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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8199字
  第四节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比较
  
  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而采取的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目前,就国外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来看,主要有证书服务模式、专职律师服务模式、合同制服务模式、混合式服务模式、法律诊所服务模式、值班律师服务模式、公共法律教育、网络技术服务模式等。
  
  一、国外主要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一)证书服务模式
  
  证书服务一般是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经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核程序,即签发法律援助证书,并向法律援助申请人及所选择的律师送达证书副本。这种证书服务模式通常集中于传统领域,包括刑事犯罪、家庭法,为个案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可涉及的诉讼全部或部分程序、诉讼所涉及的当事人、援助律师的姓名、申请人是否分担费用等。据了解,现在采用证书服务模式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等。
  
  (二)专职律师模式
  
  专职律师模式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公务员招聘或合同雇用领取工资的专职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的代理。在专职律师模式下,接受法律援助的受援者几乎无权自由选择律师。这种模式下的专职律师有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有的只负责咨询服务。专职律师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涉及到家庭法或其他民事案件的代理服务较少。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部分州的公共辩护人的刑事案件和加拿大的新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纽芬兰省等。
  
  (三)合同制模式
  
  合同制模式是指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社会律师或律所签订合同,将某一类案件或某一地区的案件全部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承包出去,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这种模式可以克服证书服务等其他模式办案费用昂贵所带来的弊端,同时也可利用其能独立办案的优点。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有向某一地区当事人或向某一类当事人提供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服务。目前,提供这种模式的有美国的大多数州、澳大利亚部分州、还有加拿大的马尼托巴省、英格兰。
  
  (四)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主要是由证书服务模式和专职律师服务模式等多种模式并存的,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混合模式的主要是可以综合各种模式的特点,能克服各自模式的缺陷,更好地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样能满足各种法律援助需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就现在各国的情况来看,采用混合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的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美国、还有我国的香港地区等。
  
  (五)法律诊所服务模式
  
  法律诊所在国际上来看,主要有社区法律诊所、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和公共法律教育诊所等。
  
  社区诊所主要是由社区负责组织邻里或有关人员为社区内的特殊的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社区诊所一般是为非赢利性的,办公室设在社区内,这样当事人比较容易获得法律服务,诊所并长期雇用律师“坐诊”.各诊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传统的案件代理、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自助、出具简单的法律意见、对社区公众进行法律教育、参与法律改革等。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政府提供。就各国情况来看,加拿大、美国、英格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在开展社区法律诊所服务。
  
  学生法律诊所是要是由法学院高年级学生在教师(一般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实践学习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学生法律诊所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执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学生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解答咨询当事人法律问题、帮助起草法律文书、出庭被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等。学生教育法律诊所与其他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式相比,成本较低,是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能够帮助未来的律师形成一种公共服务理念,更加关注社会的公益事业,可提高法学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目前,美国法学院法律诊所已有 180 多所通过了认证评估,加拿大、法国、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学院都在开展法律诊所服务。
  
  公共法律教育诊所是为了增加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其维权意识,为公众免费提供普法性的法律资料而专门设立的公众法律教育机构。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负责撰写、收集、编辑发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性书籍和小册子,根据法律的变化随时更新法律知识宣传内容,网上发布公众所需的法律资料,可供相关人员浏览、查阅和下载。这种模式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开展得比较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值班律师服务模式
  
  值班律师服务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在警察讯问或在法庭审判等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的法律咨询、指导或者是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它法律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模式类型大多数国家通常主要是提供刑事值班律师服务和民事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的服务门槛也比较高,如在英国,律师要通过自愿报名,并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才能按顺序轮流参加值班活动,所有值班律师都必须参加统一的持续性职业培训,需掌握法律的变法与发展、保证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以有效的遏制警察滥用权力;在加拿大,新上任的值班律师在单独开展服务之前都必须在有经验的值班律师带领下到法庭参加旁听,并要接受相关的技能培训。在国外的值班律师的报酬是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援助经费来负责开支。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保障控辩平衡,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不能获取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服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目前,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有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七)网络技术服务模式
  
  法律援助工作的网络技术服务模式的迅速发展,对畅通法律援助的服务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迅速便捷解决纠纷问题、加大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国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荷兰为了更好履行法律援助信息服务职能,一是在 30 家法律咨询室可联网共享一个网络中心和一个电话中心,所有法律咨询室工作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当事人以通过 E-mail或电话来寻求法律帮助的解答或提供转介服务,这种联网式的法律服务并可以方便在全国范围内均匀分配工作量。二是制定了《冲突解决指南》,其提供了“冲突解决树形图”,对当事人法律问题的早期诊断和自行分类处理的方法,针对各类法律问题为当事人制定相对应的信息,如婚姻法模块、网络调解模块、事后处理网页等,这些都可以方便当事人利用指南中的网上各种功能指引自助解决法律问题和获取需要的法律知识。并且荷兰法律委员会会根据法律援助的需求变化,会逐步调整、更新和补充模块内容。荷兰在网络技术服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自助服务的方式,能帮助当事人快速、便捷的解决法律问题,并且可以提供及时转介服务,节省了包括法律援助经费在内的司法保障经费。
  
  在美国利用网络技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在所有州都建立了网络平台,全国共有 300 多个法律援助网站,提供包括社区法律教育、自代理服务、法院及其他社会服务信息。一是在许多州和全国性的网站都安装功能强大的 cutting-edges 软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法律援助的申请活动。二是在许多州还开展了 I-CAN 项目,通过带有电子触摸屏的网络信息系统,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诉讼文书或者可获取其他需要的各种法律服务。三是在有些州还安装了视频会议系统,这种技术既方便了偏远地区的当事人,同时也方便法院和法律援助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既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又节约司法成本。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决定着法律援助的质量管理的方向及重点。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多种模式并存的混合式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购买式”法律援助模式
  
  “购买式”法律援助模式就是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当地法律援助的案件补贴标准支付律师费,指派社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种模式一般是所在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比较大,律师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实施比较顺畅。比如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此种模式运作良好。如果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方式和监管手段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能有很好的保障。
  
  (二)专职律师法律援助模式
  
  专职律师法律援助模式,在中国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中的政府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法律职业资质,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允许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现在,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有注册律师近 5000 人,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 19 万件,这种专职律师模式实质是政府直接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从办案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该模式可以节省办案成本,也便于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但专职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往往会受到现行体制的约束。
  
  (三)社会参与的多种模式
  
  这种提供模式主要有:社会团体(工、青、妇、老、残)成立的维权机构为了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开展的法律援助服务;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农民工、妇女维权等工作站,这些社会参与式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法律援助力量的有效补充。
  
  (四)“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
  
  据统计,2011 年至 2013 年,各地“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电话咨询量累计达 714万人次,年增长率为 16%.各地充分利用热线服务方便、快捷、及时的优点,积极为公民提供法律信息、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援助申请和司法行政其他部门业务指引等多方面的法律帮助,在疏导群众情绪、启发自助维权、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平台,被群众称为身边“不花钱的律师”.许多地方还不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一段时期内热线反映出的社情民意并提供舆情分析报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目前,北京、山西、上海、江苏、等共 16 个地方已建成省级统一平台。各地 12348 法律服务热线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是把 12348 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电话,既安排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也指派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轮流值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申请和司法行政其他部门业务指引等各项服务。二是把 12348 作为司法行政综合服务平台电话,由省法援中心或省厅办公室牵头,为群众提供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服务于一体、以法律援助为主体的司法行政综合服务。采用这种运作模式的有江苏、宁夏和吉林。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在逐渐向多元化发展,但仍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民族多样,对少数民族的困难群体提供的多民族语言的法律援助服务还不能满足,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进行公共法律教育的产品还不够丰富等。通过对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比较情况来看,我国还需要不断推进新的模式来满足更多的困难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第五节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比较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为了依法行使法律援助职能,为低收入人群以及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发放办案补贴的重要物质保障。
  
  一、部分国家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介绍
  
  在法国,国家的财政支出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法国的《法律援助法》中有规定,贫困公民可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会参照上年度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数,在当年年初,规划出当年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方案,通过议会批准,再核拨到律师资金结算管理处。法国目前全国人口约 6600 万,每年财政拨付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大约是 3.5 亿欧元,每年有 90 万人获得司法救助,其中 80 万是全免费的。
  
  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与法国相似,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还有一小部分来自是由当事人的费用分担。荷兰 70 年代初政府用于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约 500 荷兰盾/年,在 1993 年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国家拨付 3.7 亿荷兰盾23,2014 年国家拨付为 5 亿欧元,总体上荷兰法律援助经费在逐年上升。在法律援助的经费分配为法律服务台 5%、法律援助委员会公共开支 5%、私人律师和调解员等法律援助服务费占 90%.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援助经费 90%以上都是有联邦政府和安大略省政府的财政支出,其余部分主要是来自律师的信托账户和当事人的费用分担。其中联邦政府的拨款主要是用于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安大略省政府的拨款主要是用于民事及其他法律援助服务经费的支付。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开支数额比较
  
  从 2013 年第十届国际法律援助组织会议的资料上所掌握的数据分析,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开支数额平均金额为 3264.8 万欧元,英格兰和威尔士为 24678.7 万欧元,加拿大为 5746.5 万欧元,而中国仅 1469.6 万欧元,从图 2‐1 显示的数据来看,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支出数额几乎接近世界其他各国法律援助经费开支数额的总和。
  
  三、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均法律援助支出数额比较
  
  从上图 2-2 显示的数据情况来看,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人均法律援助支出经费是 44.01欧元,荷兰人均为 29.12 欧元,南非人均为 2 欧元,而我们中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支出为全世界最低水平,仅 0.11 欧元,还不能达到世界人均支出金额 0.19 欧元。
  
  四、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
  
  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只有一小部分来自社会资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行业和社会奉献等。国务院《条例》有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上的支持。
  
  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近几年的统计数字可以直观地了解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现状,2011 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 127728.03 元,其中财政拨款 126196.57 元;2012 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 140318.64 元,其中财政拨款 138963.11 元;2013 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 162868.87元,其中财政拨款 160738.59 元。从这些统计数字可以表明:一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数额偏少;二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经费来源渠道为辅。目前,我国《条例》只是规定了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提供支持,现还未专门立法对法律援助经费财政保障进行规定,而且各省对是否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所持有的态度都不明确。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是捆绑式拨付,即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业务经费等各项法律援助费用,这样会导致经费的挤占挪用,难以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专款专用。虽然 2011 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但在经费的管理上还没有明确经费的管理办法。
  
  从全世界范围的经验表明,无论法律援助制度对法律援助权利的规定有多么完善,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就无法很好去组织和实施该权利。总体上我国政府是在逐年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但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支出仍属于世界最低水平,与西方经济发达地区经费保障情况来比较,我国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 13 亿多人口,每年的案件数量尤其是刑事案件数量在急剧增加,而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仅有 30%.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我国政府应继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应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机制。
  
  第六节 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比较
  
  法律援助质量管理通常是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所应当具备的品质及内在价值要求,是对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的设定、程序操作和效果评定等多个环节的综合性概念和标准。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其直接关系到贫弱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公信力,直接会影响到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国外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
  
  英国自 1999 年通过《获得司法公正》后,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起了法律援助质量的控制机制,并且成立了法律援助服务委员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不同层次的,并且完整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评估方法。主要做法有:一是引入法律援助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委员会分别引入了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合同制度,所有法律服务组织在受理案件之前必须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合同,法律援助人员只要提供了合格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后,便可获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资金补助。二是建立了不同层次质量标准。法律援助委员确立了四个不同的质量标准制度,分别是专业质量标准、家庭调解质量标准、一般质量标准和律师业质量标准,形成了一整套的质量标准体系。三是建立了独立的法律援助同行评估制度、法律援助档案评估制度和质量概要表格。在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当中,法律服务委员会还制定下发了大量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南和手册,供层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参考使用。
  
  荷兰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体系非常完善,可以说其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水平在欧洲乃至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为了确保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份稿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荷兰法律援助服务个部门,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服务提供者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一是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律师在法学院毕业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经过三年的实习期方可登记入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二是重视律师的培训。规定律师每年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在获得 20 个学分后才可以继续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三是制定案件质量标准。荷兰法律援助委员制定了《最佳实践指南》,内容主要是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涉及到的各项质量标准,为律师提供参考。四是加强律师的行业自律。荷兰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相对于别的国家要高,有的律所案源 40%都是来自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界自发成立了一个Viadicte Founation 协会,还组织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审计标准》,对律所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定期对律所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审。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为了保证能向所有当事人提供高标准、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法律援助服务法》成立了质量服务办公室。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为了保证法律援助质量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当事人服务评估方法,包括对省法律援助署下属的各层级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及时性进行评估、对当事人和承办律师进行调查。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准入制度。三是社区法律诊所进行自我评估,每年社区诊所的评估表的审查是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条件之一。四是进行法律援助质量调查和审计,主要是对社区诊所和学生法律援助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查。
  
  二、我国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情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办法,司法部就法律援助质量评估标准和同行评估正在广东省、河南省和江苏省进行试点。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也积极探索,在质量管理方面摸索出了适合本地的质量管理办法,主要做法有:一是案件的受理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要审核其案件情况、经济状况、诉讼请求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等进行规范审查。二是进行案件审理的抽查旁听。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可选择性的旁听有关法律援助案件的审理过程,可对办案的法律援助律师进行监督。
  
  三是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等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四是电话跟踪办案进展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可通过电话跟踪调查了解案件的办理和进展情况。五是对案件的档案卷宗进行审查。在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结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所有相关法律文书和结案报告进行归档,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管理,审查通过后发放办案补贴。六是做好举报投诉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和电子邮箱等,对受援人和相关部门的投诉事项为进行查处。七是定期向全省通报法律援助质量检查情况。每年定期对进行法律援助质量评审的综合情况进行全省通报,促进法律援助的质量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八是建立了惩处和进去机制。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表现突出和违规行为的进行表彰和违纪处理,并停止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
  
  从国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部门,可通过一系列的同行评估、法律援助律师自我评估、当事人问卷、法官、检察官和对方当事人律师问卷和同行评估等多种质量评估方法,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来保证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通过质量的管理不断改进法律援助的质量。我们国家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尤其是刑事案件的数量,要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完善案件质量的监控与管理,而从我国案件质量管理的情况来看,还刚刚起步,正在摸索阶段,需要借鉴上述国家质量管理的先进管理方法和方式,来推动我国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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