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论和展望
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机制下的重要社会中介行业,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局势风云变化的大背景下,其在企业合并、资产重组、经济交易等等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出来。由于资产评估理论发展是在西方兴起的,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依托于西方的理论基础,这其中就存在一个中国化或者说适用性的问题。事实上,以收益法为代表的评估方法在西方得到广泛的应用,而在我国就遭遇了一些困难。如何合理的利用收益法对我国的资产进行评估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针对我国并不能合理准确地使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大前提,进行整体的对收益法的认知的介绍和提升,特别是对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异同和应用范围进行详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三大评估参数进行详细介绍,把握其各自的确定方式、方法,并针对不同的评估参数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本文选取了医药行业3个资产评估报告的市场实例,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公告评估参数的选定以及不同评估参数能带来的不同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和详尽分析。
最终,本文认为目前收益法在我国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用收益法计算出的结果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但在具体评估参数的选取方面,从三个实例中可以看出参数的选取依据并不足够充分,有些数据甚至披露不详。可见,收益法在我国的应用中还是存在着不小问题的,评估师的主观臆断或者随意选择可能仍在其中起着一定作用,甚至有些评估师会利用这一方法故意对评估结果进行操纵,导致评估结果完全不具有科学性。
首先,收益法的参数值的预测难度较大。收益额折现率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管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其次,预测本身也有自身的弱点。
企业预期未来收益额的预测,要本着从企业的经营现状出发,分析以往和现在的业绩,去推导未来。它的确定必须是在考虑资产的最佳与合理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对未来市场的发展前景及各种因素对企业未来收益额的影响进行分析,模拟出企业在未来若干时期的经营成果。而这些预测复杂而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再次,收益法的应用要求评估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得具备多种数理统计分析技术和能力。否则就会产生较大的盲目性和评估风险,缺乏科学依据。
实际工作中常常是假定企业以后每年取得的收益不变或者按照一个固定的比率增长。以上方法对企业未来年度收益的预测都是只考虑单一的数值,这个数值是在各种可能取得的收益当中最大可能取得的收益,也就是概率最大的收益。
传统收益法确定企业预期收益没有考虑各种可能的收益及相应概率的综合影响,这样确定的企业预期收益折现后的评估值不反映公允价值,不完全符合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与此相适应,我们为产权转让和交易提供参考的评估值也应该是一种公允价值。但是,按照上述收益法预测的收益折现得出的评估值,并不是一种公允价值。
为弥补传统收益法用最可能的收益折现评估企业价值的缺陷,笔者主张采用期望收益法,即在预测企业未来收益时,应考虑到每一种可能的收益及其发生的概率,加权平均,以求得的期望收益作为企业预期收益,将其折现后的和作为企业价值的评估值。采用期望收益法更能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正确的交易参照价。
尽管收益法存在缺陷,但我们不能否定它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日渐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改进缺陷借鉴国外收益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加强对收益法预测技术的研究,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等,从而加快收益法在我国的应用。
如何才能更好的应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本文认为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从理论层面上,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肯定收益法具有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我国市场中,投资者开始产生一种不信任收益法评估结果的观念,这主要是由于收益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这很多主观判断或者说人为因素的作用,一些投资者根据收益法评估的结果进行投资却遭受了亏损,他们就不免会对这中方法产生质疑,甚至于是否定其存在的意义,这对收益法在我国的应用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从理论层面更多的给予收益法支持,充分肯定收益法的科学性,把收益法的理论在社会层面能够更好的普及,在现阶段是十分重要的任务。
王竞达在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价值评估问题的时,考察的92宗案例中仍然有35宗案例接受了成本法的评估结果,成本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商誉等比较难以辨认的企业资产仍然选用其成本加成进行预测评估,而没有把这些资产的真实价值、企业价值的真实面目体现出来。可见,只有先从理论层面充分肯定收益法的理论领先性,才能改变这种盲目运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现实,才能实现我国评估实践方法与国际评估实务界的接轨。
其次,从监管制度和政策法规的层面加大改革力度现有的关于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准测、规范等内容还主要停留在对于资产评估的整体把握层面,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意义、对评估操纵的约束能力还是比较弱的,难以解决目前应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主观因素过强的问题,难以发挥出政策监管应有的力度。
从另一个层面,目前有些制度不仅难以起到约束作用,反而加剧了评估操纵的可能性,例如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规定:为防止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对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这一规定在政策角度给评估师的收益预测确定了一个允许的误差范围,从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评估师的职业判断,反而有可能使其为了防止出现收益的过度波动而做出错误的评判。因此本文认为,政策监管应更多的监督预测程序和预测流程,制度法规也应更多关注预测指标的选取科学性,而不应该对评估结果限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范围。
第三,对收益法评估参数选择这块硬骨头既要加强理论研究又要加快政策规范。关于收益法评估参数的学术研究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远远不够,实务是来源于理论而又高于理论的,只有在理论层面先铺设好道路,资产评估实务中的应用才能更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于未来收益额的预测,应建立起科学的预测评估体系,而对折现率的预测方面,不能进进停留在对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经验的借鉴和学习上,应该注重研究适用于我国的折现率指标和影响因素,争取可以提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折现率指标体系。
而在参数的政策的规范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制定具体的参数预测标准,比如有学者建议当确定无风险报酬率时,如选取国债利率,则其必须是10年期以上的,预测未来收入成本等时要预测7-10年这样的具体规定,本文作者认为这样的标准规范是有必要的,但每一个数字的确定都应该有更为科学合理的依据,这样才能更好的监督收益法评估参数,防止评估工程中的操纵行为。
虽然本文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所限,尚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本文的理论基础是西方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但其在中国显然是不能完全适用的,如何才能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收益法评估体系,如何对评估参数的预测更为准确,本文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讨论,希望之后的学者可以在这方面进行更多的发展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