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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概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3357字
  引 言
  
  法律援助是以法治为依据的公正、人道和高效的司法系统的一个基本要件,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石,也是确保司法程序基本公正而且得到公众信任的一个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 1994 年开始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20年间,伴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加大保障民生工作的力度,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全面、快速的发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保障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需不断发展和创新。笔者通过出访考察、学习了解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情况,对国内多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大量搜索、查阅网络上有关国内外法律援助制度的资料介绍,以及参阅《各国法律援助援助法规汇编》、《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论文选编》、《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国外境外法律援助资料汇编》、《中国法律援助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等参考书籍,来探讨、分析法治发达国家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模式。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对法律援助的概念进行比较;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第三章是对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介绍,尤其是在全球法律援助经费削减的情况下,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和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第四章是通过对国外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法律援助的范围、受援人的资格条件、经费保障和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等方面的介绍,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学习其先进理念和经验,从而找到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和建议,对我国法律援助今后的发展,提供参考及借鉴。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法律援助的概念比较
  
  一、国外和联合国相关文件中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英文为“Legal Aid”,以往中国法学界对其翻译有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律救济、和法律扶助等,这些提法在反映“法律援助”的涵义都有其道理,在我国 2003 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后中国内地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就都约定俗成的采用了“法律援助”这个概念。
  
  “法律援助”的定义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中表述各有不同,法国司法部的定义是:
  
  “法律援助,使卷入司法诉讼的低收入者能够与其他受到裁决的人享有同样扞卫自身权利的保障,而无需支付判决费。由国家为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韩国《法律援助法》中规定:“本法中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事务的帮助是由律师或《公设律师法案》规定的公设律师来提供的”.
  
  联合国在《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中,法律援助一词的概念为:向被拘留者、被逮铺者或被监禁者、涉嫌或被控告或被指控刑事犯罪者以及向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受害人和证人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诉讼代理,对于没有足够的经济手段者或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时将被免费提供。此外,“法律援助”意在包括法律教育、获得法律信息以及通过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和恢复性司法程序向人们提供其他服务等概念。
  
  虽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的定义会有所不同,但法律援助都是国家或政府对贫弱人群提供法律事务上的帮助,并可减少和免收法律服务费,来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定义
  
  在中国二十世纪末开始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对法律援助的定义是:“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6:
  
  一是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法制化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是法律援助法定的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或者是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三是国家对受援对象免收法律服务费,减免缓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四是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多样。
  
  五是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多样。
  
  从上述中外法律援助概念的比较来看,虽然各国对法律援助的定义不同,但总的原则和宗旨都是一致的,都是为广大困难群众服务、是为了扞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源流
  
  法律援助制度的最早起源于不列颠岛国上的苏格兰王国。1424 年,苏格兰创立了穷人的登记制度,在册的穷人若提起起诉便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法律帮助。1495年苏格兰亨利七世在法案中就规定: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律师同样应为穷苦人服务。
  
  1771 年,西班牙的国王查理三世曾颁布皇室法令建立起轮换为穷人免费服务的援助制度。这些法案的出台,揭开了西方法律援助历史的扉页,也是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源头。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律援助--以慈善和道义为基点。
  
  十七、十八世纪:近代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以“公设辩护人”的形式出现。
  
  十九世纪:原则性法律条文--“穷人的法律”出现,规定法院对达到一定贫困线的穷人免收诉讼费用,并且要为其指定代理律师。法律援助在这一时期主要是民间行为或者说是私人行为,是一种行业奉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受到国家资助的正式的法律援助体制。提供服务的范围和程度比较有限,并且主要提供者为私人律师,法律援助仍被看作是一种慈善性行为而非权利。
  
  第二阶段:法律援助--以权利为本。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概念开始向更广义的方向发展。公正的司法程序被视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援助不再是一种慈善及道义行为,而应是国家的责任,获得法律援助是穷人等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法律援助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在西方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发展了 200 多年,有非常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在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方面也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与法治建设进程紧密相关,在世界法律援助体系中来看,我们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最初设计和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时,就充分考虑和借鉴了各国在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制度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有效经验及有关教训。从全世界140 多个已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自 1994 年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至今已经 20 年,回顾这 20 年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和试点阶段
  
  1994 年至 1996 年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和试点阶段,这两年先后在广东省的广州市、湖北省的武汉市、北京和河南省的郑州市等地开始试点,先后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有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这几个大城市的法律援助试点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建立
  
  1996 年至 1999 年是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建立阶段,1996 年 3 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由司法部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此筹备组的建立积极推动了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1996 年 7 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同意成立,1996 年 12 月中央编制办正式批准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此阶段期间,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也快速发展,截止 1999 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发展到 1248 个,法律援助的各项业务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轮廓已基本勾勒出来。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逐步进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
  
  这一阶段从 1999 年至今,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对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法律援助管理规章体系也进一步建立健全,为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我国自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见表)
  
  从表 1-1、表 1-2 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在逐年增加、办案数和咨询数在大幅度增长、为弱势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数在逐年增多。在这 20 年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中,法律援助事业虽然在快速发展,但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随着发展基础的变化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将面临着一定困难和挑战,亟须制定《法律援助法》、解决经费短缺问题、扩大受援面、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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