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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规则给企业造成纳税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4116字

  第 4 章 两套规则给企业造成纳税困境-案例分析

  4.1 特殊交易情况下转让价格易受质疑

  当涉及货物的估价问题时,海关估价的考虑与所得税方面的考虑是矛盾的。

  跨国企业倾向于采用较低的海关价格以便少缴关税,但大多数时候由于所得税的原因,也希望同样货物采用较高的价格(比如高的转移价格),以便降低利润从而缴纳较低的所得税。在实际业务中,企业经营环境是极其复杂的,通常在不同的销售情况下需要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但是这很有可能成为税务部门及海关质疑价格并进行调整的依据。以市场渗透策略、产品更新换代及风险销售三类案例为例。

  4.1.1 市场渗透/开发策略
  
  企业从事进口贸易,为了迅速获得市场份额,在一段时期内通过降低销售价格而产生了亏损,此业务策略称为市场渗透。

  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于市场渗透策略的看法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市场渗透承担了功能风险,虽然实际收益上是亏损的,但存在较大的风险收益,税务机关会根据正常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而海关根据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的规定,一个公司因某些商业原因,在一定时间段采用市场渗透等经营策略并因此产生亏损是可以是理解的。假如企业能够提供报告证明其亏损是因为进口价格过高的原因,那么海关不会重新估价。但如果企业只是认为当前处于市场开发阶段并且亏损,以此为由证明价格合理,则海关还需企业提供成本、利润的可比性分析,而处于该阶段的企业由于利润率差异较大而很难提供合理证明。该业务策略可能会被视为交易价格受到关联方关系的影响,并因此削弱了企业辩护其海关申报价格的立场。
  
  4.1.2 产品更新换代
  
  一些产品(尤其是电子产品)由于技术更新速度快,产品价格随之下降,进口价格也应降低。企业一般通过再销售价格法倒算出进口价格,有时会出现倒算结果低于成本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只是偶尔发生,海关也许会认可,但如果是企业故意的业务筹划行为,海关也许会将价格调整到市场价格。

  4.1.3 风险销售

  由于现代制造企业普遍实行管理与生产相分离,在全球范围内分别设置管理总部、加工制造商、风险经销商等多个机构。当国内生产制造商生产出产品,并以较低价格销售至国外经销商,国外经销商再以高价重新出口至国内,并销售给风险经销商。在这种生产销售模式下,如果进行可比分析,企业的各关联机构都获得了符合其风险的利润,承担的功能风险与获得的利润相一致,满足正常交易原则。但是海关在对逐笔业务审查时会发现,同一产品会出现多个交易价格,通常海关会以较高的价格为基准要求企业补税。

  4.2 财务信息异常是企业转让定价的不利信号

  4.2.1 利润率过高

  海关在审查关联方交易时,着重审查的对象包括关联方成交金额较大或者利润率较高的企业。如果企业经营贵重金属、珠宝玉石、汽车等高利润行业,并且间接税税率也比较高,这类企业将会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税务机关认为中国市场的特殊性造就了企业的高利润,所以该企业应当就全部利润缴税。而海关则认为利润畸高的原因是由于进口价格太低造成的,所以应当调整进口价格,多缴纳关税。如果进行可比利润分析,发现这类企业利润高于同类可比性企业,需要缴纳较多的所得税,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审查,但是海关却可以此为由质疑进口申报价格。

  4.2.2 价格长期不变,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证明

  案情介绍:A 公司是生产医学检测仪器的制造型企业,海关在对处理 A 公司的报关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报关进口的各类原材料申报价格长期保持不变,在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的背景下,进口价格一成不变,不合乎情理。后来初步调查后发现该进口货物的销售方为 A 公司的境外母公司 B,因此海关认为可能关联关系影响了交易价格。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后,海关了解到 B 公司本身销售的原材料成本在不断上升,但是为了增强境内 A 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惜采取亏损销售的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此外,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资料证明其关联关系没有影响到交易价格的生成。

  企业观点:B 公司基于利润可比性分析的方法确定交易价格,以美国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利润率为参照,本行业利润率在 6.21%以内,而 B 公司利润高达35.48%,企业原材料申报价格是合理的。

  海关观点:B 公司整体价格确实比较高,达到 35%,但是这是 B 公司销售所有商品的综合利润率,这并不能充分解释销售给 A 公司的这一类商品的价格是合理的。其次,所提供的样本公司利润可比性分析说服力不强,因为这些公司与 B公司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同一行业,并且在业务范围与 B 公司无法比对。

  关联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显然是引起海关审查的不利信号,但是一成不变的价格同样会使企业备受关注。企业在实施转让定价时,关联交易价格需要根据市场环境作出调整,避免价格异常导致的税务机关审查,同时公司税务部门应及早准备证据资料应对海关审查。上述案例中公司的状况就比较被动,关联方交易价格缺乏长效监督和预警机制,引起了海关的关注,价格质疑程序启动后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合理的证明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其结果毋庸置疑就是海关重新估价,企业补税,甚至可能面临一定的罚款,企业转让定价的目的也自然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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