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现状分析
4.1 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
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日益活跃,遭遇到越来越多贸易摩擦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其中,作为非关税措施的反倾销尤为突出。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4.1.1 反倾销数量多,成上涨趋势
如图 4.1 所示,截至 2013 年底,我国商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总量达到了 989 起,位居世界第一,占全球反倾销案件的 21.88%.同期排名第二的澳大利亚,案件数量为 267 起,占全球反倾销案件的 5.91%.对比之下,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远超其他经济体。1995 年国外对华反倾销为 23 起,其后案件数量一路攀升,在 2008 年和 2009 年达到峰值 79 起,甚至超过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总案件数量。2009 年之后虽有滑落,依旧保持着增长的势头。1995 年至 2013年平均每年遭遇反倾销调查 52 起。【1】
一方面,中国日益增加的进出口量,在国际贸易市场的活跃度,导致在对外贸易中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更深层次是中国在全球经济管理中的位置和话语权,以及在出口结构、法律规范上的原因。
4.1.2 对华反倾销国家众多
如表 4.1 所示,1995 年至 2014 年期间,全球共有 37 个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印度以 169 起跃居第一,而美国和欧盟分别以 121 起、110起位列第二、三位。这些国家频繁地运用反倾销法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一,阻碍商品进入当地市场,其二,这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极大地产生示范效应,导致其他国家效仿这些发起先行者,在类似的情况下会发起反倾销申诉,由此如同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像核聚变一样蔓延开来,形成新兴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均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局面。【2】
4.1.3 涉案产品行业分布广
如图 4.2 中所示,在 1995 年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中国对外贸易中 17 个行业遭遇到反倾销调查,涉及化工、食品、医药、建筑等各行各业。其中,化学工业以 232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成为第一位,占反倾销案件总量的 21.91%,机械工业、轻工业和冶金工业紧随其后,分别以 148 起、143 起和 130 起位列第二、三、四位,占总案件数量比例的 13.98%、13.50%和 12.28%.化学工业作为遭遇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一直受到广泛重视。【3】
4.1.4 反倾销案件对产业影响深广
反倾销调查通常涉及的企业众多,涉案产品金额巨大,往往对该产业的发展与运作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决定该产业能否继续存在。2012 年,是我国光伏产业真正实现从研发迈向生产的元年,作为能源产业中的新星,该产业得到了国家资金和政策上的双重支持,各类光伏产品产能超过预期,出口至国外市场。在欧盟中的光伏产业向欧盟委员会申诉中国出口的大量光伏产品严重损害其产业利益,欧盟委员会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调查期间,贸易出口量已明显缩小,中国的光伏产业遭到严重打击。
另外,欧盟本身的太阳能产业发展也呈现出停滞状态。首先,中国光伏产业中应用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主要是进口自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晶硅的进口价值达到接近 10 亿元,生产设备的总进口价值超过百亿元。在如此情况下,首当其冲利益受到损害的是欧盟的供应商;其次,在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清洁能源的利用率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数量庞大的太阳能产品消费者高额购买光伏产品,消费者福利大大降低;最后,众所周知,欧盟的能源需求量巨大,其超过一半的能源依赖于进口,为此积极推进能源战略一直是欧盟发展的重中之重。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中国光伏产品的进口,显而易见会阻碍该战略的实施进程。
因此,欧盟对中国发起光伏反倾销调查,直至征收 47.6%的反倾销税,导致双方光伏以及相关产业均遭受严重损失,是为“双输”.
4.2 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基本情况
4.2.1 磷化工业现状【4】
磷化工业的发展历史悠久,从基础的磷肥农业到特种化工等新兴产业均有所涉及,如图 4.3 是磷化工业的分类,根据磷化工业产品的结构分为磷肥工业、有机磷化物等五大类。磷化工业产品以广泛用于工业、建筑、日用生活、国防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磷化工产品的特种功能在科学前沿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如人工智能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等。但是,大量的精细产品和专用产品还依赖从国外进口,与国外相比,技术水平至少落后 2 年以上。以草甘膦为例,虽然我国生产企业大量出口该产品至欧洲、美洲市场,从市场占有率来看,接近整个需求市场的 70%,但是,草甘膦配方并非我国生产企业研制,在生产成本中占据主要的是专利费,利润稀薄。并且,其对出口订单严重依赖,市场风险巨大,处于高位的库存量常常处于滞销状态,容易出现价格崩塌。【5】
中国磷矿储量相对其消耗量并不丰富,如图 4.5 所示,中国的磷矿储量已经从 2005 年的 37.0 亿吨降至 2013 年的 30.2 亿吨,假设以如此的消耗速度,加上磷化工业逐年增加的对磷矿的需求,与此同时,而并没有发掘未知的磷矿的话,显而易见,我国的磷矿储量岌岌可危,并不能维持较长的时间。【6】
如图 4.6 所示,中国农用磷肥施用量一直保持着高需求量,1995 年农用磷肥施用折纯量为 632.4 万吨,其后 18 年至 2013 年虽然需求增速放缓,但依旧保持着平均每年 1.7%的增量,在 2013 年达到 830.61 万吨的农用磷肥施用折纯量。因此,在磷化工企业出口磷化工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同时,考虑到我国农业对于磷化工产品的需求量与方式,磷化工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方向的改变和创新则重新引发思考,将较易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磷化工产品转为国内销售,拉动内需,在避免遭受反倾销的同时改善磷化工产品出口结构。【7】
磷化工业的污染处理问题一直制约着该产业的发展,其在生产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污染物,是我国环境污染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以黄磷的生产为例,以我国现有的污染处理水平,每升黄磷污水中含有约 200mg 的黄磷,30mg 的氟化物,远远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图 4.7 为 2011 至 2013 年中国总磷排放量,可先出其虽有稍许下降,但依然高居不下。【8】
4.2.2 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情况
磷化工业作为化工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化工行业首当其冲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的同时,磷化工业涉及到化工、医药、食品等方方面面,在对外贸易中数额巨大的进出口量使其不可幸免于反倾销调查。如图 4.8 所示,1995年-2014 年间,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 11 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总量为 29 起。其中,印度发起 10 起反倾销调查,占案件总量的 34.48%,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同期排在第二的是澳大利亚,反倾销案件数为 4 起,占案件总量的 13.79%,而作为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代表,美国和欧盟各发起 3 起反倾销调查,位列第三。紧随其后的是阿根廷和巴西,各发起 2 起反倾销调查。墨西哥、菲律宾、泰国等则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调查案件各 1 起。与前文中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情况相比较,可发现,对华磷化工业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正是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之中位居前列的,该对照的数据表明印度、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华反倾销涉及的产品范围广泛,另一方面,正说明磷化工业作为化工业中的重要分支,是反倾销调查中的典型行业,值得引起重视。【9】
如表 4.2 所示,将 1995-2014 年国外涉华磷化工业反倾销案件按状态分类,其中,实施反倾销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为 20 起,占总案件的 67.96%,而终止调查的案件为 3 起,占比为 10.34%,调查结果确认为无倾销和无损害的分别为 2 起,共占案件总数的 13.80%,仅有 2 起为申诉方撤诉,占比为 6.90%.
从中可以得出,在对华磷化工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超过 2/3 的案件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另 1/3 的案件虽然以终止调查、判定为无倾销等,但其发起反倾销调查也对出口企业的对外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由前文可知,我国磷化工业产品出口绝大多数是初级化工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且污染较严重的产品,相对应的,在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调查中即可一目了然。如图 4-6 所示,遭遇反倾销调查频率最高的是三聚磷酸钠和草甘膦,分别 4 起,共占案件总数的 27.58%,三聚磷酸钠广泛应用于工业和食品生产中,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助剂;草甘膦得益于其良好的除草性能,在农业中普遍运用,两者均是磷化工初级产品,进出口份额巨大,常常有倾销的可能性存在。其次,是磷酸盐类化合物,以三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为代表。
Balassa(1965)提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简称 RCA 指数)来测算产品的比较优势,其计算方法为出口国的某种商品的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商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10】
其中, i 代表国家,j 代表产品,W 代表世界,那么 Xij 表示 j 国 i 产品的出口值;Xtj 表示 j 国的出口总值;Xiw 表示世界 i 产品的出口值;Xtw 表示世界出口总值。
一般来说,RCA 取值是零到正无穷,参照日本贸易振兴会划分标准,RCA 的取值范围可以细化为四个区间:【11】
如表 4.5 所示,1995-2014 年国外涉华磷化工业反倾销涉案产品当年 RCA 指数比较中可知,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发起反倾销的涉案产品在涉案当年具有较强显示性比较优势的占比非常大,但也有较少比例的比较劣势的产品。以印度为例,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中,70%的产品具有极强的比较优势,20%的涉案产品具有较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仅有 10%为平均优势产品,可知印度倾向于向具有较强显示性优势的产品发起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