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中国乡村,生活着 6.42 亿农民。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农村社会也进入了深度转型期,呈现出利益关系复杂化、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高发等特点,为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几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高度关注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从目前的机制建设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制度已然成为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重要且有效的方式,在社会综合治理、维护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本制度仍未显现十足的完美,首当其冲的难点在于其所依靠的社会力量功能如何得到充分运用与发挥,对于该课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且意义深远。
笔者将研究的落脚点放在农村人民调解的方向,是基于四方面的原因。一是作为农业大国的农村人口绝对数十分庞大,农村庞大群体的稳定关乎我国社会的整体稳定。二是农村人口生活地相对集聚且固定,流动性不强,在一定范围内的历史认同、文化习俗、道德习惯比较类似,有着开展人民调解的天然基础,人民调解比司法诉讼有更广泛的运用空间。三是农村人民调解与社区人民调解在主导的力量上互有侧重,要区别对待。农村更多依赖德高望重的长者、村两委干部、热心人士的积极参与;而城市中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功能逐渐弱化,更多地寻求专业性或行业性调解机构。四是《人民调解法》在农村事务中的运用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律提供依据,施行仍需探索,尤其在农村,如何实现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的完美结合,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人民调解制度,中国色彩相对浓厚,在国外,极少存在人民调解一说。当然,与之相类似的做法是存在的,如包括调解、仲裁在内的 ADR(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制度。西方国家崇尚"法治一元主义",由此带来的是几乎完全依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导致了西方国家"诉讼爆炸"现象的发生,何况,审判制度从运行的效率与机制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也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维护权益的需求,因此,西方学者也逐渐关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如美国学者史蒂文芬本就认为"ADR 中最有发展价值的是调解(和解)",充分肯定了调解的作用。
Hillary Bass 就对美国的民间非营利性社区调解进行了考察与论述,向公众介绍了美国民间社区调解机构的组成人员、与法院的关联度、志愿者与律师加入调解队伍的门槛标准等,可见,美国在民间调解方面的工作相对成熟。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与我国的人民调解机制颇为类似,与我国《人民调解法》相对应的有《民事调停法》。武司、伊藤真认为,民事调停委员会虽是临时性组织,但它以法官为主体调停力量,应该附属于法院,调解协议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法律层面应对调停实效有所保障,甚至可以采取罚款等方式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这种做法更加接近于我国的法院调解。因此,从国外的 ADR 实践操作来看,完全排除法官或律师参与的调解,并非 ADR 所提倡的,即使是调解,也应该发动更多的法律界权威人士参与,使其具有更为专业的法律效果。从程序上,国外的调解主要有替代诉讼本身的诉讼外 ADR 和替代开庭审理的诉讼内 ADR.
1.2.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以人民调解为主题的研究,理论基础主要集中在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其中,人类学、社会学角度的研究,主要采取田野调查和实证调查的方法,通常以某一具体事例为对象。研究者通过分析国家法律制度、民间法律规范和社会习惯的冲突和博弃,通过动态、多元的规律探寻,发掘乡村治理的多种模式,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最接近于实现农村基层高质量自治和纠纷解决的现实手段。
目前,法学界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类型,表现为三种观点。一类是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进行研究,有的围绕人民调解的产生与发展、性质与地位、作用与任务、原则与方法等物理化的概念展开;有的以总结人民调解类型来分析人民调解的具体方法;有的侧重于区别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各自的社会功能纯理论研究。
代表人物有谭兵,常怡,杨荣新,江伟等。这类研究的缺点在于,过度宏观,缺乏实践基础;偏重理论,实践指导意义欠缺。忽略了人民调解机制在农村和城市社区之间表现出的不同样态,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功能与价值的体现一定程度上受限。
另一类型的研究弥补了前一类型的不足,更加注重实证研究,研究的方向更加细分,更具针对性与指导性。这一类型的研究者概括起来有两种研究标的,分别为农村与城市;城市中社区人民调解通常以北京、上海、广州为实例,农村中人民调解通常以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集聚区、以及在发展中具有典型案例价值的农村为实例,通过选举富有代表性的个案,考察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环境与发展规律,如何被广泛运用,如何逐渐组织化与社会化,如何破解目前的难题等。
主要代表人物有范愉、陆春萍、刘行玉、魏宪朝等。应该说,这种基于人类学与社会学理论基础的研究,更加迎合研究本身对价值的追求,因此,近十年来,都是研究的主流方向。在研究中,能更加真实的呈现农村人民调解的现状,更加科学地对原始数据与材料进行系统分析,更加完美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加准确地得出用于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方法,这是研究理念与方法上的重大进步。但美中不足的是,由于受客观条件制约,城市社区的人民调解研究与农村人民调解的研究相比,显得更加充分和成熟,农村领域则相对滞后,仍存在许多难题,需要理论界去破题。
在当代研究者群体中,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承认人民调解制度是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减少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并且具有相较于其他社会机构更强的组织性,在政策上为政府所接受,在法律上被认可,《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与实施更加促成了此种观点成为主流学说。二是怀疑说。部分学者认为人民调解是法治不健全、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背景下,不得不依赖中国传统文化的力量来化解不得不面对的社会矛盾,而采取的一种被动应付方法,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与人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这种非正式、非权威的纠纷化解制度,已经不合时宜,甚至因为人民调解的介入,使某些受到侵害公民的正当法律救济机会丧失,导致合法利益受损,终将退出历史舞台。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属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这是相对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言的,认为人民调解是诉讼方式的有益补充,既不能完全依赖,又不能完全舍弃,应该根据中国社会民情实际,积极研究、探索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比单纯的诉讼调解机制更加灵活高效,更加因地制宜的人民调解模式。
1.3 调研方法和调研思路
1.3.1 调研方法
文献研究法。笔者通过搜集人民调解的期刊、学位论文、书籍、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报纸等各种研究文献,对不同角度,不同领域的研究资料进行甄别、整理、提炼,形成自己的系统认识,已被发表过或报道过的各种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和研究,形成系统的认识。
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任何理论的研究都要作用于实践,也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笔者通过实验法、观察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个案分析法等,对具体案例与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试图验证各种理论设想和制度模式设计的合理性,以追求研究和制度建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在本次调研中,采用的问卷调查,是选取苍南县部分乡镇和村居做调研,参考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针对所要研究的农村人民调解现状,设计制定开放性问卷调查,并在正式调查前,经过多次测试修改,最终编制比较确切的问卷条目,包括村民的基本情况、农村纠纷的类型及解决方式、村民对人民调解的了解情况、村民对人民调解的建议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村民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及职业等方面的基本信息。设计该部分旨在从整体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不同年龄、职业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需求都不相同。性别、年龄及职业等这些对研究的内容也有一定影响。第二部分是农村纠纷的类型及解决方式,主要分析农村纠纷的类型及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的作用。第三部分是村民对人民调解的了解情况,目的在于了解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发现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及存在问题,和后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提出对策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是村民对人民调解的建议,主要反映村民对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以便能更确切地了解村民对人民调解的真实想法。
在走访座谈中,通过对苍南县部分村民及部分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走访座谈,了解当下农村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及对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看法等。访谈方式包括当面访谈、电话访谈、网络 QQ 等,访谈的内容包括 5个方面,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情况、人员配置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等。
第一部分是关于被访者基本情况的,涉及性别、年龄、单位及担任职务等方面的信息,旨在从整体上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情况,问题涉及当前各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的具体情况。
第三部分是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配置情况,主要涉及当前各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数量、专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数量等方面,以此了解当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力资源情况。第四部分是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获得情况,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获得、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收入等情况,旨在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物质保障情况。
1.3.2 调研思路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到苍南县部分乡镇、村庄,包括宜山镇、金乡镇、灵溪镇等三镇,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各村的村民、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主要以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的方式获取资料及数据,前者通过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 3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290 份。
本论文的调研从农村区域如何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来探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问题,通过梳理当前农村纠纷的特点类型,总结苍南县推进农村人民调解机制建设的的经验,分析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健全工作制度等建议,以期对各地农村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