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总结
5.1 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方法总结
企业常用的资本弱化的避税方法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直接的资本弱化,也就是利用债券而非发行股票的形式筹集资金。这一种方式太过明显,因此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发行的债券价值受到股东权益价值的限制。
第二种方法是利用表外融资的方式借贷,这类融资不显示在表中,但实质上却是债务。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将融资租赁变成经营性租赁,在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中债务价值的同时,获得利息税前抵扣的优势。
第三种方法是所谓的背靠背贷款,也是指抱团贷款,一般指的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几家企业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取得银行的“联合信用”.之后,各贷款合作伙伴各自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证金,放入该银行指定的账户。一旦出现组内企业违约,银行相应损失首先从担保金额度内获得赔偿,直至扣完担保金为止;若担保金额不足弥补损失时,所有组内企业按约定比率,负无限赔偿责任。
第四种方式是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这里的担保方和债务人互为关联企业,但是中间经过了中介,使得关联关系不是那么明显。
5.2 本文的不足
由于笔者在知识上的欠缺,没有在本文探讨如何将资本弱化方式和其他的避税方式结合起来,也没有探讨如何量化分析资本弱化避税的风险,从而将这一风险与资本弱化所能带来的效益相比较,让企业更为直观的选择合适自己的避税方式。因此,这些领域还需要留给后人来思考。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n, Cashiers De Droit, Fiscal International, Vol. 81b,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
[2]Seymour, Tom, 'Australia: Thin capitalization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tax changes'[J],International Tax Review, Feb 2014, Vol.25 Issue 1, p33-33. 1p.
[3]Andrew M. C. Smith,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and the Arm's Length Principal[J],International Transfer Pricing Journal, Vol. 2(2), 1995
[4]Jeffrey Shafer, 'Canada expands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International Tax Review'[J],International Tax Review, Dec2013/Jan2014, Vol. 24 Issue 10, p27-27. 1p.
[5]Abadan Jasmon, Jnnaid M Shaikh. Thin Capitalization[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2003, (4)
[6]Modigliani, Franco, and Merton Miller. 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48, June, 1985:261-297
[7]Modigliani F. and Merton Miller, Corporate Income, Taxes and the cost of capital: A correc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3(3), June, 1963:433-443
[8]Haufler,A.And Runkel, M. 2009, 'Firms'Financial Choices and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under Corporate Tax Competition[J], CESifo Working Paper, no.2429
[9]Auerbach,A.J.(2002), Taxation and corporate financial policy[M], 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 Vol.3,Amsterdam, 1251-1292
[10]Deasi, M.A.,(2005), The degradation of reported corporate profits[J],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 171-192
[11]Grant Richardson,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An Anglo-American Comparison'[J], The International Tax Journal, Vol.24. No.2, 1998, Spring
[12]应小陆,《安全港模式: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建立的现实选择》,《当代财经》,2006年第 7 期。
[13]李建,《部分国家应对资本弱化的税收举措》,《涉外税务》,2002 年第 2 期。
[14]安然,罗艳,《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思考》,《法学论坛》,2006 年第 3 期。
[15]赵德芳,《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 年第 1 期。
[16]闫海,《反资本弱化避税的安全港规则探究》,《税务研究》,2012 年第 3 期。
[17]胥霓,《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分析》,《重庆大学学报》,2010 年第 4 期。
[18]席连杰,《关于企业所得税资本弱化的案例探讨》,《市场论坛》,2009 年第 3 期。
[19]周仁庆,《论企业资本弱化与税收问题》,《税务研究》,1995 年第 8 期。
[20]廖益新,《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厦门大学学报》,2007 年第 1 期。
[21]刘磊,《论资本弱化税制》,《涉外税务》,2005 年第 10 期。
[22]曾飞,夏文川,李轩,葛开珍,《我国防止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制现状及完善建议》,《涉外税务》,2005 年第 12 期。
[23]董再平,刘剑锋,《资本弱化避税原理探析》,《财会月刊》,2008 年第 7 期。
[24]冯倩,《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6 年第 12 期。
[25]宋本强,《关于跨国公司避税问题的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5 年第 11 期。
[26]彭笑兴,《浅谈我国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制》,《现代商业》,2014 年第 2 期。
[27]刘峰,《浅议从资本弱化到关联方借款》,《中国税务》,2012 年第 5 期。
[28]赵国庆,《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中国税务》,2010年第 5 期。
[29]梁育从,刘晓佳,《我国资本弱化税制述评》,《涉外税务》,2009 年第 7 期。
[30]韩仁月,常世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额建议》,《涉外税务》,2013 年第 10 期。
[31]曹洋,《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涉外税务》,2007 年第 5 期。
致谢
我的校内导师李红霞教授,在我的论文撰写过程中给予我支持鼓励和思路指导。从论文选题开始,到开题答辩;从中期检查后对我的提点,到最终论文形成初稿。整个过程中,李老师都反反复复、仔仔细细的对我每一次提交的文档进行审阅、修改、指导。她对待学术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深深的影响着我不断完善自己的论文,以不辜负导师对我的批评、指正与期望。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其次,非常感谢我的行业导师赵德铭老师对我论文数据的支持和企业实习的帮助。没有他的帮助,很难可以真正了解到我所研究的问题在实体经济中产生的影响,更不能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
第三,我感谢并怀念上海海关学院在我攻读硕士学位两年期间的培养,同时也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对我求知路上的指引。不仅如此也感谢研究生处各位老师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和科研资金支持。
最后,感谢我在论文中引用和转载的各位前辈的思想结晶,同时感谢参与论文评阅及答辩委员的各位专家的中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