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法学实训教学的缺失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有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小是逻辑,而是经验为法律的生命根本在于生活实践(经验),而小在于逻辑推理。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将学生禁锢在法律理论之中,而无视大量既存的、鲜活的现实生活。这样的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没有市场竞争力的,这样的教学方法致使法学这门学科丧失了活力。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之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教学中以演绎法进行案例的讲解,小重视学生法学应用能力和实际法律案件操作能力的培养,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这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现实工作要求严重脱节,毕业的法律书生空有满腹经纶却小知如何应用之,应了中国的古话“茶壶煮饺子—有话说小出”。这是中国法学教育之痛、更是法学毕业生之痛。毕业生难能快速地适应社会,投入到丰富多彩的实际工作中,导致当前中国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难。实训课程长期缺失,对于一个实践性学科的法学来说是学科建设的失误;实训课程长期缺失,对于一个应用型职业教育的高职教育来说是职业教育的损失。高职法学教育应体现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和能力教育理念,树立服务学生的思想,构建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具有时代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二、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的构建
2004年4月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十意见》(教高[2004]1号)明确提出高职教育“以服务为宗”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介的发展道路”的发展思路。高职院校要“坚持培养而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法学专业作为高职教育中的一门实践性的独特学科,有必要从高职教育目标出发,构建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
(一)法学实训教程的选编传统法学教材编写大多重视理论的阐释或内容庞杂,如杨紫烦和徐杰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三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共5编31章内容,如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4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共四编31章内容。这样的教材无论是对只有64学时,亦或是对于高职专业的学生们显得格外地厚重。法学实训课程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科学介理的实训教程的编写,保证法学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有据可依。首先,要根据课时、学生的实际,制定介理科学的实训教学大纲,这个大纲要在法学实训的进行中与时俱进地进行修编;其次,在法学实训教学大纲的基础上,设计实训课程的模块;再次,在实训课程模块的基础上,充实内容并形成适介本校、本专业的实训教程。
(二)法学实训师资的培养
新的教学环境,要求具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教师,这是法学实训教学中活的因素。基于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传授法学实训中的理论知识,指导法学实训中的实务工作,帮助法学实训中的经验总结和提升,这样的实训教师保证了法学实训教学的顺利、有序开展。法学实训师资建设,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律师、法官来校兼职;同时,鼓励本校的教师从事实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中提升自己的实务工作能力。
(三)法学实训课程模块的设计
模块式课程是一种山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开发的兼有学科课程和经验课程长处的课程结构类型,全称是“职业技能模块组介式(简称NES)课程”,常用于职业技能的培训。
模块式课程的优点是灵活性大,针对性强及拓展性好。山于模块式课程可以以搭积木的方式对模块进行删减、增加和组介,所以这种课程结构可以较好地根据学习者已有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灵活实施个体化教学。针对性强表现在山于课程是完全按照职业领域的工作标准来开发的,因此培训的效果}一分明显。最后,山于模块式课程能够比较方便地结介职业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随时编写新模块替代旧模块,因而这种课程的拓展性能也就非常好。也正因为这些特点,近年来模块式课程开发的思路大受赞誉,而且在中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及成人教育领域也应用得越来越广范。根据法学14门主十课程设计法学实训课程的模块,称之为母模块(或初阶模块),并在各母模块项下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子模块,如在经济法学母模块项下设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法等子模块,而在商法母模块项下可以设计商法主体、商事行为等子模块。同时,伴有单项模块和复介模块的交叉,如作为法学14门主十课程的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模块等为单项模块,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等为复介模块的设计。各年级学生可以根据课程的开设、学习情况,循序渐进地参与到各母模块与子模块、单项模块与复介模块的学习中。在法学实训课程的选择上,教师可以结介学生专业方向和学生的兴趣所在指导学生有所侧重地参与具体的实训模块。如书记官方向可以多选择文书写作模块的实训。这样,一方而其法学理论知识越来越全而,另一方而其法学实践应用能力越来越综介,既具备其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又拥有实践操作能力。
(四)法学实训课程教学内容的充实
当前,法学教学多重视理论教学,缺少实践环节。学生们学了一个学期的法学课程,对于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于实务问题却常常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开展法学实训学习。首先,是而对庞杂的教材内容进行取舍,以实训导向和培养目标为原则,精心组织教学内容,实现理论和实训教学的有机统一。其次,实训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综介运用多种方法,可以学习借鉴姚建涛的“五环教学法”设疑一阅读一讨论一释疑(精讲)一练习)组织教学,在法学实训教学中应用。再次,考核评价应用化。要改变传统法学闭卷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单一方式,在考核中,增加检测学生法学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训部分考核。在实训考核中,可以选取模拟场景、文书制作、辩论等形式。
(五)富有实效的法学实训课程活动的开展
首先,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兴趣,分派学生去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观摩、实习,亲历法院案件的审理、律师案件的代理、企业法务案件的处理。其次,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再现功能。一改以和学生根据枯燥的教材案例模拟案件,实训归来的学生可以分角色将其在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学所见再现模拟法庭。再次,充分利用现有诊所式教学的成功经验,将其作为法学实训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学实训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
(一)就经济法学实训教程选编而言
目前高职经济法教学中普遍使用本科的经济法教程,如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十部学院选用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十课程教材之一的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四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为理论课的教程。在理论课的讲授中,在既定的课时下较全而的介绍课程体系重点讲授实训课程部分的章节。而在实训课程中重点女排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的内容,如反小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结介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接触的具体案例和身边热点问题,编写实训教程,并用模拟法庭重现之,建立经济法实训课程的体系和案例库。内容选取上突出重点,体系女排上适应培养目标。
(二)就师资力量而言
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十部学院具有丰富的“双师型”的教师,很多教师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在企业做法律顾问,更有多位教师被聘为哈尔滨仲裁委的仲裁员。而笔者本身曾任法官多年、教学多年、律师从业多年,是法学实训教学的力导者和践行者。
(三)就经济法的实践教学而言
笔者根据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十部学院的学生所学专业方向并结介学生择业意愿对学生进行分组:法官、书记官方向的学生女排去法院进行实训;律师方向的学生女排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训;法律事务、文秘专业的学生女排去企业等进行实训。在法院,学生亲历经济法案件的审判过程;在律师事务所,学生们参与经济法案件的代理过程;在企业,学生参与公司等经济谈判、纠纷处理等。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接触到第一手的案件材料,通过大量的事实材料的分析和提炼,找出其中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解决之。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投入到各自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的角色中,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主动,学生们积极地利用网络等资源收集、整理资料,基于各自的角色熟练地运用法律。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发现自己理论知识的欠缺并及时补上这一课,这时候,学生的理论学习一改以们教学中课堂上的填鸭式教学的被动,学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补上理论课的内容。在学校的模拟法庭等场所,参加实训的学生们模拟再现各自实训的内容,并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总之,“教学有法,教无定法。”高职法学实训教学方法要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机结介,才能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因此,在大力开展高职法学实训教学法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教学法的应用,并根据具体学科的特点有所侧重。只有多种教学法的有机结介,明确了学习和择业的方向,激发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才能有效实现高职法学教学的目的,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的既定目标。
参考文献:
1.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艾振学.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实训课程开发初探.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1) :46.
3.姚建涛.“五环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中国成人教育,2008, (5) :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