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JXCY 交通集团运营阶段税务筹划。
3.3.1 旅游服务的筹划。
一、筹划背景。
NC 旅行社有限公司是 JXCY 交通集团控股经营的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获得国家旅游局的批准,特许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公司注册资本 150 万元,下设旅游部、出境部、国内旅游中心、旅游车队等部门,是一个综合性旅游企业。在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规定中,旅游业并未纳入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征收营业税。而与旅游服务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被纳入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范围,因此,旅游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是值得企业注意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旅游的(中国境内),以其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替旅游消费者支付给其他相关单位的房费、交通、餐费、门票或者支付给其他承接旅游团的旅游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旅行社月营业额 200 万元,其中支付给酒店的房费、景点的门票费、承接旅游团的旅游企业的费用等 60 万元,交通费用 30 万元(含税)。交通服务的成本费中,当月外购汽油费 7 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额 1.19 万元;购入运输车辆 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额 1.7 万元。
二、筹划方案。
方案一:旅游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混业经营,同属于 NC 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的旅游费与交通费收入共同计入营业额。
方案二:旅游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分业经营,分别设立 NC 旅行社有限公司和NC 旅游车队,旅游服务的营业额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出,选择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实质,就是交通运输业务选择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还是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数额较大,但税率较小;增值税税率高,但是可以抵扣。这两种方式最后时间缴纳的税额多少在不同的情况下并不完全一样,我们可以经过分析,得出二者的临界点。
假设在这项业务中,成本中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成本金额为 A,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B,销售收入为 C,所需缴纳的销项税额为 D.
令 5%C=11%C-17%A,解得 A/C=6/17.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当该企业的可以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为 6/17 时,缴纳营业税与缴纳增值税的金额是相等的。当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小于 6/17 时,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金额较少,具有节税作用;当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大于 6/17 时,选择缴纳营业税的金额较少,具有节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