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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制基本概念与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02 共4921字

  第 2 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
  
  2.1 森林资源的概念及特点
  
  2.1.1 森林资源的概念
  
  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森林资源有不同的界定标准,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所统计的世界森林资源,是指覆盖率超过0.2的森林,不包括林地和灌木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凡疏密度在 0.3以上的天然林;南方3年以上的人工林和北方5年以上的人工林;南方5年以上和北方7年以上的飞机播种造林,每亩成活保存株数不低于合理造林株数的70%,生长稳定,或郁闭度(林冠垂直投影覆盖度)0.4以上的林地,可以称为森林资源。

  综观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森林资源的界定标准,其共性是以林业为载体,达到一定的年限和一定的郁闭度。概括来讲,森林资源就是以树木为第一要素,天然或人工形成的、达到一定郁闭度的生物群落。通常认为,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依据物质结构层次可把国有森林资源可分划分六类:林地资源、林木资源、林区野生动物资源、林区野生植物资源、林区微生物资源及森林环境资源。森林面积与森林蓄积量是反映森林资源数量的主要指标。

  2.1.2 森林资源的特点
  
  首先,森林资源是可再生能源,但其再生具有长期性特点。在特定条件下,森林具有自我更新的特点,同时也有自我复制的机制。森林资源再生的长期性表现在按照森林的发展规律,其产品要经过较长时间方能进行销售。从资金投入到资金兑现时间上跨度较大,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实现。一块林地造上林木要到几十年林木才能成材销售,收回投资成本时间较长。要保障森林资源的长期存在,就要充分发挥其循环再生的功能,实现森林效益的永续利用,以达到森林资源的保值增值目的。

  其次,森林资源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森林资源具备多种功能,能供给多种物质和服务。它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可以产生各种名贵木材和原材料,也为人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广泛的林地产品。森林还是一个动态的天然动植物园,多种鸟类和其他动物以及各种珍稀树种和草本植物在其中生长。森林作为一个生态系统,是地球表面的生态系统主体之一,它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调节气候,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可以防止和减轻干旱和洪水、大风和冰雹等自然灾害。地球表面的生态平衡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森林维持。林产品转化的差异较大,森林资源并不意味着高收益的森林。

  由于木材需求的急剧增长,每年木材的采伐量大于森林的生长量,造成林木蓄积量负增长。而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是统一的,经营和管理的任何单一目的终将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2.2 资产及森林资产的特点
  
  2.2.1 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自然人、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是经济资源的货币表现。国有森林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所有制视角对森林资源的划分。国有森林资产是相对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产而言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对森林资产的细化。国有森林资产的内容很多,它不但包括林木林地,还包括森林与森林景观以及和森林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国有森林资产按宏观用途,可分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野生动植资产和景观资产。

  2.2.2 森林资产的特点
  
  作为一项资产,森林资产不但有获利性、占有性、变现性、可比性的特点,还具备与一般资产不同的特点。

  一是收回投资的长期性。森林资源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方可变现为资金。一块林地,要经历十年,甚至几十年成长,树木才可以成材,生长周期长,收回投资成本时间相对较长。

  二是森林资源经营的永续性。森林资源资产应该在科学指导下,进行合理地经营,只有这样,它才不发生折旧现象,而是呈现增长的态势。这样不但达到森林资源的保值增值,还会使森林资源经营得到长期永续地利用。

  三是森林资产功能的外溢性。森林资源具有生态功能,这些功能自动向外渗透,受益者却不用买单就可以受益。由于其生态效益难以用货币来衡量,因此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通常低于其实际价值。

  四是森林资产管理的艰巨性。相对于其它资产管理,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管理相对繁重,人为和自然的灾害很难防控。因此,要全方位制定防控方案,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保证现代林业的发展。

  2.3 林权及林权转制
  
  2.3.1 林权与林权转制的含义
  
  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林权转制是指对集体、国有林权制度的改革,通过明晰森林资源所有权,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林权转制的内容包括调整规费,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投融资体系,建立新型的林业管理体制。

  本次国有林权转制主要涉及到所辖林地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其核心是林业产权的改革,是在林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经营权承包给个人,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要建立以个人投资主体为特征的财产权利关系,即个人产权关系,代替传统的国有与国营相统一的产权关系。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在产权关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各当事人对自己承包经营的林地有自主权。所有权侧重人和物的关系,其强调的是人和人之间在占有方面的排他性。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物及使用权而引起的彼此认可的行为规范,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侧重于说明人和人的关系。
  
  2.3.2 林权转制改革的作用
  
  中央在农村落实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是对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是在林地上实现农村生产责任制,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再一次革新, 也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必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林权改革对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林权转制以农村经济发展为导向,是农村经济空间的延伸。我国农村耕地相对较少,有的地区人均不足一亩,但林地面积相对较大,部分地区人均可达五亩,甚至十几亩,如辽宁省本溪怀仁县,自然地貌为“八山一水半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法库县是“三山一水六分田”.我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战略,实施以短养长方针,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林业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与新的生产空间。

  二是林权转制为林农增收提供了有效途径,林权转制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林权改革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提高了林农的生活水平。林权改革既提高了投资者对林业的兴趣,又加大了林农对林业发展及致富奔小康的信心,每位涉林者都知道“树要定根,人要定心,权要分明”的道理。其次,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力得到释放,不仅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要使林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地消除长期制约林业系统快速发展的不良机制。第三,有利于社会稳定。农村已经形成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通过核发林权证来进一步明晰产权,可以减少山林纠纷的发生,减少矛盾冲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第四,促进了民主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林权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的民主管理水平。

  三是林权制度转制能够提高林业竞争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业资源进行资产化是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要务。通过市场运作,把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使国有林得到更多资金支撑。通过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林场职工成为了林区的真正主人,他们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能主动向林业全心投入。特别是农户以自家山林为资本与企业联营,可以吸收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当地林业。有的金融机构也把资金投向林业,不但促进了林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使林业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是林业产权转制是改善生态环境的主要方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很好的保证。森林是实现我国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随着公民环境意识的发展,生态意识的不断增强,林业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相应地,传统的森林价值观和林业管理模式受到攻击, 林权改革势在必行。林权改革是在集中管理,分散经营的条件下进行的,它减少了对生态林的破坏,有效地保护了公益林。通过林权改革,提高林业管理水平,调动林农积极性,科学造林,合理经营,更快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最终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发展。林权改革加速了林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林产品。

  五是林权转制能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产积极性和改善职工生活水平,促进林场和谐发展。通过林权转制,职工有了属于自己的林地,他们成了林地的主人,他们愿意把自己的资金合理地投入到自己的林地中,他们主动到林业科技部门进行咨询,能引进先进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为自己的林地创造最大的收获。

  林权转制,职工的积极性上来了,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职工的生活水平也明显得到提高,职工能安居乐业,林场和谐发展,有效提高职工的幸福指数,有助于新农村建设。

  2.3.3 林权转制改革遵循的原则
  
  林权改革是提高林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是激活国有森林生产力催化剂,是合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必要条件。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任重道远,在改革中我们主要遵循四项原则,其内容如下:

  一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协商方式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林区稳定和谐发展。

  二是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顺乎民意,在改革过程中,充分体现民主,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终体现群众的决策权与监督权。

  三是坚持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原则。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既保证质量又推进改革的进程。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发展背景,各地可根据当地实情,采取不同的措施,有条不紊地进行改革。
  
  2.4 林权转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1)产权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在协议成本较小的情况下,不管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可以采用市场交易方式。

  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因此,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总产品的最大化。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低下、资源配置无效的社会。我国按“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平衡原则结合起来,以私有林为基础,实行分散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机制,以市场自由竞争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以国有林经营利用作为市场的调节力量,发挥其市场导向作用,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当干预。真正做到放开政策,发挥林业潜在能量。

  产权理论能够保证林权改革的明确性,即林权改革是一个包括林业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的处罚的完整体系;产权理论能够明确林权改革的专有性,林权改革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产权理论明晰了林权的可转让性,林权改革可以把所有者的权利进行依法转让;产权理论确定了林权改革的可操作性。林权改革必须依靠产权理论,制定一系列因地制宜的可操作性方案,让林权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2)制度变迁理论20 世纪 70 年代前后,旨在解释经济增长的研究受到长期经济史研究的巨大推动,最终把制度因素纳入解释经济增长中来。制度变迁理论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若思称之为“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指的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旨在提供一种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的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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