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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国有林权转制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02 共2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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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法库县林权转制发展问题研究
【第2部分】基层林场所有权转让制度探析绪论
【第3部分】林权转制基本概念与理论
【第4部分】法库县国有林场发展及林权转制现状
【第5部分】 法库县国有林权转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6部分】规范法库县国有林权转制的对策建议
【第7部分】法库县林权转制问题与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法库县国有林权转制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林权改革为法库县林业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加强服务意识、强化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其正逐步向现代林业迈进。然而,法库县国有林权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为积极推进法库县林权转制,充分发挥林业对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带动作用,实现林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剖析,进而探寻有效的解决措施。

  4.1 林权转制中存在认识误区
  
  目前,法库县林业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对国有林权转制存在认识误区。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承包经营者的林地就应由承包者管理一切,经营一切,他们可以不管不问,也不必为之操心,一切放权;而经营者认为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做到为民服务,为民办事,很多东西摸不着头脑,有时弄得一头露水。林业主管部门与承包经营者不能及时沟通,不能面对面交谈,使得两者有了隔阂,产生矛盾或使矛盾加剧。

  国有林场与职工也存在认识误区,国有林场对职工分包的林地表面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约束,但实际上,林场是想放下包袱,减轻自己的负担;而职工对林场还是非常有感情的,他们有的在林场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心里一直以场为荣,不愿意独立承包林地,还想着吃大锅饭,没有创新意识、改革意识,他们有的怕丢掉“铁饭碗”.

  4.2 林权转制制度不完善,林权转制风险难防范
  
  法库县的林权转制制度还不完善,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国有林管理体制还尚未理顺。法库县三家林场虽然是法库县国有林权转制的代表,但在推进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上还处于雏形阶段,还没有真正形成权责利相统一,没有最终形成管资产与管人事相结合的的管理体制。

  二是林权转制政策落实还有盲区。法库县国有林场困难职工有30余人,他们因生活困难,没有资金做后盾,又对林场改革的发展方向没有很好预判,即便林场给他们很大的优惠政策,他们还是心有余悸,畏手畏脚。林改政策和成果没有有效传递到这些人身上。

  三是林权证核发存在法律障碍,导致保险、贷款、担保等配套实施难以落实。国有林权证发放遇到了现行政策制约和法律障碍。当前,法库县在确定林权改革中的承包经营林地只能以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木流转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在贷款上,金融部门还不能给予充分认同。法库县政府虽然积极与金融、保险部门进行沟通,金融及保险业还是不愿意与承包者、租赁者达成协议,影响了国有林的健康发展。

  四是产权交易没有进入实际运作。法库县把林场所处林农交错、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林地分给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而职工内部流转还不完善,资源转化资产还不全面,资产还没有进入运营过程。

  可见,法库县国有林权转制的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目的,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还不够,林权转制风险还存在。职工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没有大量资金支持,没有保险做后盾,一旦林业经济发展受阻或承包者的项目失败,承包林地的职工就会陷入窘困地步,不但不能提早步入小康社会,还会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拖后腿。

  4.3 相关管理部门林权转制基础薄弱
  
  当前,法库县林权转制的基础仍然较为脆弱,主要表现在:一是林业产品单一。到目前为止,法库县国有林场还是以杨树、柳树、刺槐,油松为主。二是硬件设施落后。苗圃的设施还比较落后,主要是人工作业,机械作业比较少,交通不便,很大程度制约林业的快速发展(可见2014年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调查表3-3)。三是信息化进程不快。法库县国有林场信息化程度进展缓慢,没有形成林业网络体系。沈阳市是全国的林业信息化示范市,法库县目前只有四家乡镇以与县林业局信息对接,剩余的14个乡镇和三家国有林场尚未覆盖。四是人员素质相对较差。

  人员素质是构成林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法库县林权转制普遍存在员工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较低下、经营意识欠缺等问题,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形势及需要,导致管理落后,内控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对人力、财力、物力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规则和法规的实施是不够的,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上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库县国有林场的不足,这也是全国国有林场普遍存在的问题。现代林业的竞争主要体现为产品的竞争。提供的产品种类单一意味着客户可供选择的余地小,一方面会抑制客户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不利于新客户的开发。而发展投入不足势必将影响其对林业能力的提升。

  4.4 林权转制内容与经营者需求有差距
  
  政策支持力度不足是当前我国林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法库县林权转制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必须同时考虑风险性与收益性和安全性。林权转制要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目前法库县使用的林权转让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与解决方法、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附件。转让标的就是要明确转让地的名称及范围;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是双方转让的兑现具体体现;双方权利义务是双方合法经营管理的有力保障;争议与解决方法是转让现实中最为关注的事,也是林权转让的热门话题,要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合同效力体现在协议的起止时间,并充分体现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是制约双方的有力武器,是保障合同互利互惠的重要措施。

  法库县林权转制的合同内容是比较详尽的,但它还与经营者需求有一定差距。主要是经营者在生产管理中遇到与林权转制内容有连带关系,而合同上没有具体明确写出的相关内容,主要表现“一地两证”问题,即一块林地没有真正确权,双方都有林权证。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造成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大的。经营者需要明确自己经营的权属,这直接影响以后的投入和回报。

  4.5 林权转制中存在产权不明
  
  目前,法库县林业体制的矛盾主要是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缺位。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政府部门、林业企业、林业工人各走各的路,很难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产权不明,会导致投资主体单一,造成投资渠道狭窄,导致国有林业发展投入严重不足。产权不明,导致体制激励弱化。到 2013 年底,累计林权纠纷就有 10 余起,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林权转制发展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林权的界限不清是林权转制发展中出现的主要矛盾,大多表现在林场与村屯集体林的界限,双方都有依据,婆说婆有理,很难判断林权的归属。

  4.6 林权转让相关手续不全
  
  近几年内发生的林权纠纷事件多起,大多是林场和各乡镇所辖村屯的确权问题,特别是在八虎山林场和包家屯乡、四家子乡、双台子乡的林权纠纷,有的纠纷时间长达十几年。林场认为明显属林场权属,但迟迟解决不了,主要是历史留下的矛盾,用现在的手段一时解决不了。还有因工作不到位,林权证没有及时准确发放到本人,出现不该发生的问题,造成别人用他人林权证为自己进行质押贷款。2013 年的青山围栏工程受到个别村严重干扰阻挠,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有的施工地段,被人为破坏,在经济上给林场造成了一定损失,正常的营林活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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