用风险的管理》、《数据管理和共享》、《医学研究中的动物》、《基因组数据公布》、《研究出版与开放性》、《基金会资助的研究者和商业机构》(旨在论述如何处理利益冲突)等,这一系列的政策给受资助者提供了行为指导,使他们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进而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三)国际化时期
现如今,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国家间科研合作项目逐年增加,伴随科研项目发展而来的科研诚信问题日益突出,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越来越具有国际化,与此同时,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也已经从一个国家发展成为区域合作、国际合作,其中,作为世界大国,英国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科研诚信建设,构建本国和世界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国际参与度,以英国签署《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为开端,到2015 年 5 月第四次科研诚信大会闭幕截止,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经历了以下发展和变化:
一方面成为了《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的主要签约方,在各层面治理文本中体现与此准则内涵相一致。准则是由欧洲科学基金会和全欧科学院指定并颁发的,包含着各学术主体的行为准则,将伪造、剽窃、篡改、其他形式不端行为、轻微不端行为视为不端的界定,从数据、程序、责任、发表、编辑的责任方面论述了良好科研行为的标准,点明了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其实,该准则不具有强制性,只是对英国受到资助的项目或团体进行一定的约束,更多的则是强调加盟者自愿遵守,在受资助之前签署合作协议。
另一方面参与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在签订诚信声明中彰显其构建全球科研诚信的力度。2007 年 9 月在里斯本召开了第一届世界研究诚信大会,是全球范围内首次探讨科研诚信问题,旨在为支持科学研究活动的国家制定最佳行为标准和应对不端行为指南,建立全球科研诚信交流中心,英国派出医学研究理事会参加;2010 年 7 月在新加坡市召开了第二届世界研究诚信大会,发布了《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对什么是负责任的科学行为达成了共识,为各国有关科研管理部门、专业学会、研究机构制定具体行为指南奠定了基础,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主任做了主题演讲;2013 年在蒙特利尔市召开了第三届世界研究诚信大会,围绕建设科研诚信体系、实施科研诚信教育、处理不端行为的指控、维护科学研究的良好声誉、准确记录科学研究、解析科技工作者的伦理与社会责任、分析如何构建科研文化环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英国作为参与者,通过制定宏观上的行为准则和调查处理政策、对调查和处理环节进行严格把控、对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评估、为举报人和科研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指导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世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2015 年 5 月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第四届科研诚信大会,以“科研奖励与诚信:完善体系以促进负责任的研究”为主题,其中,英国威利出版集团、英国研究质量协会、英国卫生研究署、英国医学研究期刊、自然出版集团等做了演讲,探讨如何使科研体系促进科研诚信与科研卓越。
在国际化阶段,英国治理文本的最大特点是吸收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科研诚信管理准则精华,渗透到本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所颁发的文本中。作为世界上主要制定政策的国家,既积极参与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科研诚信维护工作又遵守着已提出的研究诚信准则,贯彻着准则内涵,践行着治理不端行为的指南,在与世界各国合作中维护着英国学术界声誉和人们对科学这一概念的看法。
三、小结
英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文本发展经历了分散期、整合期和国际化时期三阶段,每一阶段都具有典型特点,代表着该阶段的发展趋势。纵观三阶段,治理文本由部分到整体,由简单规定到详细论述,由自己斟酌到各国借鉴,整个体系发展日臻成熟,在世界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文本发展中具有典型性。英国研究理事会和高校提出的本部门管理准则和指南,为工作在领域内的科研工作者提供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