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相继采用“延期纳税”税收政策,以保证企业在海外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是由于各国税率、税收政策的差异,许多企业开始滥用“延期纳税”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避税活动。这一现象在主要资本输出国的美国日益严重,1962 年美国率先建立了“受控外国企业”这一反避税规则。随后,各国纷纷效仿,建立起了自己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目前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家基本上都借鉴了美国的 CFC 规则建立起自己的CFC 反避税规则。我国在 2008 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加入了约束企业利用“延期纳税”进行恶意避税的条款,并在随后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正式提出“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其中规定了判定标准、计算方法、豁免条款等。但是与 CFC 税制较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CFC 规则设计还较为粗略,特别是在 CFC 规则的适用性问题上争议较多。
本文以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确认为切入点,研究我国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确认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 CFC 规则可操作性的提升做出努力。研究发现,我国 CFC 规则的确认性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可操作性低,规则中的原则性描述较多,缺乏具体内容;二是适用范围有限,规则设计较为粗略,CFC制度体系未能全面约束利用“延期纳税”进行避税的行为。
针对以上几个核心问题,为了完善我国受控外国企业的适用性,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是具体化原则性描述,对“实质控制”应体现居民股东影响力的排他性和决定性,具体可以参考美国、澳大利亚的做法;对“合理经营需求”的判断可以转化为对外国公司对延期纳税的利润的安排的经济实质的测试;对“积极所得”的概念可以通过规定消极所得的范围来进行排除。二是适当扩大 CFC规则适用范围。引入“推定持股规则”防止居民股东通过改变控股结构规避 CFC,并且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加入类似 CFC 条款以扩展我国 CFC 规则适用的纳税主体类型。
关键词:受控外国企业;延期纳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国际税收
目 录
摘要
目 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1.2.1 基本概念界定
1.2.2 研究内容
1.2.3 研究方法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外文献综述
1.3.2 国内文献综述
1.4 创新之处
2 国际避税与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2.1 国际避税
2.2 受控外国企业与延期纳税
2.3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产生
2.4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理论基础
2.4.1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法学原理
2.4.2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税收原理
3 我国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纳税主体的确认
3.1 纳税主体确认的基本前提
3.2 居民股东的确认标准
3.2.1 股份控制
3.2.2 实质控制
3.2.3 纳税主体的类型
3.3 受控外国企业的确认
3.3.1 避税地标准
3.3.2 避税意图
3.3.3 豁免规则
4 我国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征税对象的确认
4.1 征税对象的范围
4.2 征税对象的确认方法
4.3 征税对象的豁免规则
5 完善我国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建议
5.1 具体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中的原则性描述
5.1.1 实质控制
5.1.2 合理经营需求
5.1.3 积极所得
5.2 扩大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范围
5.2.1 引入推定持股规则
5.2.2 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引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6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