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资本弱化概述
2.1 资本弱化的概念
“资本弱化”一词最早出现于 1966 年,当时的加拿大税收委员会在其报告中称“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结构中,从非居民企业手中获得的债券性投资超过股东投资的三倍,则该企业存在资本弱化”.该委员会随后又在 1972 年的《加拿大所得税法》中对“资本弱化”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指出“资本弱化”作为一种国际避税形式,是指企业通过增加债权性投资的比例来获得更多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从而达到减低所得税的目的。
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编写的税务词典中,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次的解释如下:通常情况下,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分红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扣除,这使得企业在决定自身的资本结构时,通常权益资本的比例小于债务资本,而这种手段被企业运用,作为避税的方法。
OECD 于 1987 年在其资本弱化报告(Thin Capitalization Report)中指出,合理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率应该为 1:1,而存在资本弱化的公司的借款比例远高于权益投资比例,并且超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被“隐藏”了,因此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或收益抽取。
我国的学者认为资本弱化是指一个企业存在债券融资的比例远远高于股权融资的比例的现象,“强化债务的作用而弱化股权的作用”,通过大量的贷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从而降低股本比重,达到弱化公司股东或所有者的“自有资产”的目的。
大部分公司的资产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公司通过银行、发行债券、关联企业、资本市场或者货币市场取得的那一部分资产。二是属于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这一部分资产主要包括最初的所有者注入资本,以及后来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留存(未分配给股东而保留在企业中用于继续经营的那部分利润,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企业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资本有着不同的偿还方式:对于第一种,公司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而对于第二种,除非是破产清算,公司不会偿还初始资本。股东主要是通过分红实现自己的收益,分红的一种常见形式就是股息或称股利第一种资产和第二种资产的比例,可以有效反映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当这个比例适中时,企业才可能实现资本结构最优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企业既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良性利润扩大效应,同时也不必承担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这个比例过高或过低,对企业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过低说明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行经营,经营方式过于保守,从而可能错过良好的投资机会;过高,则企业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债权人和股东会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来弥补这一过高的风险,企业的财务成本会增加,企业还会出现破产风险。同时,过高的这一比例会造成资本弱化。
当然,仅仅因为债务融资比例高于股权融资并不代表该企业一定存在资本弱化。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要从融资的本质、目的及手段进行深入分析。
资本弱化是人为设计或安排的,而非是由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产生的。各国对于资本弱化的认定各不相同。
2.2 资本弱化避税原理分析
资本弱化的主要目的是避税。当代经济学家 F·莫迪格兰尼(F·Modigliani)和 M·米勒(M·Miller)于 1958 年创立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以下简称 MM 理论),可以从最本质的层面解释为什么资本弱化可以用来避税。MM 理论分为无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和有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
无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假设理想状态下,企业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投资不存在交易成本,企业可以以同样的贷款利息取得贷款,则结论一,企业资本结构不影响企业的价值,即对于同一企业,不管是否负债经营或是无负债纯权益经营,其价值不变。结论二,企业的权益成本随财务杠杆(即债务权益比)的增加而增加。
有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这是两位学者对无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的修正,因为现实情况下,企业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企业所得税的 MM 理论的理论前提假设是投资不存在交易成本,企业可以以同样的贷款利息取得贷款。同样的,他们得出了两个结论。结论一,对于同一企业,负债经营的企业价值等于无负债经营的价值加上债务利息抵税的现值。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存在,贷款或债券利息可以在计算利润总额之前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这一效应我们通常称为“税盾效应”.结论二,对于同一企业,负债经营的权益成本等于无负债经营的权益成本加上风险报酬率。这个风险报酬率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KE-KD)*(1-T)*MD/ME,其中 KE 表示无负债企业的权益成本,KD 表示有负债企业的贷款资本,MD 表示有负债企业的债务市场价值,ME 表示有负债企业的权益市场价值,T 表示企业所得税率。
从有企业所得税的 MM 定理的结论一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存在,公司倾向于使用贷款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而非使用权益融资,因为贷款或发行债券每年产生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公司的价值也因为税盾效应的存在而随着举债比例的提高而提高,同时所得税税率越高,这一部分增加的价值也越高。因此,根据 MM 理论,只要企业所得税存在,公司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债务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提高公司价值。
当然,MM 理论是基于一系列的假设之上的,包括企业可以 100%负债经营,贷款利率不随财务杠杆的变化而变化,投资没有交易成本等。这些假设在现实的市场中是并不成立的。现实的货币和资本市场遵循它们各自的规律,最基本的一条规律就是风险报酬规律,“风险越高,报酬越大;报酬越大,风险越高”这句耳熟能详的话表明,企业不可能 100%负债经营,贷款利率也不可能不随财务杠杆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因为随着财务杠杆的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都会上升,投资者即债权人要求的回报率也会随着风险的增加而相应的提高,并且当企业的财务风险到达一定水平时,根本不会有投资者贷款给该企业。企业还要考虑破产成本,因为贷款是要偿还本金的,若不能如期偿还,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债权人有权向法律提交该企业破产的申请。
因此,当企业的财务杠杆已经很高的时候,只有关联企业或者股东才有可能继续贷款给该企业。他们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税盾效应进行避税。
2.3 各国反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资本弱化避税的力量虽然巨大,但是由于目前各国均有方法反资本弱化避税,企业想无限制的依赖资本弱化进行避税并不可行。以下介绍几种常用的反资本弱化税制,用来说明企业为什么难以使用资本弱化避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 )(简称 OECD),在 1987 年发布了一份名为《资本弱化制度》的文件,提出了两种反资本弱化制度: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
2.3.1 正常交易法
1.定义:正常交易法又称独立企业原则,采用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正常交易法”要求包括关联企业交易在内的所有企业交易均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和发生。正常交易法要求,在判断贷款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时,应着重将贷款条件与非关联方贷款条件比较,即与市场上存在的相似条件下,相似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条件进行比较。不仅贷款条件要进行比较,贷款利息也应进行相应的比较。如果贷款的利息受到“关联企业”这一关系影响,则有可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隐蔽募股,而作为非商业贷款处理,那么导致这一部分利息还是会按照相关法律征税,即不能税前扣除。由于这些要求,关联方的贷款也应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就是说要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市场价格进行正常的利息支付和收取。而对于那些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发生的、没有道理的超额利率、多支付的利息,税务机关均可将利息视为股息,对这些试图用这种方式转移利润的企业采取如下惩罚措施:既不能将这部分利息视为利息用以抵扣税基,同时这部分伪装成利息模样、实质为股息的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股息税。同时该企业还有可能因为隐瞒事实,从而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该法的优点在于试图排除任何由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另外,当两国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时,此法也可用于解决问题。
2.缺点:正常交易法在运用中有三个需要解决的重点:一是关联方的确认,二是“正常利率”的确认,三是如何处理和调整“超额利息”.由于 OECD 范本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操作细则,因此该法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从而正常交易法存在以下缺点:
第一,即使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不一定能适用正常交易法。只有当关联交易的利率过高或过低,以致偏离了正常的利率水平的时候,正常交易法才能适用。只有在这个时候,税务部门才能用“正常交易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是,在现实市场中,资本弱化最大的危害在于关联企业之间会利用债务资本代替权益,通过利息收入的形式代替股息,从而达到提前收回贷款的目的,而关联企业之间约定的利息率,往往与资本市场上同类的金融产品的利率水平相似,也就是说他们完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公开市场上的正常借贷利息相同,因此即使税务机关知道这些是关联企业或是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能够使用正常交易法对这些进行规范化或者处罚。
第二,此法仅适用于关联企业间的借贷融资。因此,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并不是关联企业,则正常交易法并不能适用。由于各国对于关联企业的界定有着不同的标准,其中大多数国家按照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和控股比例来确定是否是关联企业。即使两企业确实为关联企业,企业也可以运用一些手段,规避此法对自身的影响。比如常用的“背靠背贷款”:关联企业中的一方将贷款资金转入非关联的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然后让该中介以指定的利率向另一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或者关联企业中的一方,以自己的资产向银行提供担保,从而让关联企业的另一方获得贷款。这样,由于金融中介的介入,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融资、关联贷款的关系显得不那么明显。OECD 试图通过“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来弥补这一漏洞,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导致这个用于弥补漏洞的原则并不是那么有效。
第三,正常交易法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不是一个易于操作的法律规则,因此在实践运用中有可能会由于主观性,而导致任意的运用,从而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大多数国家都会因为其不具有经济性,而不使用这一原则。即使有少数国家使用这一原则,他们也会用“固定比例法”予以补充。
2.3.2 固定比例法
1.定义:固定比例法全称是“固定债务/股权比例法”,这种方法又被称为安全港规则。该方法指的是在税收上对公司的资本状况(尤其是债务/所有者权益比例),有着明确的限制。当然,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这个用于限制企业借款比例的数值也会有所不同。而这一确定的比例在税务上的术语被称为“安全港”.如果企业的债务/股本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时,那就是处于安全港内部,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所有利息费用,均可在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如果企业的这一比例超过了限额规定,那么除非企业有证据证明超额的这部分利息费用支出是合理的、正当的,否则,该超额利息部分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会将其当成股息,从而征收这一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安全港法简单易于操作,因此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这些国家的财税机关,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资本市场的实际真实情况,各自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港比例限制。安全港比例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该国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态度:安全港比例越低,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可能性就越小,说明该国对资本弱化的打击力度越大;比例越高,则说明企业越有可能使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从而说明该国对资本弱化的打击力度越小。美国、法国的安全港比例是 1.5:1,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安全港比例则为 3:1,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南非、日本、韩国、西班牙、新西兰等。
国家在运用安全港法则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应怎样区分对待处理。贷款会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这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上不同的企业的不同类型的需求。几乎所有国家都会将中长期贷款纳入债务资本的计算范围中,但是对于其他几种类型的贷款,比如短期贷款,背靠背贷款,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是否应该纳入债务资本计算范畴,各个国家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通过图表具体说明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第二,债务资本应该何时予以确认。由于债务有着各种各样的形式,各种各样的期限,因此债务资本总是处于动态,所以,何时确认债务成本,是应该选取一个时间点,还是选取一个时间段,或者是加权平均全年的总额,每个国家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但主要方法有四种,分别是:年底法,平均法,最大法,时点法。
表 2.2 对这四种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并且列举出了代表国家。
第三,适用对象的确定。固定比例法的适用对象是关联企业,也就是说,只要当借款方企业和贷款方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的时候,才能适用固定比例法。而这种关联关系的确认,各国政府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看两家企业是否存在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这种标准和国际上有关转让定价税制中,对于认定关联企业的标准很相似。各国对控股的比例的标准有高有低,各不相同。控股比例的认定标准越低,说明这个国家有着越严格的资本弱化限制;反之,说明这个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要求并不是那么的严格。比如澳大利亚认定关联企业的控股比例标准为 15%的持股水平,英国认定的标准为 75%的控股比例。第四,如何处理超额部分的利息。采用固定比例法规范企业使用债务融资的国家,一般有两类方法,处理超额部分的利息:第一种是对于超过安全港部分的利息支付,不得作为企业的费用在税前扣除;第二种方式是将超额部分的利息视为股息或者是利润,从而按照股息或者利润的税率征税。按照后一种方式处理超额部分的利息时,企业要向收入来源国缴纳所得税和预提税。因此当东道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签有双边贸易协定时,预提税部分会得到资本输出国的全部或部分抵免,相对于第一种来说,第二种处理超额部分的利息的方式更为合理和易于被企业所接受。
2.缺点:想要制定一个合适的债务资本/权益资本比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不同,并且在一个国家内部,各个不同的行业也会有不同的资金需求,因此如果对于不同的行业仅设置单一的一种固定债务资本/权益资本比,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有时候这个比例甚至会偏离正常交易原则。固定比例法是一种较为教条的方法,不具有弹性,有时甚至有失公平,这就是固定比例法与正常交易法的区别之一,后者是原则,而前者是规则。当一个使用固定比例法的国家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的复杂情况,不考虑不同的公司类型和和不同的经营性质,仅仅教条的设置单一的债务资本/权益资本比例,试图找到普遍适用的规则,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并且背靠背贷款和担保贷款都有其隐蔽性,税务机关想查清这些贷款的具体内容,困难重重。因此,固定比例法也有其缺点。
综上所述,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都各自有着不同的优缺点。前者注重个案,比较理想主义,但是却忽视了效率和操作性;后者重视效率,试图用统一的标准要求各个企业,但是却忽视了个案之间存在的差异,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
正是因为两种方法各有千秋,各有所长,很多国家才会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缺点互补,优点共扬,共同规范企业中涉及有关资本弱化的问题。
2.3.3 其余的方法及原则
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方法之外,国际上还存在其他的几种规范资本弱化的方法,相对于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而言,下面的几种方法并不是那么的常用。
1.全球公式分配法:这是一种由欧盟委员会推出的方法:将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会计年度),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加总,并且将这个跨国公司的资产、成本、薪酬、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组合起来,作为计算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各国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利润分配。这种方法有个很明显的缺点,就是成本问题。
由于利润的加总和指标的选择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因此并不易于操作,同时由于指标的选取和不同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有关,因此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将总机构设立国来避开这种方法的约束。因此,这种全球公式分配法并不被 OECD 所推荐使用。
2.汇总集团资本结构法:又称作合并集团资本结构法,使用这种方法的国家以新西兰为代表。汇总集团资本结构法是将跨国公司全球的资本结构作为衡量指标,计算债务/权益比例,然后将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权益比例与总的比例相比,来限制子公司的利息扣除。这种方法的优点有两个:一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消除采用单一的固定债务/权益比例的缺点,二是可以完全消除关联企业内部的融资行为。使用这种方式要注意一点:如果受控子公司的运作方式和全球的总体运作方式不同的话,则相互之间的比较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和合理性。同时,如果税务机关想审查跨国公司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时,则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3.收益剥离法、准资本弱化法、资本金控管法:收益剥离法是固定比例法的变形,而后两者很少使用,故在此不再赘述。
2.4 资本弱化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资本弱化也不例外。
资本弱化的优点在于可以使企业减少缴纳的税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少权益融资的比例,增加债务的比例,利用税盾效应,最大化企业的价值(即股东的权益价值)。合理的调整企业自身的财务结构,有利于企业更好的经营和发展,也有利于督促股东和债权人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债务融资在特定的国家特定的时期会对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正向辅助作用。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对资金有着极大的需求,但由于股份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同时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不完善,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极其有限,如果仅采取权益融资的方式,则资金的供给量远远小于对资金的需求量。此时,大量的外国债权投资对我国的企业起到了极大的帮助,及时且有效的弥补了企业资金的缺口。利用这些外国资金,我国的企业和我国的整体经济在那一段时期内发展的极为迅速。这说明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时候不得不依赖债务。笔者认为,放弃暂时的税收利益,换取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在特定的时期是可行且必须的。
在跨国集团中,资本弱化服务于集团的整体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资本弱化会造成国家的税款和税收收入的流失,这本身是一件坏事,但国家的税务机关和税务立法者可以通过观察企业的资本弱化等避税甚至是偷漏税现象和手段,来审查自己立法和执法的完善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资本弱化可以帮助国家尤其是税务部门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方法,促进其更有效的立法和执法。
当然,国家并不能对资本弱化现象一直听之任之,因为如果放任不管,资本弱化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的债务水平过高,企业过度利用财务杠杆,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风险会增加,如果企业管理不善再加上此时该国的经济发生对企业不利的波动,则会对这个企业的投资者、整个行业、一个地区甚至是整个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以下是笔者认为的资本弱化具体的恶劣影响。
宏观影响分为对东道国的影响,对资本输出国的影响和对国际市场的影响。
对东道国的影响在于资本弱化避税,导致东道国的税款流失,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主权,同时会弱化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作用,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对资本输出国的影响在于由于跨国企业可以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因此大量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可能会由于利益的驱使,将资金投入到其他国家中,这就会造成资本输出国资金的大量外流,从而影响本国企业或居民对资金的正常需求和使用。同时,资本弱化还可能加剧资本输出国政府对输出资本的监管力度,也可能会影响资本输出国和东道国的税收协定、贸易往来及友好关系。
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在于由于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纳税人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正常缴纳税款的企业,因此利用资本弱化的企业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长此以往,会动摇其他企业的纳税信心,影响他们的纳税遵从度。如果不加以防范此类行为,那么势必会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紊乱,影响国际间经济交流与合作。
微观影响是对企业本身的影响。由于资本弱化要求企业大量使用债务融资,因此在财务报表中会显示出过高的债务比例,这会给其他的非关联方投资者和当地的居民以及其他对该企业财务报表感兴趣的人或企业造成一个该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佳的假象。这会影响自身的公信力和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