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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征管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9 共57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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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跨境电商的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
【第2部分】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策略绪论
【第3部分】 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征管现状
【第4部分】跨境电商背景下我国现行海关税收征管模式面临的困境
【第5部分】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研究
【第6部分】跨境电商关税征管模式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征管现状

  2.1 跨境电子商务

  2.1.1 概念界定

  一、电子商务

  从商务角度定义电子商务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电子手段和其他客体要素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换而言之,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现代发达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和交易手段,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手段。

  本文对电子商务进行如下分类:一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二是离线销售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电子商务指的是排除空间障碍,只依托互联网进行在线交易的数字化的无形产品,比如电商在互联网上销售电子读物、网校开设在线学习课程、视频网站销售付费电影等。可数字化销售的产品种类逐渐增多,数字产品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对于海关来说,该不该对跨境数字化电子商务征税以及怎么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并且对数字化产品的网络销售属于服务贸易,在征管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征管风险。而离线销售电子商务,也就是传统的电子商务,还是实物交割,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不涉及销售方的实体店铺,通常是虚拟的,只是交易方式变为在线。无形商品网上交易跟有形商品网上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可以直接利用网络将服务、商品直接发送给买家,而无需借助物流行业的输送,可以完全的实现网络化。这种特别的交易方式由于其无实体形态可以作为控制对象,给这类交易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不同关境内的交易主体,他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洽谈、立约、支付结算,同时利用国际物流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输送,从而实现完整交易环节的一种全球性商业活动。此类的跨境电子商务网站有很多,比如兰亭集势,作为中国跨境电商的龙头,主要销售家装、婚纱、3C 等产品,在其网站上共有约 6 万多种商品。同样,跨境电子商务也分为数字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和离线销售跨境电子商务。但是跨境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成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具有全球性、匿名性、及时性等特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牵涉交易主体分属不同国家地区,且交易方式层出不穷,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很大差别,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相关部门特别是海关带来各种问题。

  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跨境电子商务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商品交易,另一类是无形产品交易。有形商品交易即为离线销售跨境电商交易,包括各种产成品、原材料等,和传统贸易的唯一区别是交易过程虚拟化,通过网络完成资金流的转换,期间不涉及纸质化单证就能完成交易。无形商品交易又分为两类:包含无形商品的有形商品混合交易和纯无形商品交易。纯无形商品交易即我们所说的数字化产品的电商交易,它的产品包括视频、音频、网校课程、计算机软件等等多类产品,由于整个交易过程无需通过实体渠道完成而仅需虚拟网络便可实现,因此在交易上具有其特有的隐蔽性与匿名性。而包含无形产品的有形商品交易则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来输送数字化产品,比如刻有音乐的 CD,储存软件的光盘等。

  2.1.2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态,具有传统贸易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些特性。正是这些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它的发展,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使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如图 2.1.2 所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爆发式增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监测数据显示,2014 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 4.2 万亿,同比增长了 33.3%.但同时,这些特性也给我国政府、海关、国税等部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题。这些难题不解决,就无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让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更为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通过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来加速“中国制造”向“中国营销”.和“中国创造”的转变.

  一是无纸化。跨境电子商务的买家以及卖家都是完全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等远程媒体进行贸易商的洽谈和合同的最终签订,整个过程无需形成书面化的记录,最终双方在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他们的订单支付等业务,也无需任何纸质单据。至于发票、合同、销售凭证等都会采用电子化形态进行保存。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一方面会对现代商务活动带来极大的便利性与提高效率,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也9对监管机关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二是虚拟化。因为跨境电子商务无需受到时间以及地点上的限制,因此它也不必建立以往需要的一个固定经营机构或者经营场所等。而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出于安全,信息隐私等都可以隐匿各自的真实信息,从合同的洽谈到订货签约以及到了支付阶段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完成。交易双方无需认识也无需见面,自然在交易上存在着巨大的流动性。另外,在电子商务网络中,没有实体市场与货物的出现,虚拟化自然也表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工厂、店铺、经营成员等,除了有形商品最后的交割外,整个过程毫无实体抓手可言。而对于数字化的产品,由于交易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哪怕最终的产品都没有实体形态,如果说要对这类数字产品进行征税,那么连基本的纳税地点判断也是存在很大的难度。

  三是无界化。互联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完全的开放。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无论你是买家还是卖家,因为互联网的存在降低了任何行业的准入门槛,使得市场中提供的产品范围更为广泛,依靠互联网而成长起来的电子商务自然而然也会逐渐失去国土地域上的区别。从而导致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自由的选择交易对象,完成自己对产品的特别需求,实现最终的交易。

  四是匿名性。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它能突破地域以及国别的限制。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下进行信息的交流以及资金的流动,所以在虚拟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是很难准确的发现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地理位置的。对于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消费者出于信息隐私考虑,更不会选择暴露自己的身份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在交易过程中根本不用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而仅仅需要一些简单的账户信息等便可以完成交易,而互联网交易中也对这种隐藏认可,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中的匿名性较高,几乎无迹可寻。

  2.2 我国海关税收征管现状

  2.2.1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课税对象是出入关境的物品或者货物。就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海关税收征管具体包括:出入境申报进出口货物、海关接受其申报、然后查验、征税、放行等作业,这其中包括进行依法征税的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以及它们相应的管理。而在这其中,税则的归类、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和原产地的确认是海关税收征管的三大征管技术。

  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海关税收征管手段在面临当下跨境电子商务盛行的现状是远远不足的。当下电子商务下,货物进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甚至采用人工携带出入境等方式,乃至存在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走私的现象。这一系列现象给海关在监管与统计货物贸易等问题上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困难和挑战。此外,数字化产品由于其特有的性质,在当下跨境网络贸易盛行,流通领域的无限延伸和技术手段的革新,使得数字化产品种类日渐增多,在线销售主体具有他们各自的虚拟性以及隐蔽性问题,国内外对于这种业务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上仍存在异议。在这种背景下,同时也给中国的税收制度,特别是海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模式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2.2.2 目前我国的海关政策法规规定

  一、现行海关税收制度

  (一)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就是税法规定的对什么进行征税。根据目前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我国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它以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执法依据,有权对进出境的各类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其他物品进行监管,也有权对其征收相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等项目,另外也有权力对其进行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因此,关税的课税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另一类是允许进出口的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指的是直接负有关税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根据我国《海关法》、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需要承担纳税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进境物品的所有人,需注意的是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不仅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也包括推定为所有人的人。而在实际做法中,海关不可能也没必要确定进境物品的实际所有人,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不论该物品是否为携带人真正所有,均以携带者作为物品的所有人,对于邮递入境的物品,那么其所有人则为收件人;二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保管人,因为海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监管货物从它入境一直到整个海关手续结束后这一过程内进行监管,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监管货物非法脱离了海关的监管,那么就会发生相关的关税纳税责任。三是代理报关的报关企业。

  (三)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指的是征税对象在其生产、流通、消费的整个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关税款的环节,而对于关税而言,它的纳税环节应该是货物以及物品在它实际上出入境的时候。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货物和物品实际发生了进境或出境的情况;二是货物和物品在境内外能够不受限制的进行使用或者流通。

  (四)所征税种

    1、对个人携带和邮寄物品、进境快件征税

  行邮税,是关于入境的旅客行李物品或者个人邮递物品时海关对其征收的一种进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所以行邮税中也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行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是海关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国家政策下的海关管理重要方面。通过行邮税的征收,能够调控一些当前国内外价差较大的重点商品,这种区别分类的管理也很有必要的。同时一方面可以发挥关税在调控上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建设积累一定的资金。

  2、对进出口货物征税

    根据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我国目前对于大部分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进口货物则征收关税,代征进口增值税,部分货物还应代征进口消费税。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政策

  (一)海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关于已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的交易行为,2014 年 7 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从监管层面上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行业,让“代购”、“海淘”等有法可依。在公告里,明确规定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交易时发生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分享、企业注册等备案手续、报关申报方式以及监管要求等事项。公告主要在于调整三类主体,即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买家,以及境内企业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和第三方平台有对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一定的服务。而在渠道上来讲,这仅指的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行为。

  这项公告的出台限制了售卖假货和走私货的不良商贩、不法分子的活动空间,使得合规的海淘企业、个人有更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根据海关新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个人需使自己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和海关取得联网,物流企业必须将进出境货物和物品交易的相关数据,通过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实现对接。在备案时,必须提供海关认可的货物编码和物品税号,这意味着进口商品将无法以假乱真。海关对于电子商务进出境的货物以及物品会采取物流监控的方式,同时按照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要进行风险上布控以及查验。

  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商、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该按规定向海关人员提供检查便利,对于电商或者个人则应该亲自到场或者委托他人到现场来配合海关人员查验。而随着新规定的出台,海淘这种行为则变得有法可依。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如果不属于该公告范围的话,那么海关仍将按照原来的方式,例如邮件、快件、一般贸易等手续来办理通关。

  在此之前,海关总署还曾陆续发布过其他若干文件来实施对电商行业的监管,针对电商行业不断显现的特性和监管当中的难点,做了如下调整:2010 年 7月,海关总署出台相关公告提高对进出境个人物品的管理效率,力求减少和避免对人们在跨境网购过程中偷逃税现象的发生,规范我国的跨境电商运营模式,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2012 年 2 月,海关总署出台进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稿,为海关监管流程和相关制度化新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征集意见。

  (二)非海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非海关部门也陆续出台配套一些政策措施来引导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海淘族、海代族的发展,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就是 2014 年 1 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此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涵盖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明确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样不仅有助于网络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还能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为消费者创造良好购物环境。此外,为了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暂不对淘宝店主等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个人征收货劳税。

  此前,2007 年商务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交易的性质。认识到在跨境网购中,物流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邮政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相关公告,明确各政府部门在网络购物监管中应实现协同管理和统一执法的理念。2013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积极研究,解决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所遇到的海关监管、退税、检验、外汇收支和统计等问题,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2013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 6 条具体支持措施。2014 年 9 月工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工作协作的措施以促进电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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