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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2 共48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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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研究
【第2部分】个税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导论
【第3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4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第5部分】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第6部分】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第7部分】我国个税制度的优化论文参考文献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我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税收制度和合理的税制结构的相互配合,发挥应有的“化学效应”,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根据前面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问题,在国外改革分析的基础上,现阶段,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选择混合征收制度

  我国的个税发展三十多年,期间对征收模式的改革也早就提出,现在笔者再次提出这项改革措施,主要是因为目前的改革符合天时地利人和。个税改革的“天时”就是政府把 2020 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这其中就要求政府加强对收入差距的调控,个税作为重要的调控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地利”就是个税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诸多学者的研究有了一定的经验,自身具有优越的条件,又可以搭上其他部分改革完善的便车;“人和”主要是因为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人民对于个税改革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现阶段采用混合征收模式,一方面是有分类征收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是还未达到综合征收的条件。综合征收模式是在上一章的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的税收征收模式的最终方向,所以征收制度的设计要朝着最终目标行进。

  在目前条件下,中国应实行混合式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也就是兼有综合和分类两种性质的所得税模式,在具体的课税对象上,把经常性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稿酬、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其他所得进行分类征收。一方面让中低收入对于可能受到的“税痛”寻找解决办法,另一方面给实行的综合征收模式提供数据参考。

  目前中国个人纳税阶级的主体是工薪阶层,工薪阶层同工不同身份和日益发展的所得类型造成了税负不公平,并且工薪阶层高管多样化的收入一直是近年来逃税的重要渠道,对经常性所得进行综合征收,从源头上保证了工薪阶层的税负公平,也抑制了逃税的可能。对高收入人群的有效监督,能增加财政收入,也是扩大税源、加强个税调节的高效途径之一。在这种混合征收模式下,既充分发挥综合税制的优势,又能弥补分税制的不足,最主要是减少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适合我国还未普及税收申报信息化的情况下采用。

  (二)税务信息技术革新

  根据综合世界各国征税模式改革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号是综合征收制度的基础,最主要的是很难要求本来税薄弱的国民自觉去申请个人税号,然后再分类综合收入进行征收。从可操作性和民众的积极性来看,都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要从正在进行的其他改革中入手,能更有效的完成改革措施。

  目前,在 2013 年停止使用了一代身份证后,在 2014 年公安系统推进身份证新系统,开始对身份证进行更新,新办理的身份证需要居民进行指纹的采集;在金融方面,由于刷卡越来越普及,但是传统磁条卡容易被复制,银行系统在卡片的办理上也在进行磁条卡换成更加安全的芯片卡阶段,人民银行要求从 2015 年起全面发现芯片卡。在这两个方面改革的基础上,个税征收模式的改革应从 2014年开始,制定“五年计划”,这五年可以让个税信息化的建设刚好可以搭上公安和金融改进的便车,利用身份证和芯片卡的更新换代之际,完善个人所得税特有的纳税代码,这大大降低了税务工作的难度。这个五年计划也正是给个人所得税在混合征收制度上充分的适应时间。这个五年计划完成后,到达 2020 年,我国可以全面推行综合征收制度。这个“五年计划”不单是混合征收制度建立基础的时间,也是我国纳税者去进行适应的时间。

  (三)合理设计扣除标准

  在研究国外扣除标准基础上,我国要完善扣除标准必须针对不同收入层次、所处环境和家庭条件的人群,应尽量避免税负相当,改革的重点在于对费用扣除标准精细化和人性化的提高。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拟定差异扣除标准

  在采取分类征收制度时,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过低,不符合“必要”扣除的基本要求;劳务报酬扣除标准 20 年未做调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相比于上世纪 80 年代,我国的物价翻了十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才翻了 4.38 倍,在目前高物价、高房价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将单独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 5000 元,这样能减轻家庭负担,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功能。

  因为地区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也有差异,分别制定费用扣除标准,同时为了防止地区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可以通过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逐步完善来实现。除了地区因素,费用扣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个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和降低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要付出的必要的成本,这一标准的制定与通货膨胀息息相关,如今我国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动态更新的机制,应根据统计局在通货膨胀率上,以年度为单位调整法定费用的扣除标准,以尽量降低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使税收更趋于公平合理。基于此,可以从地区差异和通货膨胀率两个方面,拟定每个地区、每年的差异扣除标准。

  2.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

  在我国目前采取以个人为纳税申报单位制度下,不能真切地反映纳税人生活成本。比如两位男士 A 和 B 每个月都领到 6000 工资,A 的夫人没有工作和收入,B 的夫人每月也能领取 6000 元工资。但是在目前的申报制度下,A 和 B 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一样的,这对于 A 来说,家庭负担相当重。针对家庭成本的问题,采取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可以有效解决。这样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家庭的支付能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相对公平合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收方式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基本家庭经济状况,并以此为根据制定费用扣除额,这样能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体现了税收公平性原则。

  人们的消费水平要受到家庭整体收入的影响,家庭共有财产的转让收益及其衍生的收益、家庭中共同的支出都不用划归至家庭中的哪一个成员,而统一作为家庭的综合所得,统一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以家庭为主的申报分为三种类型:夫妻双方合并申报、单亲家庭申报、单身申报。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其中的任何一种申报方式,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一年中是不能变换的。

  3.税制设计考虑纳税者突发情况

  从税率的设计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设计决定了收入高的个体通常要多纳税,收入少的个体则少纳税或不纳税,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能够有效地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应该使收入高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相对较大。在现实生活中,以前具有较高的收入的人并不代表以后就仍然会有比较高的收入,在以前缴纳个人所得税中较多的个人,有可能在以后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比如生意破产、天灾、人祸等等,从而变成低收入群体,甚至连最保障基本的日常生活都产生一定的困难。

  上世纪八十年代不可一世的很多国企在九十年代就遭遇了破产,员工下岗,因此对于这一类曾经缴纳过较多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如果遇到突发事件,以至于基本生活都发生困难,可以效仿针对下岗再就业人群的政策,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援助措施,可以给予纳税人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体现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完善,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4.规范福利和税收优惠

  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除了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员工还能够从公司取得金钱或者物质的补贴,这些补贴也是员工自身的福利一部分,人们纷纷关注的有获得好业绩的公司年终为员工发汽车,高端奢侈品或者组织去香港、欧洲等地旅游。若继续将这类个人收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不仅严重侵蚀了税基,同样也不利于税制公平的实现。这种附加福利的现象也是在一些公司是相当普遍的,由于福利的种类繁多,税务机关难以监管和核算,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扩大税源,对福利的价值评估和征收是必要的,虽然,现在的实践层面会存在诸多障碍,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附加福利正在慢慢地从实物性向货币性转变,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变为住房补贴、公务用车也逐渐采取货币化和社会化的方式进行,个税的完善正好赶上附加福利自身的变化也是个税改革的一个恰当好处的时间机遇。因此,配套征收模式改变的过渡阶段,应当将附加福利逐步纳入到应税范围。

  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设立一开始就是对低收入群体及弱势群体的照顾,体现公平原则的贯彻。但是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被一些中高收入人群钻了空子,造成了税基的侵蚀,应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首先,税法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各种补贴、费用实行免税规定,而对中国公民取得的津贴、补贴列入工资薪金范畴进行征税,对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造成税款流失,因为外籍个人所在国按照居民管辖权原则对此征税。最后,现行税法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在支付时、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等免税,但是在不同的单位中,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存在较大差别,导致了个人负担能力的差异。所以,对于这三种情况的税收优惠的设立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的改良,一方面是取消获得津贴和奖金的国内外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对超过标准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征税。

  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是企业和国家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生平的一些途径,但也成为一些有偷漏税想法人员提供了途径,为了加强国家在个税政策意图的实际效果,围堵偷漏税人员的别有用心,对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的有效监管,能增加财政收入,是扩大税源、加强个税调节功能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近几年,我国的媒体针对社会上不正当行为的曝光已经做得比较全面,除了媒体的合作,我国个人所得税可以更加深入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随着银行金融服务的利益多样化、商业化,各类银行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目前中国的税收检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非常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配合。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上,银行往往较多地考虑自身利益,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路上,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至上的,不但是要培养个人的纳税意识,也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协助纳税意识,税务与金融机构的更好合作才能保证税收的更加公平。

  部门的合作不单是在税务代码的建立上,还可以广泛拓展到医疗保险、社会福利、人行征信等部门。在医疗改革方面,老百姓针对“药价贵、看病难”的意见一直没有停过,国家在治疗大病给予补助报销的范围正逐步扩大。另外,随着城市建设的完善,社会福利也越来越多,很多大城市的市民都能从日常的衣食住行感受到社会福利。如果能把依法纳税和医疗补助保险、社会福利联系起来,那么如果发生偷税漏税的情况就会减少他们的医疗补助和社会福利,这样可以对获得利润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商却想尽办法偷税漏税给予警示。

  除了社会福利,征信也愈发完善,对于偷税漏税者再在征信档案上进行记录,并影响其贷款,对私有企业工商户业务发展以及个人纳税者关心的房贷都是有一定影响的。一方面能让纳税者感受到税收的正面效果,另一方面增加逃税人的成本。让国民能重新认识个税的效果。

  (五)发挥中介机构的宣传作用

  税务宣传不能只依靠税务机关发挥作用,能有更多的社会机构加入进来,能对税务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日益发展壮大的税务中介机构就是很好的选择。在 2011 年底,我国已建立了税务师事务所 4667 家,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税务代理也形成了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有相应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税务代理是不仅是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中介机构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连接纽带,使得税务机关和经济社会中的合理护税等因素有效衔接起来,可以形成税务机关、税务代理和纳税人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和形成良性竞争的环境。税务代理人受托于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可以在完善多方面的功能:比如涉税主体间信息传递、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资源配置、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等,从而起到改善税收征纳环境,建设和谐税收征管环境的作用。现在税务机关让各级税务机关人员走出去多宣传、多讲解,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识。

  税务中介机构作为服务行业,不仅能为公司带来利润,而且更为了协助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便利,此外,也可以起到对税务良好宣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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