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我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和建议
6.1 我国养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力实施计划生育的国策,使得很多家庭出现了“四二一”结构,加上现在实施的独生子女政策放宽到“单独二孩”,甚至会出现“四二二”的结构,上有四老下有二小的独生夫妇负担过重,而按照中国的传统,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会超过子女对于父母的照顾,也就是独生子女能够放在他们父母身上的时间和金钱都更少了。另外,城乡差距拉大,沿海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年轻人从农村向城市、从内地向沿海地区流动,农村和内地出现了大量空巢老人,现代家庭不能满足甚至是一些基本的养老需要。
当今社会,物质和精神都大大繁荣,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成长、变老的人们拥有更多方面的养老需求,政府养老无法充分满足这部分需求,这就要求市场参与进我国的老龄事业,政府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老龄事业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6.1.1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对象偏少,且定位存在偏差
1.养老机构税收优惠偏向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轻视民办、营利性的
现行养老机构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把营利性企业排除在政策之外。《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就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机构能否享受优惠,关键在于民政部门是否认定为非营利性机构,无须在税务机关办理任何认证或审核、审批手续。这固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简化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认证手续,但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能提供部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能从事一些营利性活动,甚至滥用非营利性机构的税收优惠措施牟取私利。所以这种偏向公办、非营利性,轻视民办、营利性的税收优惠及其认证方式不利于公平竞争,限制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老龄产业的发展。
2.养老机构税收优惠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
我国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对于养老服务业的“软件”建设相对忽视。大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力于养老住养机构,对于社区中心服务站、社区托老所、居家服务所涉及的设施建设扶持较少,对于老年人的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与精神慰藉支持不够,对于养老服务人员与队伍建设的关注也较少。老年人各方面生理机能衰退,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下降,机会也不多,近年来时有发生老年人因为孤独感而自杀的事件,所以有必要对老年人的心理进行更多的重视和关怀。
6.1.2 老龄事业税收优惠环节较少,覆盖面偏窄
一个产业的发展需要投资、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相互衔接和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也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多环节支持,而我国现行老龄事业方面的税收优惠环节单一,覆盖面狭窄,主要集中于养老机构的生产与经营环节、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公益性捐赠、医疗卫生等,而对于养老产业的筹资、投资、生产环节,如对养老机构投资筹资、老年用品、老年教育、老年娱乐、老年再就业、老年心理慰藉等方面几乎空白。
6.1.3 缺乏针对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税收优惠
我国有利于老年人自身的税收优惠只有针对高级工程师专家、孤老人员的免征减征个税规定,对于老年人的家人则完全没有优惠。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很多老年人也更喜欢和子女在一起共享天伦之乐,但是随着社会少子化的形成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的赡养负担加重,而且缺少时间更多地陪伴老人,需要相应的鼓励措施来激励子女赡养老人、陪伴老人。
6.1.4 社会保障费不利于养老资源公平分配,且强制性较弱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征收了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于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用于养老保障方面。我国目前征收的是社会保障费。税和费都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最大的区别在于税的缴纳者和受益者不直接相关,而费的缴纳者通常就是直接受益者,也就是税具有无偿性,而费不具有无偿性。由于基本的养老保障具有正外部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一些基本的非营利性的养老设施比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维权组织、老年学校等的建立需要一定的资金,但是受益者通常不能限定在一些缴纳者个人身上,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社会保障税或费,那么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的居民会缴纳更多,但并不能因此而减少在偏远山区、农村的基本养老方面的资金投入。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费通常由县市级统筹,不利于养老资源的公平分配,要实现全国跨地区的资金统筹,最好的方式也是通过征收的税收进行专款专用。而且从强制性角度看,税和费还是有差别的,可以对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企业采取税收保全的措施,而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企业则不能,很多企业对于缴费的重视也不够,导致社会保险费欠缴、少缴的现象大量存在。
我国目前有 16 个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几乎各占一半,在此基础上实行改革的难度不会太大。2015 年 3 月 3 日国务院法制办明确:“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可以更清楚地把握个人在工资薪金、经营利润等各方面的收入情况,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铺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