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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2 共17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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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研究
【第2部分】个税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导论
【第3部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4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第5部分】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第6部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第7部分】我国个税制度的优化论文参考文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与初期发展

  早在 1950 年 1 月中央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列有“新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水平较低,人们平均收入水平不高,使得税收功能不被大众重视,要则中的“新给报酬所得税”并没有开征,而存款利息所得税也于 1959 年停征。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1978 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开始复苏,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也越来越多,外籍专家和技术人员等来华投资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1980 年 9 月 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颁布实施。1980 年 12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当时规定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并开始采用了分类征收制度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及个体工商户的兴起,国务院从 1986 年对个体工商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从 1987 年 1 月 1 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因此到 1987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为基础的分类征收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近期发展和成效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 1993 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在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基础上进行了合并,征税制度依然是分类征收,将个人所得分为 11 类所得项目,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标准和登记征收。直到现在一共经历过六次的修改,期间的修改主要内容均为在扣除标准和和税率表的调整上,征收模式一直为分类征收。

  这 6 次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可以看出,在日益丰富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法为了适应经济环境做出的改革也越发的频繁,其个税的重要程度我们也可以从下表中看出:

  

  1999 年筹集的收入为 413.66 亿元,2010 年筹集的收入为 4837.27 亿元,增长了 10.69 倍,2011 年筹集的收入为 6054.11 亿元,增长了 13.63 倍。从个税自身的纵向比较来看,其发展进程是相当迅速的。

  在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来看,1999 年至 2012 年间,比重在2005 年达到最大值,为 7.28%,在 2005 年经历了个税法的第三次修改后,个税的收入比重基本在 7%以下。虽然个人所得税还不是中国税制构成中的主体税种,但是已经是中国越来越重要的税种之一。

  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改后,又经历了五次修改,修改的内容有所不同,其为收入分配的改革目标始终没有改变。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以及经济赋予个人所得税的使命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要发挥以下功能:

  第一,调节收入差距是对个人所得税赋予的重要职能之一。在调解收入的这个词语的解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尚希说的比较形象,就是“削高、减中、补低”.“削高”,并不是抑制高收入,也不是限制人们致富,更不是对高收入者进行消灭,而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税收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在税制中应该要承担不同的税收,其中纳税能力强的,自然而然的应承担更多的税收。“减中”就是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社会成员的情况和经济实力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补低”是通过财政拨款的倾向性体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税收收入,在财政上用作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和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等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从根本上消除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的误解和疑惑,在经济发展的今天,社会居民的收入明显提高,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也越来越多。由于中国古代的苛捐杂税被古代文学家们评判的相当深刻,并且国民对目前税收的公平性了解不够,认为个税减少了部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在纳税意识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个税广泛性容易引起人们的排斥和反感。所以,个税的改革要向国民公开征收的目的,使得纳税人主观的接受这一合法行为,最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普及效应。

  第三,应体现一个自动稳定的功能。中国的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经济由于地理和历史的一些原因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人们生活成本、经济成本不一样,统一标准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是必须的,但是把费用扣除指数、生活成本率等方面加入进去,就可以进一步发挥个税稳定的功能。这样,不仅可以对纳税人在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下的收入进行合理分配,也能让高生活成本地区的纳税人在符合当地经济生活状况的条件下,真正享受到合适的工资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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