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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和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52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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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养老服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探究
【第2部分】中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分析导论
【第3部分】税收政策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第4部分】我国的老龄事业现状
【第5部分】我国老龄事业的税收政策
【第6部分】国外老龄事业税收政策借鉴
【第7部分】 我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和建议
【第8部分】养老服务业中的税收体制研究参考文献与致谢

  6.2 对我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 号)要求尽可能动员全社会力量,实现政府投入和支持为主导,老年人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为基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依托的新型养老服务政策体系,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支持的力度,初步形成多环节、多体系、广覆盖、全方位支持养老服务的财税政策体系12.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发[2011]28 号文的要求,对于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税收政策建议如下。

  6.2.1 合理界定税收优惠对象

  除了民政部门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界定外,税务部门可以将养老非常相关的产业划分为养老重点产业,包括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医疗、养老保险等,对于重点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在流转环节进行税收优惠,给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方面的税收优惠。由于老年人需要的养老服务相对其他消费需求较多,可以对老年相关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在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中加入老年服务业,增加特别的优惠,将老年日常照料、老年法律援助、老年心理慰藉等列在该子目下,对于该子目中所列举到的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要扩大到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于养老机构购置的康复设备、老年人健身设备等允许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2.2 多方位、多环节地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我国老龄市场的供给同老年人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政府应当在投资、融资、生产、批发、销售等多个环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不仅是我国现有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规定,还要在增值税、关税等税种上也增加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全方位地对老龄事业进行支持。

  1.促进老年服务业的发展

  除了 6.2.1 中提到要针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及机构认定外,在养老服务方面还应当对为老年人服务的老年大学、老年中介机构、养老服务人员等进行税收优惠。对于服务于老年人的老年大学、职业中介、职业培训以及提供自主创业培训、技术培训等取得的收人,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为老年人提供合适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按照提供了多少比例的老年人工作岗位来设定免征标准。

  对专门为老年人开设的医院取得的收入,除了现有的一些增值税方面对于医疗卫生的税收优惠之外,可免征营业税。在扶持养老服务业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对于达到不同技术资格的养老服务护理专业人员采取不同程度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技术资格越高减免程度越大。

  2.促进老年产品的生产、流转

  对老年用品产业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在研发、生产和流转阶段。税务部门可以做专门的资格认定,被认定为老年专用品的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生产老年专用品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采用最低的所得税税率 15%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专门为生产老年用品而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对于老年专用品的研发成本允许加计 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门生产、销售老年用品的、为老年人专门服务的商店、专柜、专卖店可以享受增值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生产销售成本,使老年人直接受惠得益。对于举办老年产品展览会、老年产业博览会等展览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增值税,促进老年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之间、生产销售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交流,刺激老年产品的需求,推动更多的适应老年人需要的老年产品的研究开发。对专门为老年人开设的用品修理部取得的收入,实行完全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

  鼓励老年产品的出口,在关税环节给予相应的优惠,进行更大力度的出口退税,降低老年产品的出口成本。在进口方面,对国内尚无法生产的特殊的老年产品采取进口免税的措施,一方面促进老年产品的进口,不断满足老人们丰富的老年产品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国内老年产品生产企业向学习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

  3.促进老年金融业发展

  对老年金融产品免征营业税,包括为老年生产企业、老年服务企业、老年人个人提供的用于老龄事业的信贷服务等。对投资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为老年人专门开办的除现有免税名单中的养老年金保险以外的商业养老保险取得的收入进行一定程度的营业税减免。

  6.2.3 增加对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税收优惠

  1.对老年人购买产品、服务进行税收优惠

  对于老年人购买老年用品、家政服务等费用允许其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老年人收入不一定能够达到我国免征额 3500 元,甚至有很多老人的生活费都是子女给的,所以可以考虑将这部分的费用扣除转给赡养他们的亲属,允许这些亲属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鼓励老年人从业

  从 2015 年开始,我国将从“人口红利期”变为“人口负债期”,应鼓励老年人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针对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兴办的企业减免各项税收,如对有特殊专长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弹性退休制,对延迟退休的阶段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方面,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奉献丰富的知识经验,缓解青壮年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的压力;另一方面,缓解政府和年轻人的养老压力。针对老年人自我赡养行为,如社区自发组织的老年服务团队为本小区老年人提供自助互助服务平台等,应由财税主管机关加以逐一识别、认同,给予免税扶持。

  3.对老年人赡养费进行扣除

  对于赡养老人的费用应当从赡养人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鼓励家庭养老,减轻机构养老的负担,也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可以考虑按照赡养老人的多少、老人的年龄层次、老人有无配偶、收入情况、城市还是农村、东部还是西部等情况制定赡养费扣除标准,对于赡养的老人多、老人年龄大、无配偶、收入低、在农村、在西部等情况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4.对以房养老实行税收优惠

  我国虽然从去年 7 月就开始进行以房养老的试点,但进展缓慢。从“家”字的结构上可以看出,传统观念里作为安全感来源的家就是稳定的住所里储存着充足的食物。如果把房屋都抵押出去了,那么人们安全感自然会大大降低。而且在我国,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通常都是要赠给下一代的,正常情况下,习惯性为下一代操心的父母不会为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而把房子抵押给外人。金融机构对于营利模式不明的以房养老只敢观望。另外,我国大量存在着一些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农村私有房产等,法律地位模糊,有碍于“以房养老”政策的实施。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农村私有房产等进行法律地位界定,对以房养老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对于保险机构提供以房养老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动员人们转变观念。

  6.2.4 社会保障费改税

  我国现在收取的是社会保障费,在强制性、统筹层次方面不如社会保障税,宜进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工作,且专款专用。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费和支出方面的各地标准很难统一,可以由各地方政府在国家统一的框架内制定各自的标准,把这一部分交给地税系统征收,税收收入地方和中央按一定比例共享,留给地方的用于地方的社会保障支出,划拨中央的部分由中央进行地区间统筹,养老方面特别注意用于解决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养老问题。

  在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方面,不宜对低收入者征收,也不宜对收入来源于税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人员征收;在计税依据上可以跟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一样,企业员工采用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采用全年生产、经营所得,取得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则采用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员工除了自身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税外,企业也要缴纳员工工资薪金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税,各自的比例可以参照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费。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基础上,将个人的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计入每个人的税号,在享受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的时候可以考虑一定范围内的对应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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